关于严复人权法律思想的科学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

[论文摘要]人权法律观是严复思想体系中最富有时代气息,也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部分。

构建和谐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再次领会它所包含的为民立法、以人为本以及先理后法、法随时移的科学精神。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论文关键词]人权法律思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立法 科学精神   中国现代人权观念形成于中国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初期——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由当时的开明有识之士创立。

严复便是其中极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物之一。

他的人权法律思想对于中国现代人权观念的形成而言,构成重要的一环。

人权法律观是严复思想体系中最富有时代气息也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部分。

他的这部分思想的内容、性质和意义还远未被后人所充分认识。

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再次领会严复人权法律思想所蕴含的科学精神,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严复人权法律思想概述   严复认为“君也臣也,刑也兵也,皆缘卫民之事而后有也;而民之所以有待于卫者,以其有强梗、欺夺、患害也。

”在自然状态中,人的生活是不安全的,人类创建一整套法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约束人类的自营本性。

防止它泛滥成灾,“人群亦然。

其始本于家族神权之相合,逼之以天灾人祸,相救以图自存,于是其形式渐立。

其机关渐出,而成此最后之法制。

”他说:“若夫专制无法,虽当机立决可也。

顾于曲直,又何如乎?虽然,是之纡迟,必有法之国家,而后有保民之效耳”。

很明显,这些论述都说明严复具有“卫民”立法思想

当时的中国则像一切专制国家一样,“其立法也,塞奸之事九,而善国利民之事一。

顾用如是之法度,其国必不进也。

居今而畜变法.其首宜变者,在乎此旨”。

口这就是说.在中国要变法,首先要改变立法的指导思想,由“塞奸”变为“善国”,由“害民”变为“利民”。

认为法要“求便于民”,而不是“求利于上”。

他说:“治国之法,为民而立者也。

故其行也,求便于民。

乱国之法,为上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利于上,而不求便于民,斯法因人立,其不悖于天理人性者寡矣。

虽然,既不便民矣,将法虽立,而其国必不安。

未有国不安而其上或利者也。

对“求便于民和“求利于上”这两种对立的立法思想严复是坚决主张前者,反对后者的。

认为只有求便于民的法律,人民才能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国家将呈现一派安定兴旺的景象。

严复从社会学的角度对人的本性与自然法的关系进行了剖析。

认为人组成社会是由于人的本性所决定的。

物争自存,人也争自存

人为自存必然有争。

法律的起源正是同竞争着的个人权利的界定相联系的。

“法典之事即起于争.使其无争又安事法?国之与国,人之与人.皆待法而后有一日之安者也。

”在此基础上,他认为求利是人性,性善“不止于利人”且首先要“利己”。

“两利为利,独利不为利,”只有利己利人相结合,才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

严复认为法律应该有利于保障私我的权利

只有由众多私我权利的组合才能构成公权的成立。

在此基础上,严复进一步指出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的弊端所在:“吾国宪刑,向无此分。

公私二律。

混为一谈”。

在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

向来“公”字居上。

但言“公”字,而深畏“私”字。

这是中国封建法律侵害自由摧残人权观念原由。

他认为只有通过私权与公权的合理抗衡,才能达到公不侵私、私不犯公的法的理想境界。

“国家之安全非他,积众庶小己之安全以为之耳,独奈何有重视国家之安全而轻小己之安全者乎?个人通过社会契约让渡部分个人权利的目的不外是为保障私权而已。

当国家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时,个人为爱国而赴国难也就会在所不惜,因为他知道自己在为自由权利而斗争。

这是严复在爱国与私权关系问题上的思路。

应该说具有相当的深刻性。

深畏“私”字甚至借公废私的法律恶习在几千年中国历史上经久不衰。

私权重公权的法律观念必然会阻碍人权法的发展,这是中外法制建设中的共同的历史教训。

严复指出在人为法之上有理(自然法),人为法固然有其特定的规则,但在本质上必须合乎“理”。

严复论及此问题时指出:“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

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

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

’,叼“理”或“自然法”的提出,其本身在逻辑上就已经为批判人为法提供了条件。

他告诫人们,在当时民族危机严重,面临“亡国灭种”的时刻,中国若再不改变已经腐败透顶的政治法律制度,实行维新变法,就必然被“优胜劣败之公例”所淘汰。

因此,“法与时移”势在必行。

要做到“法与时移”,一定要因时、因地、因人而立法

严复把自然界中的“物各竞争,最宜者立”的客观规律运用于政治法律制度中。

他说:“物竞者,物争自存也;天择者,存其宜种也。

??其始也,种与种争,群与群争,弱者常为强肉,愚者常为智役,及其有以自存而遗种也。

则必强忍魁桀,趱捷巧慧,而与其一时之天时地利人事最其相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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