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思考:认真对待税之法性

[摘要]税之法性由税的基点所决定,具体包括:税法应该实现基本目标正义效率税法所要实现正义效率的手段和方法是以税收法定为基础和原则,包括多种路径在内的一种智识和实践。税法作为平衡、协调经济利益之法,实用性是其内核;正义效率是其基本目标;法定性是其实现基本目标的基础和决定性因素;纳税人诉讼、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实现基本目标的方向;税收司法的独立最终决定了税收司法正义税法效率实现。   [关键词]税之法性税收正义税收效率     长期以来,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都在探讨一套指导税收政策的原理。几个世纪以前,法国政治家科尔伯特指出:征税的艺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又使鹅叫声最小的技术。现代经济学家强调怎样征税才可以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提高利用税的手段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效果。法学家们认为,税法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法域,一个综合的法律部门。税法中既有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规范,又有浸透着宏观调控精神的经济法规范,还包含大量的规范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规范。此外,税收犯罪涉及刑法规范,其定罪量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税款征收的保障还必须借助民法的相关制度来解决等。本文是为思考税之法性提供一个理论框架和可行路径,能够言之成理,持之有据。此理论框架和可行路径则是建立在我国税法三十年发展基础之上的。笔者以为,法性作为法存在和发展的天然倾向,包括两个基本内容:即法应该实现基本目标以及实现法的基本目标的手段和方法。而税之法性则由税的基点所决定,税法作为平衡协调经济利益之法,实用性是其内核;正义效率是其基本目标;法定性是实现基本目标的基础,纳税人诉讼,纳税人用税监督权是实现基本目标的方向,税收司法的独立最终决定了税收司法正义税法效率实现

论文代写      一、税法三十年回顾、反思和前瞻      与其他事物一样,税法也有产生、变化和发展的历史,研究税法的历史演进是为了把握税法发展的规律,以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今天的税法、更科学地设计明天的税法。从形式来看,中国税法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不断发展完善;税法的内容有了实质性的突破;纳税人与国家这两个具有共同利益的不同法律主体的关系也有所突破。然而现实却不容乐观,需要我们慎重对待和思考。每一代人都是在前人思想积累基础上继续思想;在前人创造的概念基础上丰富概念,以解决现实问题。每一种思想、每一个概念都蕴涵着他们的思索、创造和智慧。所以,前人留下的概念实际上也是问题不断积累的结果、是继续思考的起点。      (一)税法三十年回顾   1978~1994年中国税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一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立法改革,包括国有企业两步利改税、集体所有制企业所得税立法、私营企业所得税立法;二是工商税法全面修改;三是国内个人所得税立法改革;四是涉外税收立法改革,包括涉外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立法;五是关税法的改革;六是进行了税收征管立法。经过这个阶段的立法基本上建立了一套包括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对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立法。带有过渡时期的色彩;立法技术、立法经验缺乏,对税法本身认识不足,立法质量也不尽如人意。

作文 /zuowen/   1994年中国税法经历了一次全面的变革,是中国税收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和转折点。变革的内容以当时税制改革为基础,同时在立法技术、立法观念方面都有了根本的变化。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内容和目标,中国又进行了一系列的税收立法。这次对原有税法的全面修正,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对税法基本要求。主要修正内容体现在流转税法、所得税法方面,也包括其他一些税种法的立、改、废,同时还完善了税收征管法。   1994年后中国税法的发展历程分为三个时期:一是1994年后中国税法的进一步调整。为适应经济形势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征管的法律规范:对《海关法》和《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反补贴条例》和《反倾销条例》。二是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之后中国税法的进一步丰富。香港税法与澳门税法成为中国税法的一部分。根据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香港和澳门税法财政税收方面立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财政税收权,可以自行制定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三是进入WTO之后中国税法的进一步完善。税法除了要符合WTO规则要求的积极义务外,更要关注与国内经济安全保障有关的法律的制定。2001年正式加入WTO后,税法又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废除农业税,开征烟叶税;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定企业所得税,基本上都是应急的措施。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二)反思和前瞻   回顾三十年中国税法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在欣喜之中屡现不足。   其一,我国税法更多的时候是一种政府的财政工具。国务院享有过于强大的财政立法权力,税收的开征权几乎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税法的角色决定了其随时代变迁的频繁性和复杂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因时代变迁与学说的影响,对自己的一些判决进行否认并更新。自1919年《租税通则》颁布至今,德国屡屡变更税法理念,这与德国社会的变迁息息相关。三十年间,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发达时期,税法演变成政府的财政工具,税之法性彰显严重不足。我国税收立法和实务界出于财政这一唯一目标而使得税法出现较多的纰漏和缺陷。   其二,我国尚未形成严格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合理限制国家的课税权,维护纳税人基本权益的理念在当代已经被广泛认可。在美国宪法的启示下,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宪法的同时将税收法定原则的精神注入其中。而我国授权立法突出,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虽然在一定历史背景下,授权立法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时至今日,这种授权的不合理性日益突出,尤其违背了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政府和纳税人的权力(权利)义务对等性。政府行政部门既是立法者又是执法者,明显不公平。这种指导方针使得种种不公平的社会现象可以在效率标示下畅行,如此,遗留下来的社会疾患又何止是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趋大的危局。我国严格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原则的缺位,其深层的原因也许是税法财政目的的功能引导,也许是我国的经济还没有强大到可以放弃财政目的,可理念的更新、纳税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在这个时期显得更加重要。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中国转贴于。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