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消防未验收租赁合同有效吗

宾馆、饭店消防验收租赁合同有效吗。

律师:

8月,我将房屋出租给张某,租期2年,并签订合同张某利用该房屋开设了一家西餐饭店。张某因生意冷淡多次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被我拒绝。上月,张某拿着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因我出租给他的房屋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任在我,租赁合同应属无效。请问律师,张某的说法有道理吗?方女士。

方女士:

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的规定,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本案中,张某作为承租房屋开办饭店的经营者,负有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法定义务,因此,张某以你未申报消防验收为由推卸责任,要求你承担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直接认定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

4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