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573]
新疆维吾尔治区乌鲁木齐市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 (0)乌民终573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汉族职员。
委托代理人栾某某男汉族员工。
上诉人新疆陆通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陆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六建)及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泰祥和物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泰祥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008)新民初93民事判向院提起上诉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案现已审理终结。
7 03087元予以确定。
以上被封财产价值合计 606 30887元陆通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对南通六建主张看护钢材工费用、施工队责人工损失、借款利息、交通和住宿费用、建筑设备租赁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非陆通公司擅使用被封财产所造成南通六建济损失案也不存占用金利息损失故对南通六建其他诉讼请法院不予支持。
遂判、陆通公司赔偿南通六建被封财产损失 606 30887元;二、泰祥和公司以其所有位市新市区北京南路二官村、面积956平方米房产向南通六建承担担保责任;三、驳回南通六建其他诉讼请。
上诉人陆通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关基准日确定不当导致南通六建无端获利。
南通六建领取诉争材行发生007年而封扣押行发生008年材价格远远高007年原审法院将材评估基准日确定008年鉴定价值比007年基准日价格超出近600 000元。
鉴定基准日确定关乎裁判公平、客观性如以南通六建没有支付对价情况下不但依判将获得返还还要因建材市场价格上扬无端获利近600 000元违反了公平公正审判原则。
关99块预制板材重复计价。
再行判我方支付0 000元价款法无据。
基准日认定是应当以损害发生日其计算。
99块预制板重复计价问题没有依据我方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民事裁定和判、封扣押清单、合和协议、工程量清单、领单、收条、发票、鉴定报告、审庭审笔录及二审询问笔录等证据卷证。
院认公民、法人由错侵害他人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上诉人陆通公司许可擅使用已交付给被上诉人南通六建并被法院依法封相关建筑材对被上诉人南通六建所造成财产损失陆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院认作工程施工方陆通公司对已交付给南通六建并被封建筑材擅封使用且用身建设工地施工程其与建设方样存相关建筑材价值结算陆通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与建设方进行工程算所使用案所封建筑材是按照交付给南通六建价值进行了结算陆通公司交付给南通六建材陆通公司违法使用建筑材并发生。
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违法使用他人财产行存明显错故原审法院以被封钢材、预制件部分价值以封陆通公司擅使用价值予以确定并无不当关上诉人陆通公司认原审法院认定99块预制板已向南通六建结算但其并没有确切证据予以证实。
故对其上诉理由院不采纳。
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款()项规定判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终审判。
审 判 长 黎 剑 审 判 员 肖 炜 代理审判员 蔡 二0年四月二十五日 记 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