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

通对危险化学品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下面编给介绍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欢迎!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管理办法全。

总则。

条 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条例。

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营和运输安全管理适用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有关规定执行。

三条 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烧、助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院安监部门会国院工信、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铁路、民航、农业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调整。

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预防主、综合治理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责人对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标准、行业标准要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对有格要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格人员。

五条 任何单位和人不得生产、营、使用国禁止生产、营、使用危险化学品

国对危险化学品使用有限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并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检部门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固定式型储罐下)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保部门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评估确定实施重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部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员格认定。

铁路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安全管理。

民航部门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安全管理。

(六)卫生部门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部门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处危险化学品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行。

(八)邮政部门责依法处寄递危险化学品行。

七条 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情况、复制有关件、;。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或者国标准、行业标准要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部门主要责人批准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营危险化学品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用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原材、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监督检人员不得少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人对依法进行监督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问题。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相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九条 任何单位和人对违反条例规定行有权向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举报。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依法处理;对不属部门职责应当及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条 国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采用有利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配送、集销售。

生产储存安全

十条 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院工信部门以及国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职责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规定质条件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地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当收到报告日起5日作出审定并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院安监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院交通部门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

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其铺设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开工7日前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工业产品目录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情况及向级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危险化学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并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危险化学品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明容应当合国标准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危险化学品有新危险特性应当立即公告并及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按照国院环保部门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保部门报告。

环保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应当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规定以及国标准、行业标准要。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危险化学品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工业产品目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国院质检部门认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及其配容器应当按照国船舶检验规进行生产并海事机构认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发现存安全隐患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情况作出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年。

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危险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加气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距离应当合国有关规定

()居住区以及商业心、公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水厂以及水保护区;。

(四)车、码头(依法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出入口;。

(五)基农田保护区、基草原、畜禽遗传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危险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合前款规定由所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规定期限进行整改;要产、停产、搬迁、关闭由级人民政府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危险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选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区域。

条例所称重危险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数量等或者超临界量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有关规定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适用状态。

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规定质条件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问题进行整改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所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港区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院公安部门规定可用制造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安全防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危险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

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合国标准或者国有关规定

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登记制。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危险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所地县级安监部门(港区储存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合国标准、行业标准要并设置明显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设置相应技术防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产、停产、停业或者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地县级安监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安监部门应当会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发现依照规定处置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三 使用安全

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标准、行业标准要并根据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化工企业(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下)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数量标准由国院安监部门会国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化工企业除应当合条例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合国规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合条例三十条规定条件证明材。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收到证明材日起5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定。

予以批准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情况及向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三十二条 条例十六条关生产实施重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定适用使用实施重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二十条、二十条、二十三条款、二十七条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规定适用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二十二条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规定适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

四 营安全

三十三条 国对危险化学品营(包括仓储营下)实行许可制。

许可任何单位和人不得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厂区围销售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不要取得危险化学品营许可。

依照《港口法》规定取得港口营许可证港口营人港区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营不要取得危险化学品营许可。

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合国标准、行业标准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有合国标准、行业标准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安全管理规制;。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合国规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条件。

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营企业应当向所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营企业应当向所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应当向所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其合条例三十四条规定条件证明材。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并对申请人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收到证明材日起3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定。

予以批准颁发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不予批准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情况及向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院规定危险化学品还要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申请人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还应当持相应许可证件。

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条例二关储存危险化学品规定

危险化学品商店只能存放民用包装危险化学品

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营企业不得向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营活动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

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企业凭相应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向所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危险化学品应当持单位出具合法用途说明。

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剧毒化学品农药除外)和易制危险化学品

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登记证)复印件;。

(二)拟购买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说明;。

(四)办人身份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前款规定材日起3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定。

予以批准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院公安部门制定。

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应当验条例三十八条款、二款规定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件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

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按照许可证明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剧毒化学品农药除外)和易制危险化学品

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办人姓名、身份证码以及所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用途。

销售记录以及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件保存期限不得少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销售、购买5日将所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单位不得出借、让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危险化学品;因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让应当向具有条例三十八条款、二款规定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件单位让并让将有关情况及向所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运输安全

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员应当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格。

具体办法由国院交通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并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集装箱装箱现场检员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合积、隔离规和要;装箱作业完毕集装箱装箱现场检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

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程因温、湿或者压力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员应当了所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使用要和出现危险情况应急处置方法。

四十六条 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企业承运。

四十七条 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运输车辆核定质量装危险化学品不得超。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合国标准要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合国标准要警示标志。

四十八条 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危险化学品处押运人员监控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情况要较长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安全防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由县级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十条 通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托运人应当运输始发地或者目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

()拟运输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地、运输运输路线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格证明件;。

(四)条例三十八条款、二款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进出口证明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前款规定材日起7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定。

予以批准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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