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文学的特殊雅俗形态与“革命通俗文艺”论的观念局限

摘要:“革命通俗文艺”论是对十七年文学的一种全局性审美文化定性判断。这一论断将认同“新型国家意识形态”、采用传统小说或民间艺术形式与“通俗文学”、“大众文艺”联系起来,缺乏逻辑的必然性;十七年文学的大量作品也并非国家意识形态与传统、民间艺术形式的结合体。“再解读”群体表现出以“文化雅俗”反对“政治雅俗”的思想立场,遮蔽了十七年文学因个体精神与集体话语有效“同化”而形成的审美创造特征。后来的研究者以“对历史的叙述”为基础修正了“革命通俗文艺”观念,但其指认为“革命通俗小说”的抗日战争题材作品,意蕴建构中同样隐含着“世界的大故事”,叙事形态表现出传奇性与纪实性相融合的倾向,“英雄的说部”只是局部、片断性的特征,因而也不能归入“通俗文艺”的范畴。十七年时期的“大众文艺”创作,从体裁到范围均在“革命通俗文艺”论者的关注视野之外,民间通俗文艺文体的写作、“基层写作”和“群众文艺创作”才是其特殊的实践形态。

关键词:十七年文学雅俗形态;革命通俗文艺;观念局限

中图分类号:I2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2—0088—08。

十七年文学表現出鲜明的“大众化”色彩,当代文学史对这一时期文学的界定原本并无“通俗”之说、“雅俗”之分。20世纪90年代,以《今天》杂志“重写文学史”专栏和论文集《再解读:大众文艺意识形态》为中心,开始出现了一种将十七年文学整体界定为“革命通俗文艺”、“大众文艺”的文学史观念。这种观念对当代文学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大众文化”、“革命通俗文艺”作为其中的核心观念并未受到任何正面的质疑。但实际上,“革命通俗文艺”论存在诸多理论逻辑和历史事实层面的难以自圆其说之处,对此很有再认识的必要。

一。

从1991年3、4期合刊号开始,已经由大陆转移到香港出版的著名民间刊物《今天》,接过《上海文论》从1988年开始、因“引起了一场风波”①而停掉的话题,开辟了“重写文学史”专栏。

就在这个合刊号上,李陀发表《1985》一文,首先提出了“通俗文艺”的概念。他认为,“在延安兴起的‘新秧歌’运动,这是毛提出‘工农兵方向’之后第一次建设革命通俗文艺的实践;如果把这之后几十年的革命文艺所取得的成就,包括诗歌、小说、戏剧、歌曲中凡可称之为经典的作品与这次秧歌运动比较,我以为很容易看出它们都不过是后者的继续和扩大”②,“一直到1985年之前,‘工农兵文艺’并没有受到大的动摇,它仍然依照毛泽东确立的革命通俗文艺的标准监督着文学话语的生产”③。

唐小兵在《再解读:大众文艺意识形态》“代导言”中,提出“大众文艺”的观念:“大众文艺”的“滥觞应当追溯到江西苏维埃政权倡导下的戏剧运动、民歌搜集,纵贯了后来的抗战文艺、解放区文艺以及工农兵文艺”,“延安文艺,亦即充分实现了的‘大众文艺’。”④“中国现代文学史上4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的一大批‘转述式文学’(从《创业史》到《上海的早晨》,从《青春之歌》到《红岩》),而且也应当包括70年代完全垄断被许可范围内的社会象征行为的‘革命样板戏’……是一个‘革命时代’的大众文学”⑤。

细辨可见,“革命通俗文艺”和“大众文艺”只是论述侧重点略有不同,实际内涵却相当一致,就是在概念外延的界定方面,把延安文学以来所有的“民众文艺实践”、文人“转述式文学”和“革命样板戏”等大陆“革命文艺”,全部划入“革命通俗文艺”或“大众文艺”概念的范畴。

“再解读”群体还对“通俗文艺”的基本生成路径,作出了更进一步的归纳和界定。一方面,“保持文艺(以及文化)的通俗性质,乃是毛泽东所建立的意识形态的核心成分”⑥,意识形态话语谋求着“通俗性质”的表现形态,并由此出发占用和改造民间和传统文艺的形式;另一方面,“‘民间’形式在被新型国家意识形态占有之后,经由大众视听媒体派生出一个占主流地位的通俗文艺,即‘革命通俗文艺’”⑦。简而言之,国家意识形态民间、传统文艺形式相结合,就必然生成“革命通俗文艺”、“大众文艺”。正是从这种思想观念出发,孟悦研究《白毛女》,才着重于“考察所谓‘新文化’、‘通俗文化’,以及新的政治权威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几个《白毛女》文本中的曲折体现,以及它们在《白毛女》几次修改中的演变”⑧。刘禾则把广西彩调剧《刘三姐》的原班作者与改编者乔羽之间的版权案,看作是“民间文学与主流的文人(通俗文学之间”⑨ 的较量。

革命通俗文艺”、“大众文艺”的观念,实为“再解读”群体对于以十七年文学为主体的“革命文艺”的一种审美文化定性判断。其中存在两个立论基点,一是将采用传统小说或民间艺术的文体形式,与文本审美品格的“通俗”性质必然地联系起来;二是认为十七年文学的艺术形态都处于“大众化”的范畴之中。实际上,这两个立论基点在逻辑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是否具有传统小说或民间艺术的形式、是否存在民间文化的意味,与文本审美性质是否属于“通俗文艺”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民间文化往往是指存在于乡土民间的、已经定型的既往文化积淀。这种文化积淀自然具有通俗文化的品性。但民间文化是否永远只会是通俗文化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经过作家创造性劳动的转换,民间文化完全有可能发生质变,成为以独创性为标志的文人“雅文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审美“质变”现象,在中国当代文学史上相当普遍地存在。老舍的《茶馆》、《正红旗下》都具有浓郁的北京市井文化气息,但这并不影响它们属于“雅文学”的范畴。莫言的《檀香刑》利用了民间文艺形式,李锐的《万里无云》采用了民间口语,但它们无疑都是具有先锋思潮性质的“雅文学”。所以,文学性质的雅、俗之分与作品是否采用民间形式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逻辑关联。既然如此,十七年文学中大批表现出“地方特色”、“乡土气息”或“传统小说文体特征”的作品,也就不能不加区分地一概看作“通俗文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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