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世轻世重”析

马克思说:“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 刑罚的轻、重,缓、急,最终决定于犯罪行为对统治关系的威胁程度。这个道理早在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的西周初年,已被当时统治者阶级所觉察,清楚地反映在他们制定的礼律条令中。

奴隶主阶级的圣人周公旦,为巩固和加强奴隶主阶级对广大奴隶的阶级专政,总结历史经验,主持制定了内容十分广泛的《周礼》。他在其《秋官司寇》中,首先阐明了“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的刑法思想。这就说明了统治者阶级在适用刑罚上的宽、严,轻、重,是依照当时、当地的阶级斗争形势的缓和或者激烈等不同情况,而由他们审时度势予以决定的。当然,这些记载只是他们对其国家社会所处时代的盛衰,治乱形势的直观认定而确立的刑政方针。逮及周穆王时代所制定的《吕刑》中,他们就把它看作是适应形势适用刑罚的一种常规了,并从刑法理论上作了高度的概括论证和说明。《吕刑》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就是讲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不同轻重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正确执行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区别有分析地去适当用刑,以求得安定社会秩序的一致需要。这种思想和制度,既是对刑罚适用的历史总结,又反映出适用刑罚的客观规律性。自其形成以后,即受到历代统治者思想家的普遍重视。

刑罚世轻世重”,最早见之于《尚书》中的《吕刑》。《尚书》也称《书经》,它系中国上古历史文件和部分追述古代事迹著作的汇编。该书据传是由春秋时儒家创始人孔子编选而成。可见这一刑罚思想无疑首先为儒家所肯定和继承。孔子在进一步阐发这种思想时,就明确点出了时代的形势条件。他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把这一刑法思想说得有因有果,变化有律,同时,孔子还以“有张有驰”的道理说明了随时应变的客观需要。他讲:“张而不驰,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这里所讲的“道”,自然也包括上述适时用刑的基本原则。

战国时法家代表商鞅据此就直接而明白地提出:“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 并以历史事实论证了应时变法的道理。他讲:“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汤、武之王也,不修古而兴;殷、夏之灭也,不易礼而亡。”。

苟况则提出:“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谓也。”他甚至还提出了:“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的罪刑相适应的主张。故而他认为:“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 至于在什么形势下用轻刑,在什么形势下用重刑,荀卿有其独特见解。但对“刑罚世轻世重”的规律,在认识上同他人却是一致的,而且还指出了刑杀犯罪者的目的,不限于只对本人的惩治,要重在惩“其未也”,以预防犯罪,不能忽视对他人心理影响的一般预防。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更全面地阐发了这一刑法思想。他讲:“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 “严刑则民亲法”,“亲法则奸无所萌。”“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反之,“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这就是说,明智的统治者,要考虑到根本,不要随心所欲,目的在给人民以利益。统治者制定刑法,不是为了厌恶人民,而是爱民的根本。刑罚严厉了,人民都会尊重法律,人人守法,犯罪就无从产生了。所以治理老百姓并无什么常规,为了治理好社会而定法设刑。法律要能随时代的需要而变化,才能有效地治理;刑措所施要同当时犯罪情况相适应,才能取得成功。假如时代变了治理国家的法律不变,那就会出乱子,即使善于治理众人的人,如果不能随着形势的变化而设禁惩罪,那也是会受挫折,使法治受到削弱的。故而明智的统治者,一定要做到法随时代的需要而制定,刑罚轻重应当以能够治理好国家而适时采用。可见,韩非把“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明确阐发为:一方面立法要适应形势,做到“法与时转则治”;另一方面司法也要适应形势,达到“治与世宜则有功”。

道家老、庄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里的“自然”自然也包括形势的发展,有随时应变的思想。他们主张本“天理”定刑法,规范人群,顺其自然。

经过春秋战国法学鼎盛时期“百家争鸣”和秦王朝“专任狱吏”、“严刑苛法”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中国历史上各代统治者都把“刑罚世轻世重思想,作为其“法治”精神的经典加以运用,大多收到一定的效果;不能随时应变者,又都受到这一规律的惩罚。

