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势下融资租赁合同研究

关键词 融租赁合 《民法(草案)》 公平原则 租赁物作者简介杨梅贵州民族学法学院08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图分类99                                                     献标识码k009059000556、融租赁合理论分析根據《合法》对融租赁合定义融租赁交易涉及两合(即买卖合和租赁合)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是买受人、承租人)两合三方当事人关系权利义。

首先出卖人融租赁交易核心是收到货款这也是权利根据承租人要提供租赁物并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是义以及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其次承租人权利是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并按合约定受领、占有、使用和保管租赁物租期届满返还或留购租赁物其核心义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主要义是向出卖支付货款主要权利是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租赁交易出卖人对买受人义直接及承租人租赁物因出卖人原因交付、迟延交付等出租人对不承担责任承租人有权就其损害直接向出卖人赔但出租人应予以协助。

出租人租赁业是主要融人出租人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是出保障债权实现承租人违约或破产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

因三方当事人上述权利义体现两合不能将两合拆开否则只看任何两方关系都是不对等这与融租赁合相违背。

二、 《民法(草案)》背景下融租赁《民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国人09年月8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见并将原定00年3月5日召开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会三次会议审议目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期召开。

草案对融租赁相关容做了较改动735760条专门对融租赁相关容进行规定由原条增加到6条充分反映了《草案对融租赁合重视。

通《草案对融租赁合修改可以得出()法律应充分保障出租人权益虽然《草案》75条规定了对租赁物登记制从根上善取得对出租人不利但也有些条款对融租赁存误分保护承租人权益混淆了融租赁质对出租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充分这使我国融租赁立法方面具有先进性优势丧失。

我国目前济下行严峻济形势下融租赁凭借其融、融物双重属性优势正是可以发挥作用候若法律规定有所偏差必然不利融租赁交易进行。

租赁是商事主体实践交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权利义、衡平等若平衡被改变必然破坏交易结构稳定性。

笔者建议立法者多从商事角考虑尊重交易习惯充分保护出租人权益因出租人权益得到保护才能正常开展交易承租人才能更地得到融租赁

租赁这与贷款合相似看起保护出租人、贷款人权益多些根原因出租人、贷款人交易开始就先履行合义合期权利义而承租人、借款人则相反。

(二)公平原则与融租赁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基原则贯穿所有民事立法但由融租赁质难以把握公平原则融租赁合运用常出现偏差。

以《草案》756条例立法者也许是公平角从而制定这条款但这条款表面上看似公平实质上改变了融租赁交易损害了出租人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常出现表面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租赁交易案例下面对其进行阐述。

租赁合约定由承租人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由出租人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出卖人直接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

承租人支付部分租金不再支付出租人便对承租人进行起诉要支付应付租金承租人抗辩其收到租赁物占租赁物总价值半以上因拒绝继续支付租金

有法院认合约定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属指示交付并非完全免除出租人交付义。

承租人收到主要租赁物情形下继续支付租金有违公平原则承租人按实际收到租赁物情况支付租金更合理。

承租人角看这种案例委实公平支付租金应以收到租赁物准但从出租人角极不公出租人支付了全部购买价款却只能收到部分租金再从出卖人角收了全部货款却只支付了部分货物属获益方。

如下出租人便会向出卖人赔这显然与融租赁相违背若纠纷到止三方当事人权利义是不公平租赁将受到质疑。

笔者认融租赁交易出卖人由承租人行选定所以出卖人履约不当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卖人违约由承租人赔赔是否成功不影响租金支付义。

再者根据上提到《草案》756条规定忽略了出租人享有物权和债权双重权利而是仅对物权部分进行处理。

“折旧补偿”通常低出租人基合享有债权显然没有考虑出租人债权损失这规定改变了融租赁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交易惯例强行分配出租人分担租赁物外毁损、灭失风险。

这对出租人不公将会改变融租赁法律结构因笔者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三、融租赁合履行问题及完善措施根据《草案》735条和《融租赁司法释》条规定融租赁表面看是租赁合质上是提供金融融业。

笔者结合法律和司法释等规定提出以下融租赁合实践问题及规建议。

() 融租赁合应有明确租赁物虽然融租赁是提供金融但其区别其他金融是承租人支付租金使用租赁物实现融。

并非双方签订了融租赁合就定成立融租赁关系实践是否具有融物特征是法院审理融租赁合纠纷案识别合性质要明事实。

若缺乏融物属性法院审理将认定不构成融租赁关系例如因无确定、客观存租赁物或出卖人移租赁物所有权至出租人

司法实践法院通常将不构成融租赁关系纠纷按民借贷关系审理。

按09年实施《九民纪要》3条规定若租赁业涉及金融安全和市場秩序等公序良俗并违反规规定不仅影响法律关系认定而且影响合效力这将导致名融租赁实民借贷面临较法律风险。

《九民纪要》5条规定“高利贷”认定即出借人金必须是有金而实际操作出租人金往往银行或其他渠道融对那些有金较少、业不规出租人将产生巨法律风险。

按该条规定如融租赁被认定借贷关系出借人购买租赁物金又非有金将被法院认定无效民借贷合。

名融租赁实借款合旦被认定无效这对出租人清收债权极不利无效就是返还金和按错赔偿损失。

主合无效将直接导致担保合无效从而使出租方收回金产生风险即便是能够全部收回金但出租方履行合所付出费用将无法得到弥补。

(二)从形式上控制法律风险 充分实施尽职调签订融租赁合前应对项目、融企业和担保人进行尽职调;办理融租赁业程除通当面询问、验证客户真实营现状、社会关系和担保能力外必要还可聘请专业介机构采用尽职调方式如到工商、不动产等行政管理登记部门现场调取新权属等登记信息。

出租人坚持亲力亲原则订立合及相关交易出租人应和承租人代表人实行面签、亲见原件及新权属登记信息以保证签真实性。

若客观情况让他人代签可酌情采取公证作风控措施以保证当事人签真实性。

授权三人签特别要面审工作方面明确授权代理人代办理相关事宜思表示;另方面授权委托明代理人签署相关法律责任。

3 印真实性核验首先要交易对方提供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印;其次可令对方建立印模对盖进行验印;再次比照其他件印令对方提供已有件盖加以比对是对方与公权力机关发生法律关系件;由法定代表人签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业法律由单位承担。

(三)完善租赁物移手续办理租赁物登记应明确租赁物详情否则融租赁合发生纠纷容易导致出租人无证据证明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二出租人租赁物显著位置作出标识承租人另行处分租赁物三人可能善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而对出租人行使租赁物所有权构成障碍。

因建议出租人移交租赁物应租赁物显著位置作出出租人所有权人标识;三售回租业出租人应取得并审租赁物购买发票、采购合、登记权证和产权移凭证等。

根据《融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0条二款和《〈物权法〉司法释()》7条规定出租人签订售回租协议前审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和产权移凭证等那么视出租人受让动产存违反交易习惯即可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失不合善取得构成要件存权利冲突可能导致出租人无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四、结语当前形势下融租赁业广泛开展对各企业、社会团体等型设备融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融租赁融模式具有独特性使其实践存诸多法律风险。

虽然有融租赁公司签订合会增加些增信措施如合约定出卖人回购义、要担保人提供物保和约定加速到期等措施进步减少合履行风险。

但由融租赁合天然具备三方当事人和两合复杂关系其衍生相关法律问题要得到不断完善仅靠增加系列增信措施是不足。

因复杂多变金融领域融租赁合除简要列举问题外还存诸多发掘潜问题要不断对其进行探研究以推动融租赁业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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