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共征信模式研究及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公共征信模式概述。

公共征信机构产生于上个世纪30年代,1934年,世界上第一家公共征信机构出现在德国。此后的20余年间,法国、意大利、智利、土耳其等国家也相继建立公共征信机构;20世纪60年代以后,公共征信机构的 发展 逐渐加快,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欧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建立公共征信机构,亚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纷纷仿效。目前,世界范围内约有60多个国家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其中,以欧洲的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家公共征信机构的发展最为成熟和突出,具有代表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主要以欧洲国家公共征信机构为主。在欧洲,有七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建立公共征信机构。根据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委员会定义,公共征信机构是“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其他银行监督机构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对整个银行体系负债情况信息系统”,由政府出资,中央银行管理,在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个全国性的数据库 网络 系统。有的公共征信机构既包括针对 企业 的公共系统,也包括对个人的公共系统,服务于该机构所在国家的所有 金融 机构。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公共征信机构的出现晚于私营征信机构。由于私营征信公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许多国家的 法律 和监管框架也不鼓励私人部门信息共享。因此,一些国家建立了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负责运行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目前,建立公共征信机构国家信息分享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公共征信机构与私人征信机构并存,二者相互补充,如德国、意大利等国家。这种模式选择的背景主要是由于法律、社会信用基础等外在条件的制约,单一的公共征信或私人征信都无法满足市场的需要,难以发挥完整的征信作用,因此选择这种模式来弥补效能缺失,形成一个完整的征信体系。另一种是一个国家信息分享几乎完全依靠公共征信系统,例如法国。选择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由于国内法律在隐私保护等方面规定的非常严格,没有留下私人征信机构发展的空间。同时,也有一些国家信用意识较差,市场需求不足,没有征信基础,只能依赖政府用强制手段推行,因此只建立公共征信机构,例如泰国和波兰。 论文代写。

经验表明,公共征信机构的出现虽然晚于私营征信机构,但是,它是为弥补私营征信机构的效能缺失而建立的。因此,公共征信机构对一国征信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信息收集和信用风险管理成本。根据雅派利和帕格诺的研究,通过逆向选择模型的验证,如果银行除了解自己本地客户的信息外没有其他的垄断力量,他们就永远不想分享信息,因为这样会消除他们的利润,将市场转变为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同时,也因为私营征信机构无法协调这样一个机制,通过政策干预来建立一种信息分享机制就十分的可行。公共征信系统的强制信息分享可以刺激竞争、获得相关效率收益,通过向中央银行提供关于进入金融机构贷款的实时数据,减少银行评估信贷风险方面的错误,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实际上,这可能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建立公共征信系统的一个决定性理由。公共征信系统降低了维持老关系甘肃金融GANSUFINANCE2008·5和建立新关系的风险,帮助人们更快建立信任,鼓励新的竞争者进入信贷市场,刺激价格竞争和产品的创新。

论文代写。

国外公共征信模式运行特点 论文网。

(一)以欧洲为代表的公共征信系统 论文代写。

1.参加公共征信机构信息交换的强制性。公共征信机构一般由政府投资建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负责运作和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商业银行的贷款决策和风险管理需要,便于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监管,以及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宏观 经济 的分析提供数据服务等。在行政权的介入下,监管当局强制要求本国所有金融机构参加公共征信机构。同时,参加公共征信机构的金融机构信息交换也是强制性的,即数据报送也是强制性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处于中央银行监管之下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提供数据,例如比利时的公共征信机构的管理权就被赋予了比利时国家银行,所有在比利时建立的信用机构都被强制性的要求负有报告义务。一般来说,信息首先从参加金融机构流向公共征信系统,每家机构必须定期提供有关自己发放的每笔贷款的数据。公共征信系统将各家银行发放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据集合起来,以便得到该借款人总的负债情况。同时,公共数据库内的数据也被自动地或应要求提供给每个参加机构。这也是目前公共征信机构建立国家普遍采用的双向数据流运作模式的原因之一。

毕业论文。

2.公共征信机构准入的全面性。其在于参加公共征信机构的金融机构不是一家或几家的参与,而是全体参与,即在一国范围内、中央银行监管下的所有金融机构的全体参与。在奥地利,根据皇家法令,可以将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扩大到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某些类别的保险公司;在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参加机构扩展到了财务公司;在葡萄牙扩展到了信用卡公司;在德国扩展到了保险公司。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3.公共征信机构信贷数据采集设置“门槛”。公共征信系统并不是收集所有贷款的数据,而是设置数据采集的“门槛”,即按最低贷款规模要求报告数据。最低贷款规模要求在各国各不相同:在德国、奥地利等国家最低贷款规模要求非常高,必须提供数据的要求只针对负债总额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借款人;而葡萄牙、法国、比利时等国家的最低贷款规模要求很低。法国要求参加本国公共征信机构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每月报送高于68万法郎的贷款,葡萄牙要求所有的贷款机构、财务与租赁公司以及信用卡公司,都必须每月向中央银行报告超过1000葡萄牙埃斯库多的违约贷款和逾期信息以及关于这些贷款的担保信息。  在同一欧洲大陆,为什么形成了上述两种截然相反的最低贷款规模要求呢?这主要是由各国的公共征信机构发挥的作用不同决定的。在德国等国家,由于最低贷款规模要求高,公共征信机构只针对大型借款人,其公共征信机构的数据库内的信息存量就比较少,中小型贷款并未进入数据库。但是,该国私营公共征信机构并存,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最低贷款规模要求划出了公共征信机构不再参与的市场领域,私营征信机构填补了中小型贷款信息收集以及信用报告的出具等市场空白,形成了与公共征信机构各自占有市场、相互补充的征信体系。公共征信机构的作用只在于监测、跟踪大型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担能力。而在法国、葡萄牙等国家公共征信机构最低贷款规模要求低,原因在于其公共征信机构包含了消费者贷款,法国、比利时更是建立了专门收集消费者贷款信息公共征信系统。其公共征信机构由于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占有了其国内全部或大部分的市场,公共征信机构在其本国征信体系中发挥着主流作用,私营征信机构不存在或只占有极小额的市场。公共征信机构在各自本国发挥的作用不同,使各国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上不同。

毕业论文。

4.公共征信机构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公共征信机构的运行原则始终围绕为参加机构保密和保护单个借款人隐私而进行。因此,公共征信机构的服务对象是特定的,不面向社会大众和各类机构。一般来说,只针对被授权的中央银行工作人员和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其中被授权的中央银行工作人员出于监督目的主动查询使用公共征信机构,严格意义上并不算是公共征信机构的服务对象;而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由于与公共征信系统之间建立了双向数据流,因此才是公共征信机构的服务对象,也是公共征信系统数据的使用者。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