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员可以业余兼职吗】事业单位人员业余兼职

可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87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下列规定: 一、本职工作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 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四、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活动应当维护本单位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 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五、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技术权益。 六、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兼职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业余兼职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可以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兼职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兼职单位给予奖励。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活动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发现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没有申报的,兼职单位可以申请。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技术人员;也不得弄虚作假,将本职业务转为业余兼职,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技术人员业余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批评教育;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和个人之间有业余兼职问题上发生的争议,由有关科委或者主管机关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通过诉讼解决。 九、退休、离休或者调动工作的科技人员,自离开原单位起一年内应聘任职或者业余兼职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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