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亟待加强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日趋庞大,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加强管理

毕业论文网   一、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情况   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中的一大项,是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物质基础。

一般是指行政单位办公、生活、居住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单位办公用房单位住宅房、其他建筑等。

从来源一般分为:购人、换入、无偿调入、自行建造、单位合并、接受捐赠等。

其中:单位合并包括行政事业机构调整并入的房产,下属单位撤消并入的房产,以前年度临时机构撤消并入的房产,以前年度行政事业办实体撤消并入的房产等。

房屋用途上主要分为: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住宅用房。

其中:住宅用房又可分为,已参加房改房、未参加房改房,集体宿舍等。

二、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1.房屋建筑物工程款长期挂账。

一些单位房屋建筑物已完工多年,早已投入使用,但由于单位主客观原因,工程竣工决算迟迟尚未进行,造成房屋建筑物工程款在单位账上长期挂账,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2.房屋建筑物不入账。

一些单位内部管理不衔接,调入或换入的房屋建筑物会计人员不清楚,造成单位账上没有登记。

一些单位将购房款项直接以拨出经费名义,拨付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或房屋开发公司账上列支,形成有房屋但会计核算账上没有核算。

还有一些行政单位的原下属单位、或办实体撤消后,原撤消单位的财务仅仅做了移交封存,但房屋建筑物等未合并纳入现有单位账上进行核算,造成房屋建筑物无人管理,有些甚至形成房屋建筑物几易其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房屋建筑物会计核算不规范,长期不清理,形成账实严重不符。

一些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仅在会计总账核算上登记有房屋建筑物金额,但没有登记房屋建筑物明细账,会计年年结转总账金额,缺少定期的资产清查盘点,造成单位现有多少房产、房产在什么位置不明确,哪些房屋参加房改、未参加房改不清楚,哪些房屋已经拆除不知道,导致房屋建筑物的账实严重不符。

4.房屋租赁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但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单位擅自将房屋对外出租,签订租赁合同,未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5.房屋租赁收入未缴纳相关税费。

房屋租赁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但在实际中发现,大部分行政单位房屋租赁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户,但也有个别行政单位私自签订租赁合同,直接坐支租赁收入,未能按有关规定缴纳房屋租赁的相关税费,造成国家税费流失。

6.房屋租赁收入开具票据种类多样。

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应纳税项目,应开具税务部门专用发票。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收缴的租赁收入,有的开具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款收据,有的单位开具普通收据,也有单位开具管理费或水电费的名义收取租金,也有单位拿其他发票收取租金等等,未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合法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7.隐匿房屋租赁收入。

有的单位租赁收入记入往来款项科目,有的单位租赁收入纳入下属单位收支,有的单位将收取的租赁收入列为“小金库”未纳入单位财务账核算,还有个别单位直接在承租单位报销费用抵顶租赁收入等等,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截留政府非税收入,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贪污等问题。

8.房屋建筑物闲置,使用效率低。

一些单位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未能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进行严格核实腾退。

另外,一些单位虽然对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及时进行了腾退,但仍将超标准办公房改为会议室、阅览室等,造成房屋建筑物闲置浪费。

同时还形成一些单位在外租赁办公用房,无房可用。

9.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大部分行政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之一些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沟通衔接,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会计核算资料存放在个人保管,没有交会计存档。

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制度,但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

三、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1.对房屋建筑物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行政单位存在重经费管理,轻财产监管,单位没有建立或健全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单位资产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仅是要求单位每年上报资产情况表,缺少对单位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致使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2.对财务管理不重视。

一些行政单位重业务轻财务,加上受单位编制影响,以及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相对简单等因素,造成行政单位专职会计人员少,大部人员是兼职。

还有一些会计人员认为会计不是行政单位主要业务岗位,当会计晋升空间少,形成会计人员调动频繁,部分单位会计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人员调动时没有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或交接手续不完全等。

3.单位产权意识不强。

一些行政单位认为房屋建筑物使用就行了,办不办房产证无所谓,致使单位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长期未办理产权证,造成一些房屋建筑物有关票据存放不当,相关房屋建筑物原始资料缺失。

4.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

税务、财政等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宣传、讲解、培训少,加上一些行政单位重视业务学习,对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学习少,对各项政策法规不了解、不掌握。

5.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一些行政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不注重学习会计知识,对会计核算业务不熟悉,只是简单的照搬以前年度核算老办法,工作上进取动力不足,缺少敬业爱岗精神。

6.为单位谋福利,放松管理

规范津补贴和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大吃大喝接待和乱发奖金福利取消,一些单位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将房屋建筑物租赁收入抵顶接待费用,有的直接开设“小金库”,用于福利发放等。

7.一些单位不遵守办公用房的标准和规定,“四风”之一的奢靡之风还未彻底清除,存在办公用房“明修栈道,暗度陈仓”。

一些单位思想上缺乏重视、行动上缺少措施,继续在办公用房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改门牌、改格式、假合署,没有真正做到端正认识、严守规矩,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往往是走马观花、得过且过,只求形式上过得去,不求取得实际成效。

四、加强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建议   1.加强对行政单位人员国有资产方面的知识培训。

有关部门应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加大对行政单位有关人员,包括单位领导、会计等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行政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重要性认识,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以更好地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根据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建立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充实和明确资产日常管理人员,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

资产管理有关人员调任或离职时,要加强核查,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使单位内部各部门与财务上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规范房屋建筑物使用管理行为。

3.加强房屋建筑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使资产清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每年至少组织人员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摸清房屋建筑物使用现状,对租赁或闲置的资产要重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维护单位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4.建立行政单位财产公示制度。

每年行政单位应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督促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单位职工人人参与资产管理的意识,从深层次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5.加大房屋租赁有关税法宣传和征管力度。

税务部门要通过加强培训教育,广泛宣传等方式,让出租房屋纳税有关政策深入人心。

一是税务部门应积极与工商、房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联系,通过加强对工商企业办公地租赁合同的审核等方式,及时了解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租赁情况。

二是税务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对行政单位进行税法政策宣传,提高行政单位出租房屋建筑物的纳税意识。

三是税务部门应对行政单位租赁房屋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完善行政单位房屋租赁台帐,加强与出租房屋行政单位联系,做好行政单位出租房屋有关税收的征管及催缴工作。

6.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财政和主管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准确掌握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租赁情况,加强对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的审批,加大责任追究。

行政单位出租房屋建筑物前,应当及时向财政等相关部门办理租赁审批手续,确保单位资产合法有效使用

7.完善和规范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租赁行为。

制订出台有关行政单位对外租赁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将行政单位出租房屋建筑物实行公开招租,或将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统一管理登记出租,从源头上杜绝腐败及损失浪费现象。

8.严格票据管理使用

财政部门应严格非税票据管理,坚决制止票据管理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

行政单位对外房屋建筑物租赁收入应主动开具税务部门专用发票,租赁收入依法纳税后的资金,按规定及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9.加强对超标准办公用房管理

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办公用房进一步规范使用,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各单位按人员编制统一核定办公用房标准。

凡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落实和整改到位,对超出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应当进行合理调剂使用,确保房屋建筑物合理配备,提高房屋建筑物使用效益。

10.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进一步严肃问责机制,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违规使用票据、违规出租办公用房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实行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对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及时进行问责,以追究来震慑和严肃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李晏。

新乡巨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赵延海。

新乡市财政局)。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