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的程序法思想及其价值

「内容提要」现代程序公正的理念源于英美

本文追溯英美关于程序的根深蒂固的深刻的法律思想渊源,指出它所具有的深远的、现实的巨大价值,即“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都不应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是一个具有普遍价值的命题,它本身也可以被视为人权的一项实质性内容。

正当法律程序”,在中国,主要当指现行法律原则和规则或公认法理所体现出来的公正司法(或立法、执法)的基本要件。

论文对程序的最基本的几项价值进行了论述。

这几项最基本的价值就是:公平、控制参与者的任性、参与、权利保障和效率,其中公平是第一位的价值。

一  从历史上看,罗马法在私法上的贡献无与伦比,但普通法却有着先进的公法文化,以至于自然法学派从理性推论出来的涉及公法的思想很大程度上是从英国的榜样中受到的启发。

关于程序法的观念即是典型一例。

程序观念是英美法的核心。

在英国,有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如同公理一般。

在美国,“正当程序”的宪法原则是其法治中最具生命力的内容。

程序法的观念和手段,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人们对现代法律的信心。

1、英国人“程序先于权利”的思想  英国法在传统上是以程序为中心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程序问题始终是英国法学家们关注的重心。

;“自古以来,英国人的意识里一直认为,权利是由程序设定的,并因程序的存在而存在,程序甚至比权利本身更为重要。

;可以说,‘程序先于权利’是英国法的一条古老的准则。

”普通法上的权利完全依赖于实施它的诉讼程序而存在,程序的错误必然导致权利的丧失。

从英国人早期的权威性著作到近代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的思想,都可以看出这么一种倾向:英国人并不热衷于对权利本身进行探讨,而是以务实的态度寻求解决问题的具体途径。

戴雪认为,权利并非因宪法而产生而是相反的思想就渗透着他们关于程序权利关系的认识,就是说并不是宪法宣告了,权利就随之存在了,关键是现实中是否存在保护这种权利程序或机制。

英国后来在自然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

美国法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成文法上的根据,即可追潮至英国1215年大宪章(Magna;Carta)。

该宪章第39条规定:“自由民非依据国之法(the;law;of;land)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锢之,亦不得剥夺其财产;、逐放外国、或加以任何危害。

”1355年爱德华三世公布的“伦敦自由律”(Statute;of;We;stminster;of;Libtrties;of;London)第4条规定“任何人不论其身份及其何种状态下,未经以正当法律程序要求其答辩,不得自其所有地或租用地被驱逐、处死、没收其财产、或剥夺其继承权。

”这即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出处。

正是这种传统观念后来深深地影响了英国在美洲的殖民地。

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和各国法律之间的互相吸收借鉴,英国法已经与过去完全不同了。

然而,英国法古老的传统在很多制度中依然反映出来,程序中心的思想在法学家的意识中仍旧根深蒂固。

英国人的自然公正原则及其广泛的应用,是对权力行的最低限度的公正要求,其实就可以认为它是程序法的精髓。

“在英国,人们期待得到的是公平的待遇和正当程序的遵守,而不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学究式争论。

他们怀疑他们认为是空话东西;如果在实践中没有一个实施办法,肯定一项权利原则又有什么意义?今天,程序仍然是英国人注目的中心。

”“被告应该享有在诉讼程序中的公正待遇的思想,只能遵守正规的诉讼程序进行判决的思想,是英国法的中心思想

有时似乎考虑审判多于公平本身……;.如果你遵守仔细规定的、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英国法学家认为你几乎可以有把握地获得公正的解决办法。

英美对抗制中当事人参与调查事实被认为很有价值。

在复杂的现代社会,当法官已确定了辩争的框架,而且甚至已披露他认为应予说明的重要事实时,一方面这被认为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障,另一方面又被认为是发现事实的一种重要方式。

2、美国现代思想家中“程序先行”的观念及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美国许多的思想家们在自己的理论探讨当中,都将程序作为最先被公认的议论的前提或认为程序是问题的关键。

美国法学家戈尔丁提出:“历史上最早的正义要求看来就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象《圣经》告诫法官‘既听隆重著者也听取卑微者’等等”。

(美国人西季威克也一样。

他认为,伦理学是关于“应当”的研究,因而首先必须研究人们据以推断他们应当做什么的合理程序

(美国现代著名的伦理学家诺齐克,设定人群的自然状态以论证其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必要和正当的、是由人的权利推导出来的。

