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性质的合理定位

[摘要]律师性质我国主要经历了国家法律工作者、市场经济的中介人员、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三个发展阶段。法治理念、保障职业理念、适应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理念构成了律师性质的理念依据。我国律师性质应界定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其具有政治性、独立性、社会性、专业性和商业性。

[关键词] 中国 律师 性质

律师制度并非发源于我国的传统文化,是地道的舶来品,从被动地接受律师制度到主动发挥律师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新发展,律师日益发挥着其重要的作用。律师社会中应有怎样的地位,其性质该如何界定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律师性质的立法变迁。

律师性质的界定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步得到深化,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律师性质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看法:

(一) 国家法律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确认了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性质,让律师以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参与诉讼,与检察、审判人员处于平等地位,调动了其积极性。确实有效地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了律师制度的发展。

(二)市场经济的中介人员。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使命存在深刻的冲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催生了律师制度的改革,许多专家学者将律师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人员。这种认识利于促使律师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然而,过于强调律师执业的经济性,容易扭曲律师社会价值,不利于律师作用的发挥。

(三)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送审稿)提出“律师是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界定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次界定是从律师服务的领域“为社会”方面出发的,此种观点有了明显的进步。我国现行《律师法》草案提出:“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人员。”笔者认为这一提法更多考虑了律师社会化和行业化的发展趋势,但这种界定仍是不科学的,回避了律师最本质的属性——独立性。

我国律师性质的界定,不能从分析律师律师职业所发挥作用的中寻找客观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律师性质,没有看清其本质。笔者认为应该在分析律师性质的理念基础上,探讨律师性质的应然状态。

二、 律师性质的理念依据。

(一) 法治理念。

法治社会法律至上,在所有行为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在社会冲突的解决中,以司法手段最为有效。律师作为法治社会庞大的法律职业群体自始以来就与民主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律师律师业最早萌芽并产生于具有朴素民主政治形式的古罗马社会。在现代社会,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思想推动了律师职业的发展,律师职业活动又对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正如西方学者所言:“企业及社会生活,以及政治制度的力量,都得靠律师们来担负起职业责任。”。

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的统治,法治理念缺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民主政治,使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得到健全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律师制度发展得到了宝贵的民主政治空间。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确立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将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保障职业理念。

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有这样的论述:“律师业作为法律工作者阶层中自由民主的要素,处于因职业而具有更为保守专断倾向的法官阶层的对立面。律师是个人利益的职业代表,他必须在遵守法律秩序的同时,习惯于从个人主义的合目的性观察角度出发保护个人,因而他在政治方面也是天生的个人利益代言人;……”律师拥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独立的意志,遵守职业伦理,是社会中最优秀的群体。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体现出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律师职业已经逐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深入人们的生活。

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准入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有利于律师素质的提高;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提升,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期待和司法的信任。律师所具备的较高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为律师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适应和维护市场经济的理念。

市场经济社会孕育和促进了律师职业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表明,自律师职业产生之日起,律师在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和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优越的条件和作用。同时,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是竞争经济,律师的市场化是显而易见的。律师职业也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引进竞争机制,更好地发挥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20多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使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促进作用日益突显。但不容忽视,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对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抵制作用,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服务业落后。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为我国律师职业提供强大的经济动力。

三、 我国律师性质的重构。

(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

目前大多数国家,已经普遍承认了律师自由职业者的性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自由职业者。”法国《关于改革若干司法职业法律职业的第71—1130号法律》第七条规定:“律师职业属于自由独立职业。”英国、美国等国家虽然没有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性质,但从其规定律师的执业权利和职业范围来看,都赋予律师自由职业者的身份。

这样定性,其目的在于强调律师的独立性,强调律师只服从于法律,强调在法律之下,律师是自由的,任何外来的干预都不足以使律师屈从,有利于最大限度保证律师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市场经济健康运作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借鉴外国的经验,笔者赞同将我国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但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自由职业者已经形成一个群体,存在不同的专业分类,仅仅将律师界定为自由职业者还不够,还需要将其他的内容融入到律师性质中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是面向整个社会的,权利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根据这些特质,将律师性质界定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

(二)律师性质的具体内容。

随着民主政治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法治社会中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我国律师律师职业有了更优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我国律师性质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性。

法治社会中,国家政治体系的构架、政治权力的分配都要体现在国家的法律之中,律师作为精通法律职业人员在参与国家政治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政治活动的舞台无不活跃着律师的身影。律师执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对社会主体的利益需求有着深刻的了解,这为律师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前提。正因为如此,律师在参与政治活动中就有着天然的优势。虽然律师职业产生于西方,但一经在我国萌芽,就禀承了律师投身民主政治的天性。我们坚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我国律师必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

2、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相对独立,律师组织的相对独立和律师工作形式的相对独立。律师自治,是律师独立性的表现和要求。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不受制于任何外来力量,在坚持法律的原则下,依据客观事实独立思考。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仅仅是金钱雇佣关系。依法保持独立性,是发挥律师法治建设中重要作用的前提,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本条件。同时,国家通过法律允许律师建立自己的行业组织,这也是保持律师独立品格的合理举措。笔者认为,独立性是律师性质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了律师自由职业者的关键因素。

3、社会性。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是一种社会职业,是面向社会社会上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这种职业是一种开放式的职业,它不是仅为全社会提供某一行业或某一阶层提供服务,而是面向全社会开放的、无选择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职业律师可以运用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社会主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历史已经证明,律师早已跳旧有的职业范围,全面参与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中。律师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在帮助委托人正确行使法律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权利观念、法治观念。

4、专业性。

律师是处理当事人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经过专门的教育培训,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获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在法律专业知识、职业品行、专业阅历等方面已经超出社会普通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被称为法律专家,律师运用渊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专业技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对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

5、商业性。

商业性是指律师社会主体或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原则上是有偿的。律师法律服务是一种特殊商品,它涉及到的“法律服务”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因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达成契约关系并付诸实施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律师通过自己的知识、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则通过给付金钱的方式向律师支付酬劳。律师业务已介入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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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金苹(1981—),女,,汉,辽宁葫芦岛人,中南大学法学院诉讼法200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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