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电生105号(印发设备管理责任制度试行通知)

丹电生〔2012〕105号 关于印发《丹江口水力发电厂设备管理 责任制度》的通知 厂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电厂设备管理,明确设备分工和管理责任,特制定《丹江口水力发电厂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30日 丹江口水力发电厂设备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丹江口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设备管理,明确设备分工和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发电、防汛等生产区域设备分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生产计划部为设备管理责任划分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生产副厂长负责审定设备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提出设备管理责任划分,明确分工原则与具体分界面并提交生产副厂长批准。

第六条 各生产单位负责所辖设备的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设备管理分工 第七条 机修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水轮机及其附属机械设备; (二)发电机(高压带电部分除外)及其附属机械设备; (三)调速器机械部分; (四)机组供水系统厂房排水系统; (五)厂房系统; (六)厂房桥机、尾水门机机械部分; (七)主变消防水泵房内的水泵、阀门以及机组内消防管道; (八)全厂空调设备; (九)热工仪表及非电量监测系统; (十)闸门止水部分; (十一)发电区域的其它机械设备

第八条 电一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发电机(高压带电部分)及中性点设备

(二)发电机部分励磁设备: 1、励磁变压器; 2、灭磁开关; 3、灭磁电阻; 4、励磁功率盘母排及其刀闸。

(三)发电机出口及其母线室电气设备; (四)发电机电加热器及其动力部分; (五)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的主变、厂用变、自用变; (六)110kV、220kV系统高压开关设备; (七)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的厂用电系统; (八)所有辅助设备的电气动力部分; (九)220V直流系统蓄电池组及其直流输出电缆; (十)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所有设备电动机(风机电动机含控制部分); (十一)厂房、尾水、开关站区域照明系统; (十二)全厂系统(含油库、管路); (十三)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一次电缆; (十四)尾水门机电气部分; (十五)桥机电气部分(PLC控制部分除外); (十六)(十七)各主变间隔消防水管道及阀门; (十八)以上所述区域的其它电气一次设备

第九条 电二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发电机保护、监控、测量系统; (二)水力机械保护; (三)发电机励磁系统(除电一分场所辖设备以外部分); (四)机组调速器电气部分; (五)变压器保护、测量系统; (六)厂房开关站区域厂用电设备的保护、测控装置; (七)110kV及220kV系统的保护、测量、自动装置; (八)直流系统(220V蓄电池组除外); (九)全厂计算机监控系统; (十)全厂微机五防系统; (十一)全厂所有电气测量回路; (十二)全厂电能计量系统; (十三)电网实时平衡调度系统; (十四)调度数据网设备; (十五)载波通讯设备; (十六)桥机PLC控制部分; (十七)发电机电加热器控制部分; (十八)(十九)辅助设备的电气控制及保护部分(各风机控制部分除外); (二十)厂房、尾水平台、开关站区域二次电缆; (二十一)以上所述区域其它电气二次设备

第十条 起运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防汛设备、防汛配电系统及其保护、测控装置; (二)垂直、斜面升船机及其配电系统; (三)大坝消防设备; (四)防汛机电设备、升船机设备的一、二次电缆; (五)坝内排水系统; (六)坝内、坝面照明系统; (七)大坝水工建筑物; (八)以上所述区域其它机电设备

第十一条 监测分场设备管辖范围: (一)全厂观测设施; (二)全厂测量监控点、网; (三)监测仪器仪表。

第十二条 信息通讯中心设备管辖范围: (一)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二)MIS系统; (三)全厂电力生产管理系统; (四)调度通讯设备

第十三条 物资设备管理中心设备管辖范围: (一)仓储设备及库存备品、备件; (二)仓库单梁吊及叉车。

第十四条 船舶中心设备管辖范围全厂船舶、水泥趸船、钢扶梯及其辅助设施。

第十五条 后勤服务中心设备管辖范围: (一)后方厂区供用电系统; (二)全厂生活给排水系统

第十六条 保卫保障中心设备管辖范围全厂消防灭火器、消防砂箱、消防栓及水带。

第十七条 汽车队设备管辖范围: 生产及办公车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生产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电厂办公室 2012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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