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员工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小 保: 下载论文网   由于我所在公司的效益连续滑坡,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从一年前起便没有再为包括我在内的员工续交工伤保险费。

四个月前,我遭遇工伤后,因公司以没钱为由拒绝付费,我只好一直自己出资医治。

可当近日我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担责时,也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司欠费,意味着我属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列,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我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请问:该说法对吗?   钟珍萍   钟珍萍: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中确实有着上述规定内容,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也指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即只要职工构成工伤,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拒不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经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必须承担先行支付的责任。

这里所说的“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从来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以前已经缴纳,但此后没有继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少交、欠交)。

正因为公司的行为与第二种情形吻合,也就决定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样必须承担先行支付的责任。

当然,这并不等于公司便可以免除责任,因为该法条第二款还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即是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只是帮公司垫付你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所有的费用最终仍然必须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拒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赔偿所垫付的费用,则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实现追偿权:一是责令公司赔偿;二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公司存款账户,申请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三是要求公司提供担保,签订延期付费协议;四是如公司未提供担保,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财产,以拍卖所得抵偿。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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