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董事会审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监督委员会董事会设立的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监督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委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

第四条审计监督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七条审计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处承担,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及筹备召开会议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对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4、审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5、评估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并提出建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监督委员会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和审计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提议,由审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当年的审议议题。

第十一条根据审计监督委员会的议题要求,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牵头,组织做好审计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集团公司有关方面的基本资料和条件便利。

第十二条审计监督委员会进行相关调研。

第十三条审计监督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四条审计监督委员会将讨论结果形成建议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审计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应在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监督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集团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审计监督委员会可要求集团公司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监督委员会会议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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