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共和与中国国家建设 共和中的帝制

一般知识人多认为,辛亥革命是一次以武昌起义为开端的暴力革命,其领导者是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

但是,对《清帝退位诏书》的分析表明,无论从形式主义的法理上来讲,还是从实际的政治运行来看,中华民国的诞生(和合法性)至少部分来自于清帝的禅让。

辛亥革命不只是一场暴力革命,还具有“和平”革命的性质,可谓中国版的“光荣革命”。

鼎革之际,各种政治势力展开激烈角逐,但其内在关怀并无不同,即在保持帝国领土、人口和主权完整的前提下,实现从传统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避免中华帝国走向解体。

南北政治精英能达成妥协,盖出此因。

统治权的转移:谁是民国之父?      辛亥革命爆发后,清廷授袁为内阁总理大臣,冀望由其挽救危局。

1911年11月1日,北洋军攻下汉口,11月27日,北洋将领冯国璋攻克汉阳,北方在军事方面暂居优势。

但是,北方并无全面开战意志和决胜把握。

而南方省份则是各自为政,矛盾重重,缺乏统一的政治重心,亦不具备北伐的决心和能力。

鉴于交战前途不明,议和之声四起,部分革命派人士、立宪派、旧官僚和在华列强均支持双方停战议和。

12月18日,南北代表在上海正式开议,就停战、国体、优待清室等问题展开谈判。

双方同意召开国民会议,由国民会议议决中国是采取君主立宪还是民主共和

但在该议实施之前,南方革命力量抢先成立南京临时共和政府袁世凯极为不满,认为南方失信。

在袁看来,南方成立共和政府实际上是在争夺“中华民国”的首创权,南方在试图“吞并”北方。

虽然民主共和是大势所趋,但南方的这一举动对袁氏个人政治前途将极为不利――袁世凯很想成为共和政府的首任总统。

孙中山多次表示一旦清帝退位,定将大总统位让袁,但袁世凯并不想从孙中山那里“承继”临时大总统之位,因为那无异于承认了南京临时政府的正统地位。

虽然袁世凯极力反对,但不得不接受南方成立共和政府的事实,只是通过举行国民会议来议决国体的提议被抛弃,和谈继续,博弈亦继续。

南北博弈过程中,孙中山固然表现出高明的政治技艺,袁世凯亦是不遑多让。

本来,只要清帝退位孙中山即宣布辞职,从而实现南北统一,由袁世凯担任新共和政府大总统之位。

正因此,袁世凯加快了向清廷“逼宫”的步伐。

1912年2月3日,清帝袁世凯以全权,与民军协商退位条件。

但在和谈即将成功之际,孙中山提出辞职的五项条件(1912年1月22日):   一、清帝退位,由袁同时知照驻京各国公使电知民国政府,(言)现在清帝已经退位,或转饬驻沪领事转达亦可。

二、同时袁须宣布政见,绝对赞同共和主义。

三、文接到外交团或领事团通知清帝退位布告后,即行辞职。

四、由参议院举袁为临时总统。

五、袁被举为临时总统后,誓守参议院所定之宪法,乃能接受事权。

这意味着孙中山以列强承认南京临时政府作为辞职的首要条件,而袁世凯亦须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且要遵守南方制定的约法。

由此,双方合并的实质就变成了南方“吞并”北方,袁世凯不过是在“继承”孙中山的大总统之位。

孙中山不仅要争取共和政府的成立,而且要为南京临时政府和自己争取“正统”地位。

袁世凯并不理会孙中山的辞职条件,他的意见是北京君主政府和南京共和政府同时取消,由其在天津设临时统一政府,作为清帝退位后解决全国政权的办法。

由于孙袁意见差异太大,和谈就此难以达成共识。

双方避重就轻,就清室退位的“优待条件”继续展开谈判。

优待条件”经双方多次磋商,于1912年2月6日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最后修正案,并电告袁世凯

2月12日,清帝宣布退位

虽然清帝宣布退位,但全国统一政府的组织问题并未解决。

袁在清帝退位第二天即发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的布告,宣示北京临时共和政府在法理上受禅于清帝:“现在改定国体,采用共和,业经大清皇帝明白宣布。

