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摘要:家庭暴力与反家庭暴力是世界性 问题 ,也属于比较普遍的 社会 问题。治理家庭暴力,需从源头做起,但重要之处则在于着力培植法制观念法制观念及其培植可以推进相关立法的完善,促进反家庭暴力执法与司法公正,对培植人们的 法律 信仰和提高社会法律意识,消除家庭暴力有积极的作用。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必要的,但真正实现源头治理的目标,则必须强调法制观念的建构与培植。 作文 /zuowen/。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      家庭暴力是一个 历史 性、世界性问题(被称为“家庭癌症”),由此引发的相关各种问题直接 影响 到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关于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学术界、社会各界探讨较多。例如,人们往往强调传统文化的影响(历史原因)、心理疾病、社会救助不当等。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制观念的淡漠,而反家庭暴力及其成功也需要法制观念的强化。我们之所以将反家庭暴力纳入法制观念视域,是因为反家庭暴力相关主体——执法与司法人员、受害人或当事人等均缺乏对家庭暴力问题法律认知,使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不仅如此,相关法律法规缺位也在客观上增加了治理难度。建构必要的法制体系是必要的,但法制、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落实,需要人们以法制观念为基础。这里所说的法制观念培植;一方面,可以增强人们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捍卫自己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则有助于改变传统观念,加快营造根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顽疾的法制氛围。      一      在治理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提升人们的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能更有效地在源头上遏制家庭暴力,大致可从以下几方面略作 分析 。 代写论文   (一)克服传统文化与传统法律的负面影响   在世界各国的传统文化、传统法律中,不仅没有任何的反家庭暴力的概念,甚至对家庭暴力给予某些“鼓励”,许多国家法律给予丈夫殴打妻子的法定特权。例如,古老的英国普通法采用“拇指法则”,允许丈夫使用不超过拇指粗厚的棍子惩戒妻子[1]。 中国 古代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以男性为中心的社会文化法律文化造就了女性为男性附属物的事实。“夫为妻纲”不仅是封建的伦理纲常,也等于公开宣布了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合法性”。众所周知,前 工业 化 时代 女性卑微的社会地位具有世界性和普遍性。   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家庭模式从“男性专权”的传统家长制家庭向“两性平等”的 现代 民主制家庭转变[2]37。但是,制度的飞跃与变迁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观念的变革,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有利于男性家长制的消极因素依然根深蒂固。因此,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着家庭暴力问题,比如,在当代中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许多家庭中男性的封建夫权、父权思想根深蒂固。此外,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习惯制约,人们往往不愿意通过公开的法律手段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当然,仅仅从传统文化负面影响角度考察,并不能够说明问题的实质,其深层次原因则是法制观念的缺失。

论文网   (二)促进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出台   许多情况下,家庭暴力更像社会学、论 理学 等领域的问题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后,人们往往试图通过“道德法庭”解决问题。然而,道德法庭对人及其行为举止的约束只能是“软”约束,不可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实践和 理论 两个层面同时证明,反家庭暴力既需要道德上的自觉,更需要强化法制、法律体系的“硬”约束。结合我们所探讨的主题,立法的疏空是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淡漠的重要外在原因。   时下,我国现行各项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条款规定不健全,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治安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法律中缺乏“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的罪名,规定的虐待罪等具体罪定罪标准较高,并且不能完全涵括家庭暴力的犯罪态势,不能适应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新情况;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规定家庭成员间造成轻伤的案件“告诉才处理”,而实际上许多被害人出于种种原因而不去告诉,致使伤害程度为轻伤的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应有惩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恶性循环。另外,诉讼过程中,法官大多缺乏对家庭暴力的性质和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的了解,不明白家庭暴力行为本身是不可能通过调解来解决的[3]。法律规定存在的“盲点”,造成了“有罪不罚”、“有罪难罚”等现象的存在,也使家庭暴力事件的施暴者逍遥法外,受害人有冤难伸。由于法律条文无具体指向性的清晰规定,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被视为“家庭纠纷”,致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游离于法律处罚之外,致使法律尤其是刑法在调控人们的行为、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方面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影响了法律导向和评价功能的发挥。不仅如此,由于法律惩治不力,不仅造成家庭暴力事件的恶性循环,而且可能导致家庭暴力事件升级为恶性刑事案件。因此,从法制观念视角关注反家庭暴力问题立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后文专门涉及这一问题)。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三)法制环境需要优化   法制环境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其中,既包括了我们前面论述的法律文化社会文明程度等宏观环境,也包括家庭环境、个人修养等微观因素。