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外国直接投资市场解析

近期研究结果显示,国际资本流向出现了新的变化,位于南亚次大陆的印度成为吸引国际资本的热土,被誉为“第二大最吸引人的投资目的地”(科尔尼管理顾问公司外国直接投资信心指数)和“2007—2009年跨国企业外国直接投资时最倾心的投资目的地”(联合国贸易发展组织《世界投资报告》)。

作为当今世界面积第七、人口第二且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印度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尤其是外国直接投资(FDI)的政策及程序日益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重点研究。

面对印度特有的投资环境和进入程序,外国投资者既要从大处着眼,“有所为有所不为”,又要从小处入手,抽丝剥茧,规避风险。

一、许可途径与项目股权限制      自1991年经济改革以来,印度实质上经历了由传统经济向自由化市场经济的体制变迁,许多领域都已实行重大改革,涉及投资、贸易、金融、外汇管制等,竞争法规和知识产权法规也得以制订和修订,相关手续不断简化,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印度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试图给外国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投资环境,以便“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将印度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兴趣”。

印度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许可程序分为两种,即经由自动许可途径和经由政府许可途径。

所谓经由自动许可途径对产业部门/活动进行的外国直接投资是指,毋需取得政府或印度储备银行的事先许可外国投资人仅需在收到汇入汇款起的30天内告知印度储蓄银行的相关地区办事处,并在发行股份之日起的30天内向该办事处提交必要的文件的投资

除以下必须获得政府事先许可的领域外,经由自动许可途径对产业部门/活动所作的外国直接投资可达100%:   1 雪茄、香烟以及加工烟草代用品的制造;   2 所有类型电子航空设备的制造;   3 专门保留给小型产业部门的产品制造;   4 其他外国投资人在印度“相同的”领域已有既存的财务/技术合资提案。

这是为了维护业已存在的相同领域投资人的利益。

只有当其他外国投资人已在“相同”领域拥有合资企业或技术转移/商标协议的情况下,新的外国投资人才需要政府的事先许可

外国投资人/技术提供者以及印度合伙人都有义务提供让印度政府满意的理由和证据,用以说明新提案会或不会以任何方式危及既存合资企业或技术/商标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但在下列情况下,即便外国投资人已在“相同”领域拥有合资企业或技术转移/商标协议,也不需要政府的事先许可:   (1)风险资本基金所作的投资已向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   (2)在既有的合资企业中,当事人的投资少于3%,或;   (3)既有的合资/合作已废止或不健全。

5 所有不在已公告的产业部门政策上限范围内的提案。

不在上述自动许可范围内的外国直接投资必须经由政府许可途径,事先获得政府的许可

此类投资提案由外国投资推广局考量。

除海外印度投资、出口导向单位以及零售交易(单一品牌产品)外国直接投资外,所有外国直接投资案中的申请应向财政部经济事务司的投资推广局提出。

海外印度投资、出口导向单位以及零售交易(单一品牌产品)外国直接投资的申请则应向产业政策与推广司的产业协助秘书处提出。

申请案也可向海外的印度大使馆提出,印度大使馆会将申请案移交给经济事务司作进一步的处理。

申请人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FC—IL表格,提出申请不需任何费用。

印度政府对各产业部门/活动吸纳外国直接投资的股权上限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1 外国直接投资可达26%上限的部门/活动包括:传播媒体,如调频广播,上连到新闻与时事的电视频道;印刷媒体,出版新闻与时事的报纸和期刊;国防产业;保险;石油与天然气。

2 可以达到49%上限的部门/活动包括:传播业中设置上连器、集成器等的硬件设备,有线电视网和直播电视服务;国内定期航班客运航空部门(不得有外国航空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产重组公司;公共部门事业所做的石油提炼;大宗商品交易;证券交易所;信用调查公司

3 允许达到51%上限的部门/活动包括:单一品牌产品的零售,这种零售不仅要征得政府事先许可,而且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第一,产品在全球必须使用相同品牌行销;第二,销售的产品属于单一品牌。

