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实体合并问题研究

[摘要] 随着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不断扩大,特殊目的实体的 应用 越来越广。本文在 分析 了SPE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介绍了美国和国际 会计 准则委员会关于特殊目的实体合并 问题 的相关会计法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特殊目的实体在我国的现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对SPE的改进措施,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特殊目的实体 合并 资产证券化      一、特殊目的实体的含义及特征   特殊目的实体(SPE)是指发起人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或完成特定的经营活动(如进行租赁、完成资产证券化等)而设立的一个实体。SPE在组织形式上可能是一个公司、合伙或信托,可能只存续一段期间,当目的达成或未达成时,即告结束。因此,SPE具有不同于一般经营实体的特征:   1.资本结构特殊:SPE通常不像一般实体那样有明确的股权设置,资金很少来源于股东投资,主要依靠大规模举债。   2.设立目的特殊: SPE往往是专门为了实现明确目的设立的,一旦既定目的完成,特殊目的实体就有可能终止,在其存续期间是否盈利并不重要。   3.经营活动特殊:SPE的活动仅限于设立时 法律 文件中约定的范围,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决策也根据协议或章程由实体自动做出,股东或合伙人不具有实质性的决策能力。

代写论文   4.管理活动特殊:SPE一般没有全职雇员和独立管理层,其经营活动设立的协议和章程中就预先规定了,但在法律和财务上仍是一个独立个体。   二、关于SPE合并问题的规定   1.美国。SPE出现伊始并未引起关注,发起人一般不予合并SPE。“安然事件”后,SPE的合并问题引起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重视。其发布的第46号解释公告,要求“如果一公司须承担由某一可变利益实体活动产生的多数风险或损失,或者有权收取某一可变利益实体的多数剩余报酬,或者两种情况兼有,那么该公司(即主要受益方)应合并可变权益实体”,其中的“可变利益实体”包括 SPE、表外融资结构及类似实体。这种基于“主要受益方”合并是对基于“实质控制”的补充,即“如果某一实体获得了可变权益实体的主要 经济 利益,同时又要承担可变权益实体的主要经济风险,那么它就存在对可变权益实体施加控制的动机”。可见,美国会计准则这委员会正在加强对SPE是否列入合并范围的管理。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27也是以控制权作为合并的基础,但是,准则没有提供有关特殊目的实体合并的明确指南。第12号解释公告明确揭示了在什么情况下应合并SPE,“如果公司特殊目的实体之间关系的实质表明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公司控制的,则应合并特殊目的实体。”并进一步对“控制”做出了说明。除了IAS27规定的情形除外,下述情形也可能表明公司控制特殊目的实体,从而应予以合并。(1)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实质上是由公司根据其特定经济业务的需要实施的,以便从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公司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决策权,或者按“自动导航”原则,公司已经委托了这些决策权。(3)公司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因而承受着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4)出于从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目的公司实质上保留了与特殊目的实体或其资产相关的大部分剩余风险或所有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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