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应当对司法机构行使监督权与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都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原则。
这两者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对任何一种权力的忽视或损害都是与宪法规定不符的,也不利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
要保障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工作的行之有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