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WTO对中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

论文摘要:司法审查制度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其建立与实施对我国经济建设与法刺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本文介绍了WTO中司法审查的内容、特点。

认为我国应扩大司法审查范围、完善司法审查程序

从而促进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尽快同WTO接轨。

论文关键词:WTO;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中国加入WTO。

意味着中国必须按照自己的承诺接受WTO的一系列规则。

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制度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其实施对我国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有许多一致的地方,同时也有不同之处。

我国在改革开放进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

在推行依法治国方略、不断走向世界的进程中。

重新认识、界定和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加速与WTO中司法审查制度接轨。

一、WTO中的司法审查制度   从现行WTO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来看,其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司法审查的对象   司法审查的对象既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终局性决定行为。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第41条第4款规定: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审查,并在遵守一成员有关案件重要性的法律中有关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司法初审判决的法律方面进行审查

反倾销协议第13条对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复审作了强制性规定

倾销案件的有关当事人如对处理该案的国家主管机构所作的最终裁决或行政复审结果不服,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对该案重新作出裁决。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6条规定,每个成员方应当维持或者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法庭或者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有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

(二)司法审查的主体   司法审查的主体可以是法庭,也可以是仲裁庭,还可以是行政法院。

WTO有关文件规定司法审查主体可以有三个: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复审机构。

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r)第10条第3款(乙)项规定:“为了能够特别对于有关海关事项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检查和纠正,缔约各国应维持或者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法庭程序

这种法庭程序应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之外,而它们的决定,除进口方于规定上诉期间向上级法院或法院提出申诉之外,应由这些机构予以执行,并作为今后实施的准则。

但是,如果这些机构的中央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它们的规定与法律的既定原则有抵触或与事实不符,它可以采取步骤使这个问题经由另一程序加以检查。

”GATS第6条、反倾销协议第13条、反补贴协议第23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三)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的标准必须符合客观、公正和合理的要求。

GATS规定,各成员方应确保对行政决定的审查程序在事实上会作出客观和公正的审议。

GATS也规定了对各成员国的行政救济体制进行国际审查,如果受到要求,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应当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对这种程序是否符合GATr的规定要求作出判断和决定。

符合要求的重要标准是这些业已存在的机制和程序是否能够做到事实上的客观和公正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不仅要符合法的标准,还要符合客观和公正的实质性标准。

(四)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享有的权利   WTO协议中规定了当事人在司法审查中享有一系列权利。

主要包括:原告有权依有关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被告有获得及时、内容完整的书面通告;双方均有权以独立的法律顾问充当代理人;不应增加双方额外的经济负担;双方应有充分陈述的机会;对纠纷中必要的秘密信息应有保密措施;应有权责令掌握证据的一方提供证据;应合理确定赔偿;在与侵权严重程度相当时,应使被侵权人有“获得信息权”;在原告滥用执法程序时,应使被告获得损害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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