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提高局党委会质量和效率,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2019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党的其他工作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政和县公安局党委议事规则》予以修订。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全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通报阶段性工作

(三)研究决定“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的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全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决定局机关局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编制调配、先进单位和人员表彰、违纪违法人员处理等事项,审批基层党组织设立和批准接收新党员工作

(六)定期开好党委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

(七)听取党委成员工作汇报,局属单位党组织局机关党支部、工青妇等工作汇报以及局属各单位或机关各科室上报局党委需要研究审批的重要工作

(八)审议通过以局党委名义报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九)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作出处置和处理对策。

(十)作为党组性质党委,指导本系统党组织工作,讨论和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其他需要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剩余全文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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