作为论证的前提,他认为每个人都有一种对于程序权利:要求实行正义程序必须是公开的、透明的,向别人提供证明其是可靠和公平程序的必要信息。

由自然状态走向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人们首要的自然权利是“对于程序权利”。

他还指出:强行正义是一种冒险行为,容易惩罚错了对象或惩罚过份,给社会带来普遍的恐惧,而这种会造成恐惧的行为是不能够在事后证明错了就给予受害者赔偿的条件下被允许的,而必须在事前就予以禁止。

(关于罗尔斯程序观念,请看以下几点:第一,罗尔斯设立“无知之幕”论证其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体系的过程,笔者认为就渗透着程序正义的力量,他的推理本身就类似于一种“正当程序”,是作者程序正义思想的体现。

人们很难在纷繁复杂的价值和利益之间理出头绪,可以把这些都统统抛开,然后依靠公平程序在大家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推导出大家能够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

正如罗尔斯指出:“原始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

其目的在于用纯粹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

我们必须以某种方法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论的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己的利益。

因而为达到目的,我假定各方是处在一种无知之幕的背后。

1第二,关于程序正义与实体结果、平等之间的关系。

罗尔斯首先提出了纯粹的程序正义模式并加以论证。

他认为,”在纯粹的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些什么样的结果。

这种程序可以举赌博为例。

“”假如我们想获得一种平等学说,我们必须以另一种方式来解释它,即(把它)当作一个纯粹程序性的原则

所以,说人们是平等的,这就是说在没有强制原因的条件下,任何人都没有受到特殊对待的权利

举证责任也支持平等:它规定了程序上的假定,即人们应当被同等的对待。

背离平等的作法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在同一个为着全体人的原则体系的法庭上自我辩护并接受审判;基本平等被认为是在受尊重方面的平等

“最后这段话是指,平等可以被解释为一项程序原则,即受平等对待;平等可以被视为是一项受尊重、不被歧视的程序权利程序上应有平等的举证责任;作为平等原则的例外是必须要经过论证和受审讯的。

2第三,关于程序的整合功能。

罗尔斯表达了这么一种思想:一切都得靠程序,包括解决公平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冲突。

他认为”从理想方面看,一部正义宪法应是一个旨在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一个程序“。

3在谈到公众参与程度与权力的正常运作之间的关系即约束权力的”度“时,罗尔斯指出:”没有人号召我们放弃整个参与原则或者让它没有限制地发生影响。

相反,我们应该缩小或扩大它的范围,使之达到这一点:即由于对那些掌权者的边际失控而造成的对自由的威胁正好与通过较广泛地使用宪法手段而形成的对自由的保障之间达到平衡。

“4美国各州的法律深受其母国传统的影响。

1641年的”马萨诸塞湾自由典“第1条”除非根据本团体经大会依照公平正义、明白制定而已公布之法律的权力,对任何人均不得剥夺其生命,污损其名誉,逮捕、限制、放逐、危害其身体,夺取其妻室子女,剥夺其动产及不动产。

“1776年弗吉尼亚州又将英国1215年大宪章中保障自由的”国法“一语引入宪法

;根据十七世纪英国大法官柯克的解释,”国之法“与”正当法律程序“意义相同,即指”正当的普通法的程序“(d;ue;process;of;the;common;law)的意思。

1791年,美国将”正当法律程序“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立了下来,记载在”权利法案“第5条中。

1868年美国《联邦宪法》增补了第14条修正案,也规定了”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宪法这两条修正案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在其后的二年百中,以民主自由人权的发展为背景,美国对”正当法律程序“这一宪法原则的解释及其适用,范围日益扩大。

它适用于所有公法或准公法上的程序,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方面。

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其中由于很多判例、多姿多彩、解释也富有弹性,可谓争论丛生,某种意义上可谓是美国宪法最重要的生长点。

;”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已经不仅是具有程序上的意味了,而被作为实体合理性,成为法院审查立法合理性的依据。

5;而且对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凡涉及公民权利自由的,也逐渐被认为有正当程序的要求。

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例。

在大陆法系主要是通过宪法和刑事实体法予以明确规定,并以此为统帅予以具体化从而实现该原则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中一般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只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原则基础上,规定禁止追溯既往和剥夺公权法案,以及通过有关宪法修正案来体现的。

总之,是通过实质正当程序原则对立法权和司法权进行限制来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

6美国最高法院一位法官曾说过:”程序公正与规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内容,苛严的实体法如果公正地、不偏不倚地适用是可以忍受的。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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