不得零售使用不同品牌名称的多项产品,即便这些产品是由同一制造商生产的。

4 能够达到74%上限的部门/活动包括:电信服务;附频道的资讯服务提供者、无线电呼叫以及端对端宽频服务;卫星的建立与营运;私人部门银行;不定期航班航空公司、包机航空公司(不得有外国航空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货运航空公司及地勤服务。

5 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外国直接投资可达100%上限的部门/活动主要包括:现有机场的发展;供内部消耗的煤和褐煤开采;非银行金融公司;营建开发;贸易;电力交易;无频道资讯服务提供者;暗纤、路权、管路空间、塔台的基础建设提供者;运送邮局法规定范围以外物品包裹的快递服务;酒精饮料的蒸馏和酿造;雪茄与香烟以及茶叶等。

印度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领域有:博弈部门、彩券业、核能以及零售交易(单一品牌产品除外)。

印度政府通常是通过发布《新闻通告》的方式对外国投资政策进行调整与修正。

如果是产业部门政策、产业部门股权上限有何变更,则通过产业政策与推广司产业协助秘书处发布《新闻通告》来告知。

所有《新闻通告》均可在产业政策与推广司的网站上获得。

根据外汇管制法,印度储备银行亦有权公告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二、组织形式及投资渠道      投资印度,首先要选择好一定的组织形式或法人资格。

组织形式或法人资格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拟要从事的经贸活动的内容和目的。

根据印度法律所规定的纳入外资管理的名称和相应的职责范围,外国投资者可以注册联络处代表处专案办事处和分支办事处,以作为外国公司在印开展业务,也可以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和独资公司作为印度公司经营业务。

(一)设立联络处代表处   联络处代表处的角色仅限于搜集潜在市场机会的相关资讯,并将公司的相关资讯提供给潜在的印度顾客。

联络处代表处可促进印度的进出口,也可以提升母公司与在印度公司之间的技术和财务合作。

联络处代表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在印度赚取任何所得,其所有开支必须从外国汇款到印度

设立联络处代表处必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该行一般给予联络处代表处三年有效期,把联络处代表处的业务严格限定在推广业务和促进印度的进出口,绝不允许其从事生产制造、执行项目或承包工程等活动。

(二)成立专案办事处   在印度执行特定专案外国公司可在印度成立临时性的专案办事处

只要符合具体指明的条件,印度储备银行对于外国实体在印度成立专案办事处一般都会允许。

此类办事处只能从事与专案有关及附属的活动,不得涉足其他业务,在完成专案并缴纳税款后,可将专案的盈余汇出印度

(三)建立分支办事处   基于下列目的,在海外从事制造和贸易活动的外国公司可以在印度建立分支办事处:商品的出口/进口;提供专业或顾问服务;进行母公司从事领域的研究工作;促进印度公司与母公司或海外集团公司之间的技术或财务合作;在印度代表母公司以及担任买卖代理人;在印度提供资讯技术及软件开发服务;对母公司/集团公司供应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援。

此外,外国航空公司和运输公司也可设立这样的分支办事处

设立分支办事处必须取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

只要遵守该行的指导方针,此类办事处可在缴纳相关印度税款后将获利汇出印度

(四)组建公司实体   无论是联络处办事处,还是专案办事处、分支办事处,都还只是办事机构,都是作为外国公司印度经营业务,只能从事相关规章所允许的活动。

外国公司也可以在印度成立公司实体,作为当地公司从事业务营运。

根据印度公司法》,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合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

根据外国投资人的要求,此类当地化公司外国股权可达100%,但必须符合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对某些活动领域所规定的股权上限。

印度设立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受当地法律管辖。

印度没有类似中国的合资企业法等一系列专门针对合资企业的法律,所设立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均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的法人资格,适用印度公司法、税收法等所有有关印度公司的法律。

只有一点有别于一般印度公司的设立,那就是合资企业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独资企业则须经过印度外国投资推广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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