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立法创新力度将更大

很多人关注众筹是否合法。

随着立法的推进,成熟众筹模式前景可期众筹模式虽然在中国刚刚起步,但发展前景大好。

总的说来有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众筹、捐赠众筹四种类型。

下载论文网   那么,怎样解读对中国众筹有重大影响的众筹立法?   股权众筹意见稿》将有调整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这是继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会议上提出建立股权众筹试点后,监管部门首次推出对股权众筹的条文式规范性意见

证券法未修改之前,《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已经是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的、最大可能的制度创新,应该给予积极评价和高度认可。

但是,从未来发展和最大限度鼓励创新的角度,从落实国务院和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全面创业、万众创新”、“创客、众筹、众包”、“发展股权众筹,服务三农等小微企业”等精神来说,《意见稿》可能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需要反思。

好在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相信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听取多方意见后会有所调整。

意见稿》的出台目的在于鼓励股权众筹行业发展,允许股权众筹平台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创新

一方面,《意见稿》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有利于隔离风险,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

另一方面,《意见稿》强调行业自律管理,设置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自律检查与惩戒、自律关系措施与纪律处分等三项自律管理内容。

由证券业协会牵头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监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在行业内的自主创新并不会受到限制。

股权众筹200人上限应当“豁免”   但是,由于股权众筹融资是基于互联网中的众筹平台实现的,互联网的公开性、交互性使得股权众筹起初面临的总是不特定的投资者。

为了不触及法律,众筹平台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投资资格认证等方式将不特定的投资者转化为特定的具有一定资质条件的投资者。

然而,这一行为能否实现转化的效果意见不一。

可以说,特定与不特定始终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

另一方面,人数限制问题。

即便股权众筹面向的是特定对象,其累计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

因此,项目的融资过程中还要严格控制投资者的人数。

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限制,应由证券法予以突破。

意见稿并未突破200人的限制,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现行证券法对公开发行条款的规定尚未修改所致。

但世界各国和中国的实践已证明,促进股权众筹发展的必要手段是对股权众筹发行进行小额豁免,通过设置“安全港”降低发行成本,以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相信等证券法修改完成,新的意见稿也会认可股权众筹公开发行豁免

(本文采访对象系我国第一本股权众筹体系化著作《赢在众筹》一书作者)   责任编辑: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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