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年人健康保健服务相关政策现状

作者:唐莹 陈正英 薛桂娥 李春梅。

【关键词】 老年人;健康服务;政策

研究老年人健康问题及健康服务,实现健康老龄化,采取科学合理的针对老年人口的社会政策行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老年人口这一特殊年龄群体的生存与发展,更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本文将对我国老年人健康保健服务相关政策现状、存在的不足及发展趋势作一综述。

1 发达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与保障制度。

国外学者对老年人健康保健服务研究较早,侧重描述老年人及其健康需求、生活质量,如约束与跌倒、压力性溃疡、失禁、谵妄与痴呆、疼痛等领域;延伸至老年人社区服务政策、法律支持与服务体系化、服务实践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均取得系列成果〔1~4〕,有关老年人的理论研究与老年保障、老年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建设日趋完善。现以美国与日本为例介绍其老年人健康保健服务方面的相关政策与制度。

1.1 美国 主要从老年社会保险项目与老年社会服务项目两大体系建构老年人生活、医疗等方面的相关政策与保障制度。老年社会保险项目方面,1935年确立相应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了老年残疾遗嘱健康保险计划(OASDHⅠ),1965年美国国会颁布医疗保险制度,以帮助老年人支付高昂的卫生保健费用,1974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社会安全补助金计划 (SSI),为65岁以上需要经济援助的老年人或是任何年龄的盲人和残障人士提供补助金。老年社会服务项目领域,1965年美国通过年长老年人法案,通过法律方式确立了服务老年人的各种保障项目、系列的老年服务计划,包括了降低财产税计划、家庭健康服务计划、营养计划、家政服务、日间护理中心、电话确认计划、集中家政设施、生活辅助设施、特殊的公车费服务、年老公民中心、群养计划、寄养照顾家庭计划、住房计划、低价票计划、护理院、持续关心退休人群计划、护理院调查官项目等20多项具体的有关社会系统的老年关怀计划〔5~7〕。各州都建立了老龄机构,一些市、县也建立了社区老龄委员会,许多大学建立了老年医学中心、老年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课程以及大量社会老年服务机构。以上老龄社会政策与公共产品的出台,与美国老年人的理论研究成果和政策建议密切相关,为解决老年群体的生命维持与生命质量保证方面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为其他国家所效仿。

1.2 日本 1970年,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老龄化国家,现日本人口老龄化严重,全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人口的比例为18.5%。日本的老年社会保障,从开始就走法制化,而且经历了效仿西方模式到构建本土模式的转变。《国民年金法》、《老人福利法》、《老人保健法》等法律制度,撑起了日本老人福利保障体系〔8〕。1959年颁布《国民年金法》,根据该法,个人缴纳年金满25年,且年满65岁,便可定期领取养老年金,此外,国家为公务员特设了“互助养老保险”,民间企业雇员还可参加“厚生养老保险”,很多企业设置了“职业养老保险”。 1963年7月颁布《老人福利法》,推行养老社会化。1982年《老人保健法》出台,日本老人福利政策的重心开始发生转移,这项法律和***年制定的“黄金计划”,以居家养老、居宅看护为发展方向,构建了具有日本特色的“居家养老”模式。由政府出资,培训10万家庭护理员,负责看护老人、处理家务;普及托老所,提供短期入住、看护、治疗;设立70亿日元的长寿福利社会基金,推出“银色住宅计划”,开发了一批低价位的“三代同堂”式住宅,对愿意入住的家庭,提供优惠贷款。2000年推出了老人介护保险制度,这一制度是将老年福利制度和老年保健医疗制度合并而成的〔9〕。介护保险制度的推出既保障老年人生活不便时有人照料、有病能及时得到医疗和护理,又尽可能提高劳动人口照料老年人的效率(节约劳动人口的劳动力),而且通过专业人员的定期上门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指导,延缓衰老进程,促进和维持健康状况,节约了大量的医疗费。

2 我国老年人健康保健服务相关政策与制度。

2.1 我国现有的老年人相关政策 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对老年人群体各方面权益通过了法律上的确认,此外,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均相应规定。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出台(中发〔2000〕13号),对老龄工作的重大意义,老龄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老龄工作要点作了阐述。同年,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1部委发出《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确定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中,确定了福利性、非赢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5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宣部、全国总工会等21个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及人民团体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5〕46号),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就老年人优待工作出台的文件,也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部老龄工作国家级政策性文件。《意见》提出,全社会应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优待;对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城市 “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如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提供免费体检等;提供生活服务优待,采取多种措施,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提供维权服务优待;提供文体休闲优待,努力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等。同年,国家民政部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随后,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趋势,制定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对“十一五”期间老龄工作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与主要任务做了具体要求,指出老年人社会保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构建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

2006年2月,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以全国老龄委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委发〔2006〕2号),提出在城市要认真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政策,努力解决老年人养老、医疗问题;在农村,要继续巩固家庭养老功能,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积极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要加大对城乡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力度,切实保障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等。 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6 号)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形式及监督管理作了界定。

各省市结合本地实情制定了相应的落实措施,积极开展老年人社会服务工作。如全国率先步入人口老龄化城市——上海,先后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务实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方针、政策中,推出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管理、养老财政补贴、支持养老机构、鼓励到养老机构就业及医疗政策等优惠政策和措施〔10〕。而福建省早在1990年就制定了《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

2.2 我国老年健康保健服务制度 我国老年人群体健康保健服务可分为医院与社区两部分,以社区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部分费用由国家补助。《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决定: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进行补助,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市(地)级以上政府的有关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范围;规定各省级政府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中、西部地区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3元和4元并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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