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业开放“下一步”

海洋运输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中逆差最大的领域。

目前,我国在航运企业竞争力明显不足的背景下对国际海运服务实行了较高程度的开放,导致市场份额流失和巨额贸易逆差出现;而在海运辅助服务方面,则由于立法不完善、市场不规范、隐性壁垒众多等因素,使得外资进入的意愿不高。

下载论文网   未来,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以税收、信贷优惠等间接手段对航运企业进行补贴;在辅助服务方面,完善全国统一的法规条例,并通过建立自由港模式,增强航运企业和港口国际竞争力。

海运开放特点   1.国际海运服务开放力度过大   海运服务贸易通常可以分为国际海上运输服务国际海运辅助服务港口服务

国际海上运输服务包括客运和货运;辅助服务主要包括船舶代理服务、货运代理服务船舶管理服务、报关服务、货物仓储服务、集装箱堆场服务等;港口服务港口设施的运营和使用等。

我国在国际海上运输服务,即跨境交付方面实行较高程度的开放政策,特别是在对外开放程度与发达国家相当,在“货载保留”等政策方面的开放度还高于美欧等发达国家水平。

在GATS框架下,我国对班轮运输和散货、不定期和其他国际运输的跨境交付无限制;在商业存在方面,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外资股比不超过49%的中外合资班轮运输公司。

在国民待遇方面,1992年,我国统一了中外籍船舶港口收费标准,除外籍船舶强制引航等具体措施外,外籍船舶在对外开放港口可享受与国内船舶同等的码头服务

同时,外国海运服务提供者还可通过建立合营企业的方式从事我国未开放港口间的运输服务

此外,我国基本取消了“货载保留”和“货载分配”等保护本国航运企业的政策,而这些政策即使在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都执行得颇为严格。

2.海运辅助服务开放力度不断加大   GATS框架下对海运辅助服务开放   在GATS框架下,我国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设立外资股比不超过49%的中外合资船舶代理公司。

海运货物装卸服务、报关服务和集装箱堆场服务领域,允许设立外商拥有多数股权的中外合营企业。

尽管我国在GATS和FTA当中,均未对带船员的船只租赁、船舶维修和保养服务,以及远洋运输支持性服务

做出承诺,但在实际当中对这些领域并无限制。

对于沿海船和远洋船拖和推运输服务,原则上是外资禁入的,但在实际当中,也有一些港口引入外资参与。

CEPA和ECFA框架下对海运辅助服务的进一步开放   在我国与港澳地区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及之后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对海洋运输辅助服务部门承诺进行了扩展和深化,主要体现在放宽港澳在内地设立海运服务企业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允许该领域自然人流动,下放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相关企业的业务登记权限等。

2013年6月,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简称“ECFA”),根据协议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大陆在海运服务方面,将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在福建省设立独资企业,经营港口装卸、堆场业务;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港口装卸、堆场和仓储业务,其资本额和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比照大陆企业实行。

同年7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发展政策措施的公告》,出台11项促进台湾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的政策措施,包括两岸邮轮运输发展、干线班轮捎带中转货、客货滚装运输和车辆互通、推动海西对台先行先试等多个方面。

根据该政策,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企业可试行包租外籍邮轮多航次从事两岸运输,外籍邮轮在国际航线上可直接挂靠两岸港口,但不得作为两岸间旅客运输;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可捎带两岸中转货,每航次装载量不得超过400标箱,经特别许可两岸资本的方便旗干线班轮可捎带两岸自有中转货,每航次装载量不得超过400标箱;同时,交通运输部还将福建至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海上运输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下放由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国内相关立法与政策相继出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交办发[1992]596号)》、《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等相关国内文件中,对海运业的形式、范围和业务领域做出了规定。

在上述OATS框架内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开放的领域、提升了开放水平,体现在:   第一,准入范围从运输海运辅助服务,扩展至港口设施的建设运营方面。

鼓励中外合资建设并经营公用码头泊位,允许中外合资租赁码头,允许中外合作经营码头装卸业务,允许外商独资建设货主专用码头和专用航道。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时,可在地块范围内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

第二,在海运辅助性服务方面,除OATS框架下承诺的领域外,还允许设立外资股比不超过49%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按照2011年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外国航运公司可在其具有稳定货源或客源的对外开放口岸城市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为该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揽客、签发提单、出具客票、结算运费和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

第三,在业已放开的海运领域进行调整与改革。

例如,2011年进行船舶吨税改革,对船舶吨税的征税对象、税率、执照期限等均予以调整。

同年,《关于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中资方便旗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交2011年第9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资“方便旗”船舶,在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报关进口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13年,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取消了交通运输部负责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经营国际船代业务的企业除外资股比外,将不再受管理人员资质、经营场所等条件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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