汉朝统治者有鉴于周初采用“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的刑政方针,取得了“成康之治”的历史经验,同时又根据汉初百姓久苦秦时严刑苛法的客观现实,遂即实行简法轻罚和“省约烦苛”的刑政策略,也获得了载诸史册的“文景之治”。在这中间,刑罚适时,无疑是他们巩固统治的重要原因之一。西汉政治家贾谊及时作出了“君子为国,观之上古,验之当世,参以人事,故旷日长久,而社稷安矣”的历史总结。就是偏安中国一隅的蜀汉,由于其丞相诸葛亮能审时度势,实行“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恩荣并齐,上下有节,为治之要,于斯而著”, 终于也得到了“刑政虽峻,而无怨者”的治理效果,实现了“吏不容奸,人怀自厉,道不拾遗,强不侵弱,风化肃然”的安定局面。

汉儒董仲舒认为“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建议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使儒家轻视刑法思想影响了历代封建统治者,大都以 “王道仁政”相标榜。晋朝葛洪尖锐地予以批驳:“仁者,为政之脂粉”,“刑者,御世之辔策”,“莫不贵仁而无能致纯仁以治也;莫不贱刑而无能废刑以整民也。” 在阶级斗争为主要矛盾的阶级社会里,单凭讲“仁”劝善,不可能解决你死我活的反对统治关系斗争的犯罪问题。历史事实表明:“治乱之理,宜务分刑赏为急。治国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赏不分也。治国者,其刑赏莫不有分。” 可见,治与乱的关节,以赏罚分明为急。治理国家的人没有不用法律的,但是法律却有亡国的法律和治国的法律之分,其区别就在于刑赏“有分”或者“不分”。这里的“分”字,主要是讲,当刑则刑,当赏则赏;反之,即为“不分”。然而就治乱急务之一的刑罚来讲,还有个世轻世重之分,重刑地与非重刑地之分,某种罪重与某种罪轻之分一这就是说,处刑的轻重都是以时间、地点和条件为转移的。唐朝白居易说得好:“圣人之用刑也,轻重适时变,用舍顺人情。” 所以宋朝变法人王安石在阐明其变法主张时指出:“夏之法至商而更之,商之法至周而更之,皆因世就民而为之节,然其所以法,意不相师乎?” 他还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得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利;非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害。”这就是说,国家的治理,有赖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法律的执行,又有赖于善于审时度势的执法人。只有全面实现了这两个条件,才能收到实际的治理效果。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史,“刑罚世轻世重”的思想,是厉代王朝大都遵行的,背离的也不乏其例。凡立法、司法能“变化因时”,在治理国家上都或长或短地出现过所谓太平盛世。同历史上“成康之治”和“文景之治”一样,唐太宗李世民认识到在立法设刑上有“论轻重之序,慎测深浅之量,言用刑轻重失其序,则系民命之存亡的重要意义,他们”删烦除细,改重就轻“,刑”罚所及,则思无以怒而滥刑“。这对于盛唐之初的”贞观之治“实不无促成作用。与此相反,秦王朝一味严刑苛法,二世而亡;新莽一味”法令苛细“,又一世而终。南北朝时南宋梁武帝萧衍锐意儒雅,专精佛教戒律,标榜”仁政“,轻薄法威,王子叛逆,哭教训免,王侯人家横行不法而不为罪,结果法纪废弛;自食其果。

历代统治者有鉴于历史上这些经验教训,在巩固其阶级统治的过程中,在立法设刑和审判活动中,大都不同程度地坚持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原则,并结合其当时当地阶级斗争的特定形势,推行了一套相应的刑事政策,建立了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刑罚制度。同时,又由于阶级斗争形势具有时起时伏、此起彼伏和某个时候或某个地区某种犯罪比较突出的复杂情况和种种特点,决定了刑罚措施和刑政制度上的多种形式。有直接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有折射反映刑罚世轻世重思想的,但都是在立法和司法上因时而变化的。此外还有法不变而刑政变的特殊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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