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投资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x市投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条 促进投类企业规、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投类企业风险防和监督管理依据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办法

二条 市行政区域投类企业登记和管理活动适用办法

办法所称投类企业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核定名称、营围含有投、投管理、投咨询、投信息等样企业

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席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投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处置工作。

四条 投类企业不得从事以下非法金融业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金拆借、信托投、金融租赁、融担保、外汇买卖;   (四)国人民银行认定其他非法金融业活动。

五条 投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围相对应。

以投及投咨询、投信息主要业名称必须标明投或投咨询、投信息样。

六条 投类企业营围按照其所从事具体行业投或项目投核准并标“依法须批准项目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营活动”。

营围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金融介、理财及融等容易引起公众误容律不予核准。

七条 投类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月日至6月30日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年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并对其公示信息真实性、及性责。

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履行职责程产生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

县级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信息实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相对应企业名下。

通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将证照衔接、监管动、执法协作等方面制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事监管。

部门要建立健全与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赋予履行工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类企业台账。

通“双随机”抽、专项检、投诉举报等渠道收集信息对发现涉嫌违法线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并报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十条 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发现应当立即调、核实;初步认定应当及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活动犯罪嫌疑人、涉案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移金、财产。

十条 投类企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规定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应当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条 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条 办法批准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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