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的收入分配效应效果分析

一、引言 税收最主要的功能是为政府支出筹集资金。

以最小的效率损失筹集一定量的财政收入,是税收的主要目标。

与此同时,税收又具有显著的收入分配功能,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它可以恶化或改善居民收入分配

因此,收入分配税制设计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税收收入分配效应,通常以税收累进(退)性衡量。

税率收入上升而提高的税收,为累进税收,反之则为累退税收

税率收入无关的税收为比例税收

累进税收改善收入分配累退税收恶化收入分配;而比例税收收入分配不产生任何影响。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税种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间接税(也称流转税),按人们的消费支出多少课税,而非按收入的高低缴税,收入中用于消费支出的比例,通常随收入水平的上升而下降(即边际消费倾向递减),因此间接税的平均税率(即间接税负对收入的比率)与收入水平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

收入越高,平均税率越低,而低收入人群的平均税率反而越高。

这是间接税累退性的主要来源。

间接税不同,个人所得税为直接税。

①除费用扣除之外,其法定税率通常设计为随收入上升而上升的(即超额累进),因此为累进税收,对收入分配的改善有显著作用。

这也是个人所得税被视为政府收入分配政策手段之一的原因。

一国的税制是由不同的税种组合而成的,其累进(退)性取决于不同税种累进(退)性程度,以及在税收收入总额中的占比大小。

税收总额中,累退税种占比较高的税制,倾向于累退性;而以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种为主体的税制,则更易于成为累进税制

或者说,间接税占比较高的税制,应当为累退性。

相反,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占比越高的税制,则越容易成为累进税制,或累进性越强。

以此来推断我国整体税制累进(退)性,结果如何呢?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税制间接税为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收入税收总额占比,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虽有所下降,但仍然在三分之二以上,而直接税尤其个人所得税占比则非常低(见表1),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并调整其税率级次级距,进一步降低了税收收入总额中个税的比重。

由此可以推断,我国税制从整体看,最大可能是累退的,对居民收入分配具有负效应

F61Y899.jpg 在我国税制累退性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进行准确估计?迄今为止,学界的回答似乎是否定的。

除了可预见性,以往研究选择不测算我国税制累退性,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分析的复杂性恐怕是其中之一。

传统的税收归宿分析,虽不需要难度较大的理论模型和实证技巧,但需要对大量数据进行处理,诸如缺少数据时的补充估计和虚拟计算、宏观数据和微观住户数据的衔接、收入定义的选择等。

税负转嫁的不确定性和缺少共识,进一步增加了计算的难度和估计结果的不确定性。

既然主要分析结论可以预见,加之分析过程十分复杂,此类研究被视为得不偿失,出现无人问津的状况,也在情理之中。

但是,对于测量我国税制累退性和收入分配效应的必要性,我们有不同看法。

首先,尽管我国税制累退性本身是可以预见的,但累退性的大小是无法预测的。

同是累退税收税制,接近比例税率累退性与强度较大的累退性截然不同,其隐含的收入分配效应也大相径庭。

因此,累退性大小本身是考察我国税制整体收入分配效应的重要信息,需要准确地测量。

其次,关于税制收入分配效应,有许多必要的信息是无法预测的。

其中包括:累进性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遏制间接税累退性;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税负转嫁假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其自身乃至整个税制累退性;消费税是累进的还是累退的;税制整体的累退性在城镇和农村之间有多大差异,等等。

与整体税制累退性程度相同,如果没有实际计算,这些信息就无从得知,准确地估计和研究我国整体税制收入分配效应也就无从谈起。

这是我们进行研究的最主要原因。

对我国税制整体的累退性及其收入分配效应研究的缺失,成为我们决定进行此项研究的另外一个原因。

以往的相关研究,多以某一税种或某类税种研究对象。

例如,刘怡和聂海峰等人就我国间接税收入分配效应进行多次分析,②岳希明、徐静等人对个人所得税收入效应进行了较为准确的估计。

个人所得税累进税收,有助于居民收入差距的改善,但这并不意味,我国税制具有同样的性质和功能。

同理,累退性的间接税将恶化收入分配不平等,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税制整体具有同等程度的收入分配效应

对任何单一税种或部分税种收入分配效应的考察,免不了一叶障目的片面性,只有对税制整体进行考察,方能揭示我国税制整体的公平性和收入分配效应

这也是本研究较以往研究的相对优势。

发达国家对其自身税制累进性及其收入分配效应研究较为充分,美国尤为如此。

税收归宿大规模、系统性的实证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其中马斯格雷夫(Richard A. Musgrave)等人的研究最具代表性。

④70年代,马斯格雷夫对其研究的更新,以及派克曼(Pechman)等人的研究,⑤让更多的学者注意到该类研究

马斯格雷夫与派克曼等的研究,在税收归宿假定、税负分摊方法以及分析结论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相似性。

其主要结论是,美国税制缺少明显的累进性,除了最低收入和最高收入的一部分少数家庭之外,有效税率对大多数家庭来说大致相同,也就是说,美国整体税制是比例税率,因此缺少收入分配功能。

自那时以来,一方面,类似研究迅速扩展到其他国家,学者们利用相同的研究方法考察本国整体税制累进性和收入分配效应;⑥另一方面,在税收归宿研究领域的争论开始出现,很多研究税收归宿假定、收入定义甚至在基本研究框架上,与马斯格雷夫的研究有很大差异,由此得到的结论有时也相差较大。

⑦时至如今,用传统税收归宿方法估计税收收入分配效应研究仍在进行,最典型的是英国。

税收归宿分析结果甚至成为英国官方的常规统计,其国家统计局(Office for National Statistics)每年公布包括间接税在内的税收和财政支出的收入分配效应估计结果。

鉴于税制整体的公平性及其收入分配效应一题具有显著的社会含义和政策含义,加之我国相关文献的缺失,本文尝试使用传统税收归宿分析方法,估计和评价我国税制整体的收入分配效应

本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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