所谓法制环境一定是由繁纷复杂的要素构成的。家庭暴力事件为现代文明所不齿,是落后陋俗文化的表现。对社会陋俗及陋俗文化的批判,有助于整个社会提升文明层次,但家庭暴力事件除了旧的封建思想文化的影响之外,还与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相背离。由于法律规范上的缺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家庭暴力困难重重的现实,已经说明了法制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之处,而且解决根治家庭暴力首先应侧重的是法制建设和法制观念的构建与普及。   就整个社会大的氛围而言,人们对家庭暴力事件无不口诛笔伐。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人们(包括各种媒体)对家庭暴力事件的关注、批判、抨击大多数还停留在道德、情感等感性层面,上升到法制观念理性层面的认知并不多,甚至包括许多家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也意识不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权益。卓有成效的几次“普法”,的确从整体上提升了公民懂法、用法的意识,但并没有降低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率。究其原委,不难发现,包括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内,家庭暴力事件似乎是“家庭内部事务”,不发生流血冲突、命案,他人不能介入。这说明,社会法制观念,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法制观念依然比较淡薄,进而直接影响到了法制环境的优化。

毕业论文      二      (一)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意义   家庭暴力事件虽然属于家庭内部纠纷,但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仅限于家庭内部。从社会危害性上看,理应出台专门法律予以制止。鉴于我国的社会实践、司法实践和家庭暴力存在的普遍性,尽快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有学者称之为《家庭暴力防治法》)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关于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国外已有成型的经验可资借鉴。 目前 ,世界上有四十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仅仅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显然落后于其他国家。同时,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已经滞后于司法实践,落后于社会法律需求。美国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实行、丹麦庇护所的普遍设立(33家)[4]136、英国的多机构间合作以应对家庭暴力等成功的经验,均值得我们借鉴。各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经验表明,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的提升,有利于反家庭暴力体系的构建,并促进反家庭暴力体系的成熟和完善。      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立法的活动表现为:评价所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是否体现了社会法律的公正性要求,对法律规范是否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及对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可实现性进行评价,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199。   我们应当根据家庭暴力的现状来制定相关的法律,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改革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工作体制,以有利于对家庭暴力的治理。在立法过程中,法律议案的提出,要求反家庭暴力立法层面的法制观念,即立法者及全体公民要有反家庭暴力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积极提出切合实际的立法建议,以完善立法。   (二)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若干构想   1.立法的目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从根本上防治家庭暴力,引导人们的观念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制止家庭暴力,最直接有效的手段是法律。《反家庭暴力法》制订的目的在于,适用依法治家,以德治家,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保障其人权,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指导思想在于,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家庭暴力法的同时,以修正案的形式在《刑法》中界定家庭暴力罪;在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规范家庭暴力案件的程序法。以实行关涉家庭暴力法律的系统化;确立预防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保护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立法、司法、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   2.基本 内容   面对家庭暴力立法空白,取证难、处罚难的问题。笔者建议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明确家庭暴力概念的同时,注意家庭暴力范围的确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但是疏忽了 经济 暴力。而且家庭暴力的范围仅限于家庭成员间,忽视了曾有配偶关系的人之间、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因为,据马鞍山妇联的统计,有20%的妇女在离婚后继续遭到前夫的暴力。同时,注意区分犯罪性家庭暴力与非犯罪性家庭暴力。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第二,关于“婚内强奸”的认定。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罚根据。本法应明确“婚内强奸”的要件。将在特定的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行为认定为“婚内强奸”。在界定婚内强奸罪时规定其未自诉案件,这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同时,更有利于取证;规定婚内强奸罪的追诉时效不应过长,以6个月为宜。如在这一时期内,妻子不告诉,就可以推定丈夫无强奸妻子的行为,这样可以敦促妻子及时揭露婚内强奸行为;此外,不能忽视婚内强奸的精神损害赔偿。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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