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 商标合理使用的类型
考察我国有关商标合理使用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并借鉴外国验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应从立法上填补我国法律空白构建适应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认定标准结束我国目前法律依据不全或者无法可依状况。
而相关规定缺乏使司法与立法断裂出现了很多性质相但判迥异案件这对商标合理使用研究提出迫切要。
拟对提出抛砖引玉看法。
商标合理使用是指法律允许围善、正当地使用他人商标或相近标识而不必商标权人也不必支付报酬种合法行。
使用人必须是“合理地、正当地、诚实地” 使用相关商标或者标识而不能恶使用他人商标或“搭便车”。
商标合理使用被使用商标或者相关标识不能以商标使用或者只是利用其“含义”使用。
我国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定主要是体现《商标法实施条例》四十九条。
条例规定“册商标含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或者直接表示商品质、主要原、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或者含有地名,册商标专用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这条规定不足主要表现首先该条例属行政法规法律位阶比较低不利保护权利人利益。
其次条例仅规定了商品商标合理使用对商标没有做出规定不利其他人行使商标合理使用权。
再次该条例仅规定了叙述性使用几种类型对指示性使用和其他类型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完整性。
该条例仅规定了册商标合理使用而对非册商标缺乏相应规定这不利保护非册商标特别是非册驰名商标。
法律制缺失导致了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实践缺位具体表现相关判无法可依或者法律依据不足。
各级法院具体案件认定有各判断标准导致相似性质案件会出现相反判情况这对我国司法权威产生不利影响。
美国。
美国《兰哈姆法》33条款项规定“将并非作商标而是对关当事人己商业上人名称使用或者对与该当事人有合法利益关系任何人人名称使用或者对该当事人商品或者或其他地理产地有叙述性名词或图形使用作合理使用当然这种使用必须是只用叙述该当事人商品或正当、诚实使用。
”可见美国商标合理使用有以下特首先使用是了描述己商品或;其次使用是正当、善、诚实信用;使用不能是商标义上使用。
日。
日《商标法》6条规定了商标权效力所不及围包括 以普通方式用己肖像或己姓名、或著名雅、艺名或笔名及其上述略称所表示商标;以普通方式用该指定商品或与类似商品通用名称、产地、销售地、品质、原材、功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或使用方法或期表示商标;3该指定商品或与类似商品上所惯用商标。
其项规定不适用设立商标权册以出不正当竞争目用己肖像或己姓名、名称或著名略称情况。
3法国。
法国《知识产权法》L736条规定商标册并不妨碍下列情况下使用与其相和近似标记用作公司名称、厂商名称或标牌,只要该使用先商标册,或者是三人善使用其姓氏;标商品或尤其是零部件用途必参照说明,只要不导致产误人。
结。
各国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定般都规定必须是善、合理、诚实信用使用。
而对被使用商标是否是作商标义上使用各国规定则存着些差别美国要不得作商标使用而日、法国规定可以作商标使用。
针对我国商标法对商标合理使用制缺失规定以及了我国司法实践商标合理使用制上缺位局面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
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而该条例是行政法规位阶太低不利保护相关权利人利益应当将商标合理使用制写进《商标法》。
二明确关键概念。
借鉴外国验认商标合理使用是指法律允许围善、正当地使用他人商标或相近标识而不必商标权人也不必支付报酬种合法行。
三界定合理围。
应当明确商标合理使用包括说明性合理使用和指示性合理使用两类。
前者主要是了描述性词汇具有“二含义”情况下非权利人可以使用该描述性词汇如使用“两面针”商标。
者是某种情况下不得不引用他人商标体现己商品或情形如“提供宝马维修”引用“宝马”商标。
四构建认定标准。
使用人主观上应当是善是出正当目是诚实信用使用;或者某些情况下不得不利用权利人商标或者类似标识。
并且这使用不得具有“搭便车”行。
“并非作商标使用”是商业种方法使用目不是作商标而使用而是“含义”引用或者非商标指引。
合理使用者使用他人商标必须是种合理使用行是了推销己产品或者而不是利用他人商标。
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使用人使用他人相或近似商标不会造成使用人和商标权人商标混淆。
这要以般公众作认定标准即不会引起般公众混淆作认定标准。
五其他法律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法整知识产权体系处基础地位”当《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商标合理使用制规定不太完善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作补充。
总商标合理使用制构建是了平衡公众利益和商标权人利益实现这目应当明确商标合理使用概念并且从立法上填补我国法律空白构建适应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认定标准结束我国目前法律依据不全或者无法可依状况。
参考献。
[]黄晖商标法[]法律出版社00。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003。
[]蔡敬超从“熏衣草”案看商标合理使用[]华商标,007()。
(作者简介何龙(987) 男华南理工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00级民商法(知识产权方向)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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