”同时,袁世凯电告南京临时政府,宣布赞成共和:“共和为最良国体,世界之所公认。

今由帝政一跃而跻及之,实诸公累年之心血,亦民国无疆之幸福。

大清皇帝既明诏辞位――业经世凯署名,则宣布之日,为帝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

从此努力进行,务令达到圆满地位,永远不使君主政体再行于中国。

”   “宣布之日,为帝政之终局,即民国之始基”表明,只有在清帝退位民国才算开始,从而在法理上否定了南京临时共和政府的正当性。

南方各省宣布独立后,成立了南京临时共和政府;同时《清帝退位诏书》曰:“……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成立了北京临时共和政府

由此,在1912年2月13日这样一个历史时点,中国事实上存在南北两个共和政府

因此,统一的中华民国共和政府只能是南北两个共和政府合并的结果,它的政治和法理基础既非单方面来自清帝禅让(和北京临时共和政府),亦非单方面来自南京临时政府,而只能是双方的一种妥协或者说合作,而袁世凯则是南北统一的联结点。

孙中山袁世凯临时大总统位皆经由南京临时参议院选举,且孙先袁后,但两次选举具有不同的法理和政治意义,因为选举孙的临时参议院当时只是南方的临时参议院,北方并不承认其合法性,而选举袁的临时参议院则是南北皆认可的。

从法理上讲,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孙中山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成为民国肇基的基本宪法文件,袁世凯亦同意接受其约束。

北京临时共和政府确实没有制定类似《临时约法》的宪法性文件,但是,北京临时共和政府基于清帝禅让而成乃是毋庸置疑的历史事实。

因此,《清帝退位诏书》也构成民国建立的宪法性文件。

由上分析,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袁世凯是中华民国之父。

因为袁是南北统一后的中华民国共和政府第一任临时大总统,而孙中山只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共和政府第一任临时大总统。

中华民国共和政府固然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共和政府有承继关系,但两者并非完全对应关系,或者说,南京临时政府只是中华民国共和政府的部分来源,中华民国共和政府承继的是南北两个共和政府

当下国人常惋惜孙中山之主动辞职,只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当时的国际和历史环境下,孙中山不得不辞职,因为袁世凯是更具威望的政治家。

就国内言,立宪派、旧官僚、民族资产阶级等各种政治力量更支持袁而非孙,何况袁还掌握着当时最强大的军事力量。

革命党内部组织和纪律十分涣散,而袁世凯及北洋集团则构成一个相对强固的权威中心,符合国内各阶层建立强大政府政治愿望。

南京临时参议院在1912年2月15日推选袁世凯临时大总统时赞誉袁为“中华民国之第一华盛顿”,这实际上肯认了袁世凯的“国父”地位。

就列强和国际舆论言,它们更支持强权人物袁世凯而非孙中山

而且,直到南北统一后的袁世凯统治时期,共和政府才得到在华列强的正式承认。

既然南京临时共和政府从没在国际法意义上代表中国,那么,孙中山的“国父”地位就名不副实,袁世凯才是货真价实的民国之父。

那么,如何理解孙中山的“国父”地位呢?中国国民党尊崇孙中山为中华民国“国父”,中国共产党亦肯认此点。

但是,孙中山成为辛亥革命的正统和“国父”乃国共两党营建的正统史观之结果。

1925年,孙中山在北京病逝。

1928年,国民党取得北伐胜利,在形式上统一中国。

为建构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国民党启动了塑造孙中山形象的政治和文化工程。

国民党官方通过形象的物化(中山陵的修建)、主义的独尊(三民主义)、符号的圣化(总理遗教、奉安大典)、仪式的推展(总理纪念周、谒陵纪念)等种种手段,打造了独具特色的“孙中山崇拜”。

1940年4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发布训令,尊奉孙中山为“国父”。

国民党对孙中山形象的塑造是为了凝聚国民党党员和国人意志,强化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建构统一的民族国家认同。

在现代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政治神话是为了建构“想象的共同体”发明出来的,有其存在的积极意义,不宜以不符历史真实而否定其价值。

