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论当前我国信托产品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内容摘要:信托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在发达国家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四大支柱”。

信托业的发展离不开信托产品的开发与创新,实践表明,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人均收入的上升,投资者为了寻找新的投资渠道,对信托产品的需求将不断加大。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信托产品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信托信托产品 设计 创新      当前我国信托产品设计的理念      在观念上,我国很多金融从业者,乃至一些金融高层管理者及学者,都始终把信托业看成银行系统的附属,认为信托业只不过是另一种融资中介,没有看到它是集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为一体的金融创新主体,而观念上的陈旧最终导致了行为上的不作为,这一情况在信托产品的设计中显得更加严重。

具体表现在我国当前几大类信托产品,如房地产信托产品、年金信托产品贷款信托产品、公益信托产品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业特征,信托产品失去了自身的个性。

更有甚者,许多人把信托看成是银行业务的分支,信托产品的设计与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相似,与银行现有的委托、代客理财业务也混同在一起。

这种情况既造成信托业务的特点优势无法发挥出来,也不利于整个信托业的发展壮大。

这也是当前普通投资者对信托产品比较陌生的原因。

分析信托投资公司现有产品设计,无论是资金拆借、实业投资、贷款、证券经营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代人理财”。

信托业务的基本原则在于财产管理与财产收益相分离,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在对客户的委托财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归受益人享有。

信托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与佣金,而不能对投资收益分成。

而目前我国很多信托产品的设计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财产管理与财产收益相混合,不少信托公司为了追求短期的高额回报,纷纷推出追求短期利益信托产品,引起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到投资后期出现投资风险之后,又不能及时将资金收回,给广大的委托人造成相当大的损失,使投资者对信托业失去信心,最终导致信托资金的减少,影响信托公司的资金运作。

当前我国信托产品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我国信托产品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运用方式上,资金运用结构单一,无论是信托基金的数量,还是所募集资金数额,绝大多数集中在贷款、投资、购买信贷资产、代理、组合运用和租赁方面。

其中,用于贷款、投资和购买信贷资产的信托基金数量占信托基金总数量的比例高达92%,仅贷款一项就超过了60%;而用于贷款、投资和购买信贷资产所募集的资金占所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同样高达92%,仅贷款一项就超过了71%。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投向上看,资金投向结构单一,无论是信托基金的数量,还是所募集资金数额,绝大多数集中在房地产、金融、交通运输、制造业、电燃水等方面。

其中,投向房地产、金融和交通运输领域的信托基金数量占信托基金总数量的比例达70%,仅房地产一项就超过32%;而投向房地产、金融和交通运输的募集资金数量占所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同样高达74%,仅房地产一项就超过39%。

因此,当前我国信托产品设计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在具体业务领域和产品设计上,呈现出高度同质化的单一性特征,资金运用方式和资金投向结构过于集中,使本来极具创新性的信托业务,反而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创新能力不足。

多数信托投资公司的产品与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相比,没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和专属特征;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并没有体现本行业的市场定位和独特功能;与其他工商企业相比,也不具备行业专业优势

(二)造成信托产品设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混淆了信托目的的广泛性信托品种的广泛性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广泛性信托业务广泛性信托业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之间的本质区别。

诚然,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针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

但是,这种综合优势信托制度所规定的信托业务的本质特征,信托目的、信托品种和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广泛性不能与信托业务信托业经营范围的广泛性混为一谈。

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只能从事信托本业,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去开展业务经营。

混淆了行业特点、优势与公司个体特点、优势之间的本质区别。

如果说,信托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极具弹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赋予了信托投资公司巨大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话,那么,这种特点和优势也是属于全行业整体的,不能与公司个体的特点和优势混为一谈。

正如整体和个体有着本质区别一样,整体的特点和优势从个体的角度而言,很可能就会变成缺点和劣势。

全国证券营业部总数的40%左右为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且市场规模已超总量的一半。

信托投资公司按对组建的证券公司持有的股份行使权力,享受收益。

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信托产品无法实现与其证券业务剥离,并使之独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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