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有限公司章程格式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决定在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建立: 有限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独资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为:
第三条投资方名称、法定地址为。
投资方:
地 址:
第五条 公司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为繁荣南京及江宁开发区经济,采用国际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以及先进的管理方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特设立公司。
第八条 公司生产规模是:
第九条 公司向境外销售其产品,产品 %外销。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以 投入。
出资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输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计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讨论决定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仪。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九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未达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 致通过:
公司终止、解散;。
公司终止、解散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转让;。
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及其他事宜;。
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计划、营业报告、资金借贷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利润分配方案;。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可设工程技术、财务、销售、总经理办公室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人,均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直接对 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可委托副总经理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条 公司设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去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以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行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公司代表。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可以临时授权副董事长、其他董事或总经理、副总经理对外进行谈判,签署文件。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八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一)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分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九章 职 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退、工资、福利、劳支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经劳动部门同意后,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开除。
第四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计划、生产 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和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十六条 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贰拾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公司延长经营期限 ,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公司提前终止经营或经营期满终止经营,须经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构批准,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二章 规章制度。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将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第十三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