作为立宪契约的《清帝退位诏书》      清帝退位虽是不得不然,但在形式上并非暴力直接推翻。

清帝退位后,孙中山在电报中两次使用“清帝逊位”的说法,实际上已然默认了清帝退位的禅让性质。

袁世凯更是赞誉清帝逊位为“中华无上之光荣,亦世界罕闻之盛举”。

由于清帝系主动赞成共和,故而民国政府优待清室,这是一种政治交换(契约)关系。

既然民国与大清王朝存在法理上的承续关系,作为《清帝退位诏书》的组成部分的《优待条件旨》就具有宪法性质,对民国政府具有约束力。

饱受非议的袁世凯政府“善后大借款”的一个直接考虑即是为了履行对逊位清皇室的“优待条件”。

每逢传统节日及清室庆典,袁世凯皆派员致贺,并发布《禁售排满及诋毁前清书籍令》、《保护旗人公私财产文》、《保护皇室宗庙陵寝令》、《善后办法》等。

光绪的崇陵如制妥修,如数拨给皇室经费。

“袁记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第65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以制宪形式确认“优待条件”的最高法律效力。

契约必须遵守。

1917年间(7月1日至12日)的清室复辟是否违反了政治契约?假若复辟运动成功,清室是潜在受益者,因此无论如何都难逃责任。

但我们必须看到,复辟运动的始作俑者是张勋,主要推动者是部分前清遗老(郑孝胥、王国维、罗振玉、沈曾植等)、“保皇派”(康有为等)和紫禁城中的孤臣(陈宝琛等),年仅11岁的溥仪不可能有什么成熟的政治考虑和自主意见,前清王公贵族也并非复辟积极分子。

复辟失败后,清室发布一份“内务府声明”将责任推到张勋头上。

本来在复辟失败之际,清室已再度拟好退位诏书,准备为复辟事件承担政治和法律责任,但诏书并没有发出去。

在溥仪看来,这是北洋元老有意袒护清室的结果。

正如历史学家吕思勉所指出的,“是时执政柄者,为清室旧臣,自谓不忍于故君,遂忘服民国应尽之责任”。

复辟失败后,清室没有遭到惩罚,复辟分子也大多没有承担相应的政治和法律责任。

民国政府决定继续履行“优待条件”。

1924年10月23日,第二次直奉战争交战正酣之际,冯玉祥率部回京发动“北京政变”,曹锟和吴佩孚控制的直系中央倒台。

11月5日,摄政内阁通过《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同日,溥仪被“驱逐”出宫。

民国政府是否构成了单方面违约?在清帝被驱逐的当日,著名的自由派知识分子、北京大学教授胡适即致函外交部长王正廷,认为民国政府缺乏信义:“我是不赞成清帝保存帝号的,但清室优待乃是一种国际的信义,条约的关系。

条约可以修正,可以废止,但堂堂的民国,欺人之弱,乘人之丧,以强暴行之,这真是民国史上一件最不名誉的事。

清室更是谴责《修正条件》违背基本的法政原理。

清室先是致函各国大使,希望列强伸张正义:“夫优待条件者,乃民国产生之根本,最初之信条,载在盟府,布诸友邦。

一国信用之机关,即列邦之观瞻所注。

今以片面之词,不待商榷,以众军之势,逼令允从,揆诸各国法理,断断不能生效。

”后又请孙中山主持公道。

但是,孙回信指出,清室早已失信违约在先:   民国六年复辟之举,乃实犯破坏国体之大眚,优待条件之效用至是乃完全毁弃无余,清室已无再请民国政府践履优待条件之理。

清室于复辟失败以后,自承斯举为张勋迫胁而成。

斯言若信,则张勋乃为清室之罪人。

然张勋既死,清室又予以忠武之谥,是实为奖乱崇叛,明示国人以张勋之大有造于清室,而复辟之举实清室所乐从。

综斯诸端,则民国政府对于优待条件势难再继续履行。

就形式上的法理分析,清室违约在先(张勋复辟),但民国政府不仅没有追究清室责任,且继续履行“优待条件”,这意味着契约继续有效。

如此,1924年民国政府单方面修改“优待条件”就构成了违约,它与张勋复辟是相隔七年的两次政治事件,其行为并不因清室曾经违约而具有合法性。

双方均出现了违约行为,因而都不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

若超越形式主义的法理分析,认为法律文本背后是政治实力的较量,那么,民国政府作为强势一方做出单方面修改“优待条件”的政治决断并无不可,但必须基于审慎的政治理性,即要充分考虑到可能的政治后果。

