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弱势群体犯罪的防范
摘 要: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打破了改革开放前普遍贫穷的状态,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但是,因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及时推出,少数人先富的同时,我国的贫富差距出现了不合理的拉大,社会层级结构迅速改变。
在新的社会层级结构中,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弱势群体”开始凸显出来,当前虽然采取了许多措施,但弱势群体数量仍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
关键词:弱势群体;犯罪;对策 弱势群体普遍存在 经济 状况窘迫、 法律 意识淡薄的现状,因此社会应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以防范其犯罪行为的发生。
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如下措施: 1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可概括为社会的“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和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建立一个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保体系,是弱势群体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出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有了保障, 自然 会有“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的社会效果,降低弱势群体的犯罪率也就指日可待了 毕业论文 2 完善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 司法保护尽管不是弱势群体保护的必经途径,但却是最后一个可供选择的方法,是弱势群体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没有权利的救济,权利的保障就会成为空谈。
现实中,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方面,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诉讼成本过高。
当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费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这样,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
因此,只有加强和完善各种司法援助,解决弱势群体在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纠纷,体现法律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提高人们寻求法律方式解决问题的自觉性,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同时司法救济也是达到国家控制弱势群体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途径。
鉴于司法救助的重要性,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方面对司法救助进行完善: 第一,改进现行的诉讼费用制度。
高昂的诉讼费用是阻碍弱势群体的获得法律援助的最大障碍,为此,法院应当放宽申请或减免受理费的条件,对弱势群体参与的诉讼应尽量免收受理费。
律师实施法律援助时,以无偿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少量收费。
其他专门司法保护机构一律实行免费,其活动资金由国家或社会捐助提供。
同时,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问题,还应当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广泛开辟各种法律援助资源,构筑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 网络 ,建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行使、实体权利的实现提供切实的保证,使弱势群体能够消费得起法律这一生活必需品。
毕业论文 第二,实行便利诉讼机制。
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赤贫性的特点,法院应严格遵守审判期限的规定,不得无故拖延诉讼,避免弱势群体的累诉。
同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还应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进一步探索, 简易程序是通向正义的“绿色通道”。
改革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的设置,增设派出法庭,特别是在贫穷落后地区,设置必要的派出法庭;在 农村 ,乡镇司法所的功能要不断加强;大力开展劳动法庭、消费者法庭,小额诉讼法庭等专业法庭的建设,并建立巡回法院,方便弱势群体参与诉讼。
另外, 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小额诉讼”和非讼司法程序等有益经验。
第三,扭转司法执行不畅局面。
裁决不能得以执行,等于没有裁决。
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执行拖延或丧失,对其利益的侵害巨大。
弱势群体在寻求法律无望的情况下,往往被迫实施了私力救济的行为,从使自己从被害人转变成了犯罪人。
如果这种现象长期恶性循环,对我国的法治化建设将是一种无法估量的损失。
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所说“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批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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