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肖像不能随意使用] 患者肖像

案情      1989年6月,朱某向法院起诉,控告曾为她治好“重症肌无力症”(眼瞪不能上翻)的陈医生

事情是这样的:陈医生在给某科技报撰文介绍治疗此病的文章时,给报社提供了十几张典型病症照片,编辑从中选登了朱某的两张(治愈前后各1张),并公开了朱某的姓名。

朱某看到登出文章及照片,认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与陈及报社交涉,可陈医生认为他是为科研而使用的,他有这个权利

朱遂诉于法院

评析      这是著名的全国首例病人医生侵犯肖像权案件。

这个案件之所以有较大的影响,是因为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病人恩将仇报;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是医生侵权

而且法院的判决也不相同: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医生侵权成立;二审判决医生侵权不成立,原告败诉,但今后使用患者照片,须经患者同意。

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这反映了人们在医患关系认识上的冲突:   (1)在一些医务工作者看来,医生病人把病治好了,用几张病人照片算得了什么?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医患关系不平等的基础上的。

不错,医生悉心为患者治病,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医生有恩于患者;但这决不意味着在医患关系中,医生有高于患者权利

医生有恩于朱某,但同朱某在人格上和法律上仍然是平等的。

朱某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时,走上法庭,这并不违反道德原则。

(2)在一定意义上,疾病也是一种隐私,患者不愿对亲人启齿的事情,却必须对医生“坦白交待”。

因此,医生有为病人保密的义务,病人则有要求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

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允许医生拍摄、使用自己的病症相片,不是无条件的,这只能限定在为患者自身治疗疾病的范围内,只能限定在医生留作资料保存或不公开前提下的研究之用范围内。

而陈医生和某科技报在未与朱某商量的情况下,就把她的病症相片和姓名在报纸上刊登,将其疾病公诸于世,这显然超出了医生权利,违背了医患关系平等的道德原则。

(3)尽管从法律意义上来看,陈医生没有侵权,因为他不是为“营利目的”而是为科学研究才使用患者照片的。

但从道德的角度看,他却超出了自己的权利,因此,法院也要求广大医务工作者今后在使用病人照片时,要事先与病人商定。

我们不应仅仅把这一决定看成是个别事件,而应把它看成是社会主义法律对新型医患关系的保护和支持。

同时,这也告诉我们,目前在医患关系中,患者权利意识已日趋强烈,这要求广大医务工作者不仅要有好的医术、好的医德,还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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