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条 规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根据国、甘肃省、武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规定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适用各类新建、改扩建、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三条 基建处作学校基建项目管理部门工程质量管理程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权责工程建设全程管理。

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质证并其质等级许可围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人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五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质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实现。

六条 质量工程生命年计质量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投”有机统。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控制、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和特健全相应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

七条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手续办理、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质条件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责。

勘察设计应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以及合约定。

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建设单位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其质等级许可监理围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施工质量责。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偷工减使用不合格建筑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能实现合约定质量目标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合规定质量标准依法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质量工程总承包单位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勘察设计所基础提交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应真实、完整。

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责。

册岩土工程师、册建筑师、册结构工程师等册执业人员应当勘察设计件上签对勘察设计件责。

十三条 勘察单位提供地质、测量、水等勘察成必须真实、准确应能正确反映场地和地基工程地质条件达到勘察深要满足设计施工所岩土技术参数。

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应当设计标准、规有关规定计算应准确说明应清楚图纸应清晰并得到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确认。

十五条 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件、施工设计件应通政府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施工设计件应通审图机构审。

通审或审不合格施工设计件不得作施工依据。

十六条 设计单位设计件选用建筑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明规格、型、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必须合国规定标准。

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咨询单位应当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合格施工设计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使施工单位熟悉、了工程特、设计图和掌握关键部位工程质量要。

通图纸会审及发现图纸存问题和矛盾提高设计质量

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其他参建单位提供周边建筑物、管线和设施相关调和保护要。

十九条 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建立施工管理组织配备相应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按照设计件规定质量要编制施工方案按施工方案对施工人员提出明确技术要并落实建设工程其他质量保证条件。

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加强对施工管理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技术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培训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和规模及委托合约定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要采取旁、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做开工条件审核工作。

施工单位应各项准备工作就绪监理单位审核开工。

二十三条 拟用工程原材、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场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件规定比例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复试并及报验其质量证明监理单位审核使用监理单位应做平行检测工作。

二十四条 施工程工程变更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坚持有利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合理原则。

对确变更部分工程参与各方协商致情况下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单实施变更变更程序应合学校制定有关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交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监理通知单或监理报告应给予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建设程序落实施工单位整改并复对整改情况封闭。

必要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召开专题分析会确定整改方案形成有关纪要并按照合约定对有关责任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严格执行工程报验程序。

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等必须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应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基础分部、结构分部或其他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设计件和建设工程合规定要完成监理单位应检竣工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约定各项容; (二)有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 (三)有工程使用主要建筑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整改要已整改完毕并监理单位检确认; (五)工程防雷、消防、室环境检测等必须取得合格证明件; (六)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质量合格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工程保修。

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确认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按相关规定进行移交。

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应当由规划、环保、卫生、民防、绿化、消防等部门出具验收合格件等报工程所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保修围和保修期限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并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进行检和记录监督实施修复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调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三十四条 施工旦出现质量事故(指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济损失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按国及地方制定有关标准划分)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采取事故控制及抢救措施。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应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三十五条 工程参与各方应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事故调组对事故调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承担责任。

三十六条 办法由基建处责释。

三十七条 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三十八 条办法公布日起实施。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