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院定对《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四条修改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0万元以上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成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营秩序损害国利益或者其他营者合法权益;“(三)提供相商品或者对具有等交易条件其他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行业协会组织行业营者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营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罰款情节严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五条修改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高上涨或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违法行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六条修改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七条修改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制定价格;“(二)高或者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三)擅制定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围商品或者价格;“(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立收费项目或者定标准收费;“(六)采取分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收费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七)对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并收费;“(十)不按照规定提供而收取费用;“(十)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他行。

”五、八条修改营者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0万元以上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二)超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幅;“(三)不执行规定限价、低保护价;“(四)不执行集定价权限措施;“(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六)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其他行。

”六、九条修改规定四条至八条规定营者人对其没有违法所得价格违法行可以处0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八条修改“任何单位和人有规定所列价格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直至其改正。

”八、增加条作十九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十四条所列行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外对条顺序和部分做相应调整和修改

定公布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根据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月日《人民日报》)国院总理温宝008年月3日签署55国院令发布施行《国院关修改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定》。

——刊编者 相关热词 国院违法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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