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代中国死刑存废

【摘要】晚近数十年来,随着人权观念的日益弘扬,生命权被视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死刑存废也愈益成为与社会文明程度、法制发展状况乃至人权发展水平等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可以说,死刑的废止,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就中国的现实而言,中国目前应努力减少与严格限制死刑,但仍然要保留死刑

【关键词】死刑存废;人权保障;正义

一、当代中国死刑政策的选择。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所形成、确立和坚持的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死刑政策为新中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立法上,逐步削减死刑条文,取消非暴力犯罪等的死刑,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在司法上,对死刑罪犯尽量适用死缓,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在程序上,将死刑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所具有的一定的社会维护机能是死刑存置现实合理性的必然选择,死刑的存在是一个国家基于伦理文化积淀所作出的现实选择,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奢谈死刑存废中国现阶段的死刑发展需要理性,这种理性绝非仅指死刑本身的纯粹理性,而是置重于中国现状之现实理性。由于中国正处于向法治时代的进化阶段,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尚不发达,他们更多关注的是死刑的表层适用和自我情感,是死刑对被害方的交待和满足,由此决定了当代中国死刑政策选择,需要在理性与感性的互动过程中渐入现代化之路,绝不能人为地强行废止。通过当前的立法限制和司法弱化的实施及其互动,中国在全面步入比较富足的小康社会前后必定能将死刑限制在相当合理并且令一般人均能容忍的范围之内,促成死刑司法大幅度降低死刑宣告,进而促成死刑有关数据公开。

死刑政策的选择,不能脱离具体国情的历史和现实制约而理想主义地全面废除死刑,要在较少社会代价与社会动荡、不妨碍打击犯罪、维护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推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化进程的实际需要,及时扭转我国近二十余年来刑罚过于苛历化、死刑适用扩大化的恶性态势,通过一切必要与可能的政策调整与制度创新,严格控制死刑适用,避免死刑适用错误,推动我国死刑文化观念、死刑刑事政策、死刑立法设计与实行司法适用顺序限制。

二、多维视角下当代中国死刑存废

(一)报应、功利、正义、人道与死刑存废

正义是对法的一种价值判断。正义是法的理念,也是刑罚的精神,而刑罚报应主义与刑罚人道主义分别体现了平均的正义与分配的正义犯罪是一种恶行,刑罚是对犯罪这种恶行还报的一种恶害。报应并非复仇,而是人类深刻的道义要求,而是人的个人人格与其行为价值相适应的精神要求,并不是单纯的物质上的对等关系。死刑是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对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人处以死刑,是人伦道义、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非此,则不足以伸张正义、维持法律的公平。因此,尽管今天人权思想昌盛,个人本位的正义观逐渐占据上风,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死刑制度必将废除死刑存制论的观点就将退出市场。

(二)社会文明的发展与死刑存废

在一定的国家死刑存废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社会存在的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物质基础,包括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水平。在社会物质文明程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较高的社会犯罪所造成的危害与人所能够创造的物质价值的反差大,人们比较看重人的生命的价值。死刑废除的物质条件较为具备。反之,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则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的物质条件。二是社会意识因素,这是死刑废除的精神基础。在社会精神文明程度较高的社会,朴素的报应观念逐渐丧失市场,对待犯罪的态度较为理智。由于人们的文化水平高,较为轻缓的刑罚就足以制止违法犯罪,因而死刑废除的精神条件较为具备。反之,在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杀人偿命的观念十分浓厚,只有用较为严厉的刑罚才能制止违法犯罪,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的精神条件。

一定时期的某个国家社会是否必须废除死刑,取决于诸多方面的因素,如内部社会治安情况、外部安全状况,死刑的实际作用,历史传统及其影响,现代关于人的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异同。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废止死刑固然是社会向进步、文明发展的需要和标志;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保留死刑也正是促进社会向文明、进步方向发展的需要,而勉强废止死刑反而会带来阻滞社会发展的不利后果。所以,在现阶段,不应该抽象的评析说死刑存废孰优孰劣。一个国家死刑应存应废,应当看死刑存与废对该国家发展进步的实际作用如何,进而才能据此得出该国家死刑应存应废的正确判断。

中国当前的社会水平下,保留死刑是必要的,其理由除中国现在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以外,主要还在于:一是中国当前还存在较为严峻的治安形势,刑罚社会防卫手段之一,生命刑亦不例外。在严重犯罪大量存在,并且危害到社会秩序和人身安全的治安形势下,废除死刑是不明智的。二是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杀人者死的报应观念在中国民族心理结构中已经根深蒂固。即使是正当防卫杀人不负刑事责任都很难为一般群众接受,非法杀人不处以死刑,难以平息民愤。三是中国现在人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由于受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人的潜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因而人的生命价值相对来说较低,死刑较易为一般群众接受。基于此,当前中国侈谈废除死刑是徒劳的。

(三)人权保障与死刑存废

死刑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极端、最严厉的刑罚。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讨论人权不能不涉及死刑问题,但死刑存废本身不能表明一国的人权状况。一个国家有权根据国情选择保留还是废除死刑保留死刑并不意味着侵犯人权人权保障也不能当然地得出废除死刑的结论。其一,死刑存废本身不是人权的必然要求。人权是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利,其内容和标准受特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制约,受特定国家和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影响,没有绝对、永恒、普遍适用人权观念。国家的独立权、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大的人权,因为严重犯罪的存在,巩固政权、维护稳定、保护人民的需要,我国应当保留死刑死刑不仅不是对人权的侵犯,而且是保护广大公民人权的有效手段。其二,死刑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连同人权观念,都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死刑存废不可能从人权保障中得出结论,只能与一定的物质生活结合起来考察。保留死刑是为了利用死刑之长,废除死刑的真是目的在于避免死刑的弊端。如果仅仅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否定死刑的存在是行不通的。其三,保留死刑并不与一些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矛盾。当然,废除死刑确有国际化趋势,但目前大多数国家保留死刑,是否废除死刑,只能由各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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