就此言,民初政府的表现并不理想,在该惩罚清室的时候轻易放过,而在清室被“非法”驱逐后却没有及时对之进行抚慰,并监控其行动。

溥仪此时已经是一个有着强烈自尊心的19岁青年,被“无礼”驱逐,对他的心灵不可能不发生影响。

在遗老的簇拥下,溥仪“蛰居”在日本公使馆和日本租界,逐渐走向“借外力谋恢复”的道路。

1912年的清帝逊位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给予清室优待条件”可谓民国成立付出的必要政治代价。

清帝国因无力应对内忧外患而走向崩溃,但清帝逊位后的共和政府同样是一个失败政府

袁世凯主政下的民国尚有一个政治重心,在其因称帝失败忧愤而死后,作为“中央”的共和政府更加软弱无力。

由于政局更迭频繁,民国政府一直缺乏足够的政治智慧和能力去“驾驭”清室:如果民国政府是一个具有强大国家行动能力的政府,1917年的张勋复辟事件不可能发生,即使单方面修改或废除“优待条件”,恐怕也不会产生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

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的“光荣革命”是一次不彻底的革命,一次失败的革命。

共和政府成立十余年后,孙中山及其继承人以南方为根据地,发动国民革命,冀望解决“光荣革命”的后遗症。

由此,1912年的第一共和是失败的共和,国民革命乃是一次“再造”共和的努力。

但是,国民革命后成立的国民政府并没有真正解决“光荣革命”的后遗症,而且,这一政权因日渐腐败无能而失去了合法性。

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成功后,“光荣革命”的后遗症才得以克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末代清帝溥仪被成功改造为共和国的一位普通公民。

“五族共和”:帝国转向民族国家      《清帝退位诏书》曰:“……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内安,仍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

优待条件旨》除了“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外,还包括“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和“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清帝退位诏书》反复强调民族问题,有何政制意涵和深远意义?欲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对清帝国的形成史、清帝国的多元性以及清帝“天下共主”的地位有所了解。

明王朝晚期,女真部落再次兴起于东北地区,其最初国号定为“金”。

但随着其成功扩张,它改女真为满洲,改国号为“清”,并否认满洲为女真人之后,力图将自己纳入中华王朝的正统。

定都北京后,清王朝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对明朝多有承续,官修明史,获得多数汉人士大夫的认同,清朝君主成为真正的中国皇帝。

1635年,皇太极下令选译辽、宋、金、元史,并从察哈尔林丹汗处获得传国玺,以此证明他承元朝皇帝兼蒙古大汗。

清帝不仅尊儒(如康熙具有极高的儒学修养),还扶植蒙藏地区普遍信奉的喇嘛教,在意识形态和文化上具备“蒙古化”特征。

由此,清朝不仅获得了蒙古人的认同,并最终确立在西藏的统治地位(当然有武力作为后盾)。

1727年,雍正在西藏设立驻藏大臣;1750年,乾隆在西藏实行政教合一、达赖与驻藏大臣协同管理的噶厦体制。

1760年,清朝征服新疆地区,根据蒙古、汉族和维吾尔族等不同聚居区的情况,分别实行蒙旗制、郡县制和伯克制(任命维吾尔封建主为各类官员,管理南疆各城、村事务)。

也就是说,清朝君主虽然是帝国的最高统治者,但他在帝国不同统治区域的政治意义并不完全相同。

为适应帝国的多元特点,清朝被迫采取非常复杂的、杂糅了郡县制和封建制的统治体制,在这种政治安排中,清帝具有“共主”性质,清帝成为帝国统一的维系和象征。

到了19世纪,清帝国的统治受到西方民族国家的冲击,民族主义思潮传入国内,中国被迫从传统的帝国向近代民族国家转型。

革命派为推翻满清统治,鼓吹单一民族建国思潮,“驱除鞑虏”实际上是排满的“小民族主义”,而立宪派的梁启超和杨度则力主“合国内本部属部之诸族以对于国外之诸族”的“大民族主义”,塑造中国的国族“中华民族”。

