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密法的调整对象

摘要保密法调整对象,即保密法调整社会关系,是保密法学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基础。从国家秘密产生和保护的实际出发,保密法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国家秘密确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保密法制建设应当围绕保密法调整对象,逐步建立我国国家秘密确定法律体系和国家秘密管理法律体系。   关键词保密法 调整对象 国家秘密管理   作者简介:孙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08级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        调整对象理论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假设。①一般认为,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社会关系,即调整社会利益资源在各社会主体间的分配。②本文立足于我国保密法制工作实践,从国家秘密③产生和国家秘密保护的实际入手,试对保密法调整对象作提炼分析。   一、保密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价值   保密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从保密法学理论研究需求看,保密法调整对象保密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保密法学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基础。只有回答了这个问题,才能进一步研究保密法的本质、主体、体系、原则等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当前,我国保密学科体系建设正在进行中,保密法学作为保密学科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应当积极完善自身的理论体系。调整对象的明晰,对于奠定保密法学理论基础,节省研究交流成本,提高保密法学理论研究的系统性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第二,从保密法制工作的实践需求看,保密法调整对象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建设的理论依据,对进一步提高我国保密法律体系建设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是我国保密法颁布20周年。20年来,我国保密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形成了以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核心的保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体系,基本覆盖了保密工作的各个领域。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全面性、系统性还落后于保密工作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总结提炼保密法调整对象,界定保密法的作用边界,对于科学制定立法规划,促进保密法制建设的全面平衡发展,正确处理保密法律体系建设重点与全面的关系,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二、保密法调整对象   保密法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保密法关系不是保密法调整对象。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法的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的发生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先有法才有法律关系保密法关系是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保密法调整对象只能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   按照调整内容和方式的不同,保密法调整对象可以分为两个领域,即国家秘密确定过程的社会关系国家秘密管理过程中的社会关系。   (一)国家秘密确定过程中的社会关系

论文网   国家秘密确定,是一国根据维护自身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确定对哪些事项或者信息实施控制和保护,不让他人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保密法的基本范畴,国家秘密确定保密法适用的起点。科学准确地确定国家秘密,既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基础,也是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关系,维护公民合法知情权的前提。在国家秘密确定过程中,保密法主要调整两类社会关系。   第一,授权定密关系。即国家机关、涉及国家秘密单位依授权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秘密的所有者和受益者是主权国家国家秘密确定权是主权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国家授权进行。最主要的授权方式就是法律法规授权。保密法通过规定保密范围的制定、定密的程序、不明确和有争议事项的确定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等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同时,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机关单位还可以授权定密责任人履行定密职责。定密责任人依授权行驶定密职责,并承担一定定密责任。   第二,定密监督关系。即有关主体对机关、单位定密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的行为。国家秘密确定关系国家秘密保护的效果和保密管理的成本,同时还关系到公民知情权的合法界限。定密权的不适当行使,可能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失,也可能影响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国家秘密确定权的行使必须在有效监督机制下进行。定密监督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保密工作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或者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二是机关单位的内部监督。定密是机关单位的重要职责和义务,机关单位对于定密工作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当的积极予以纠正;三是知悉范围内机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监督,即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认为定密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复核。定密监督是确保科学准确定密,防止机关单位滥用定密权力的外部制约力量,是国家控制定密权的重要制度安排。 代写论文   (二)国家秘密管理过程中的社会关系   国家秘密管理,是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对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进行一系列的组织、指导、监督等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根据社会关系的主体不同,保密法调整对象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保密宪法关系保密宪法关系产生于公民具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宪法性义务。这也是各种国家秘密保护制度产生的基础。在保密法的视野中,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如机关、单位具有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督促检查的义务。公民在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时具有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义务。单位或者个人在保护国家秘密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具有获得奖励的权利。   二是保密工作部门与涉密机关单位之间的保密行政管理关系保密行政管理关系保密工作部门在履行保密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相对人形成的社会关系。在我国,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秘密管理职能的主体是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从管理对象看,可以分为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载体管理以及涉密活动管理;从管理手段看,有制定保密规章、组织开展保密检查、授予涉密资格、协调指导泄密案件查处等。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保密行政管理关系逐渐成为保密法调整的重点内容。   可见,保密法调整对象可以归纳为国家秘密确定关系国家秘密管理关系保密法在两个领域的调整方式各有侧重,④前者为后者的有效实施奠定基础,两者在最终目标上是一致的。   三、保密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第一,保密法调整对象具有复杂性。与一般调整双重主体间社会关系的法律不同,保密法调整对象是涉及到国家、各级机关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多重主体间的社会关系。即由国家与公民、组织之间的宪法性关系,也有保密工作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保密法性质的复杂性。保密法既是调整保密行政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也属于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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