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军官退出现役有何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安置规定
《军官役条例》对军官退出现役作了如下规定 三十四条、军官达到平现役高年龄应当退出现役。
军官平现役高年龄 担任作战部队师级职五十五岁; 担任作战部队军级职副职五十八岁正职六十岁; 担任其他职现役高年龄与任职高年龄相。
三十五条、军官达到现役高年龄有下列情形应当退出现役 ()伤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 (三)调离军队到非军事部门工作; (四)有其他原因要退出现役。
三十七条、担任师级以上职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军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有也可以作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担任团级以下职和初级、级专业技术职军官退出现役作业安置或者其他安置。
现役满三十年以上或者现役和参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或者年满五十岁以军官担任师级以上职人提出申请组织批准退出现役可以作退休安置;担任团级职不宜作业或者其他安置可以由组织批准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
具体办法由国院和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军官离职休养和军级以上职军官退休按照国院和央军事委员会有关规定安置管理。
四十条、初级专业技术职军官任职不满八年排级职军官达到现役高年龄连级以上职军官任满级任职低年限除组织安排或者组织批准外不得退出现役。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