政府的思路与立宪派是一致的。

为增强境内各民族(族群)的国家认同,建构一个主权独立的现代民族强国,晚清政府启动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在新疆建省,在蒙藏地区进行新政改革,推动边疆行政体制和内地的一体化;鼓励关内居民向东北移民,促进民族融合和边疆开发;化除满汉畛域等等。

晚清政府的政制规划是“五族君宪”,即在保持君主制的前提下将中国从一个多民族帝国转化为民族国家,将对清朝皇帝统治的服从转化为近代意义的民族国家认同。

只是,这一规划因革命爆发而中断。

革命的目标是推翻帝制、建立共和,但它也加剧了中华帝国分裂和解体的危险。

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央驻藏的官员和士兵被藏人驱逐,西藏在事实上处于独立地位。

蒙古的形势则更加严峻。

1911年底部分外蒙上层王公贵族和喇嘛即在俄国支持下宣布“独立”,成立所谓“大蒙古国”。

在他们看来,推翻帝制的革命将意味着蒙古与中国的政治和文化纽带被切断,帝国解体意味着他们可成立自己的国家。

而另一部分蒙古王公贵族则是清帝的拥护者,力阻清帝退位,抗拒共和,他们致电南方和谈代表伍廷芳表示“只知有君主,不知何所谓共和”。

这部分蒙古王公贵族的立场在南北和谈期间虽有所软化,但坚持听从清帝的决定:“如决定共和,我蒙古自无不加入大共和国家”。

正因如此,清帝的态度以及帝制共和转变的法律程序对于国家的统一就变得特别重要,“优待条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也就凸显了出来。

既然革命使“五族君宪”难以实现,那么,在君主制终结的历史关头,避免中国走向分裂的唯一方法就是“五族共和”,此即《清帝退位诏书》中所言的“合汉、满、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

“五族共和”意味着建构统一的国族认同(中华民族)和统一的共和国家(中华民国)。

实际上,面对国家分裂的危险性局面,清最高统治者固然忧心忡忡,革命派领袖孙中山也迅即摒弃狭隘的“排满”民族观,转向曾经的论敌梁启超、杨度等所主张“大民族主义”。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发布《临时大总统宣言书》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

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

是曰民族之统一。

”他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清帝逊位的次日,袁世凯秉承清帝授权在北京成立临时共和政府,亦表达类似的政治主张,并高度赞誉清帝逊位和禅让之于民族和国家统一的重要性。

正因为南北双方有着相同的考量,才有可能通过和谈以给予清帝、皇族和满、蒙、藏、回等少数民族优待为代价,换取清帝主动退位,从法理上避免国家在统治权转移时走向分裂和解体。

民国政府既要保持与清帝国在边疆民族政策上的连续性,又不断调整行政建制以强化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统治。

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第3条),明确表明民国在人民、领土和主权方面与清帝国的继承关系。

正是基于上述法理辩护,经过艰苦谈判,并以武力为后盾,袁世凯迫使哲布尊丹巴于1914年6月9日宣布取消外蒙独立。

由此,不能不肯认中国“光荣革命”之于中国国家统一和国家建设的积极意义。

结语      对《诏书》的解读表明,《诏书》对于共和政府的诞生具有重大的法理意义,它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起构成民国建国的基本宪法文件。

也就是说,辛亥革命兼具暴力革命和“光荣革命”的双重性质,在大清王朝和中华民国之间存在一种历史连续性。

中华民国的成立是南北妥协的结果,这种妥协的积极意义非常明显:它结束了南北对抗状态,有利于政权的和平过渡;《诏书》中有关“五族共和”的宣示客观上发挥了维护国家统一的作用,有利于民国政府抵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分离活动。

但妥协性意味着革命的“不彻底性”,民初时期的宪政争衡表明,中国的“光荣革命”引致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后遗症,中国最终不得已走上更为激烈的革命道路。

直到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宪制架构才算基本稳定下来。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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