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煤矿驻矿安监员

某某煤矿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总则 条  了进步规我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管理有效发挥驻矿安监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作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遏制重特事故紧急通知》(川府发电〔007〕3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进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川办函〔0〕66)和《关进步加强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管理指导见》(川安办〔0〕35)等法律、法规和件有关规定特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所称驻矿安监员某某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

三条  县安监局、各安监所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对安监员管理和考核职责。

对驻矿安监员管理实行“安全绩效考核”、“异地交流”管理制。

二 聘用条件 四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并遵守国《宪法》。

五条  热爱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熟悉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标准、规程并能较熟练地应用实际工作

六条  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具备从事煤矿井下作业身体条件)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七条  从事煤矿工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3年以上或者具有煤矿相关专业专及以上化程。

八条  身素质良年龄50周岁以下男性公民。

有丰富煤矿安全管理知识验或取得级技术职称年龄可适当放宽至55周岁。

九条  具备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了煤矿重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基础知识。

十条  相关培训取得上岗格证。

工作职责 十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国法律、法规和规制对所派驻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及向所驻煤矿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件要督促煤矿企业及贯彻落实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标准、规程督促煤矿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作出煤矿安全生产指令、要、定。

(二)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制监督和审煤矿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和维简费。

(三)对所驻煤矿企业实施日常性安全检和重检及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重监督所驻煤矿“通三防”、顶板管理和水害防治工作发现重安全隐患或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有权要企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或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及报告县安监局和所乡(镇)人民政府

(四)采取断措施坚打击非法生产、违法违规建设防止“三超”组织生产严防违指挥、违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监督煤矿企业落实“以风定产”、采掘工作面和班作业人数公示制严格按县安监局核定采、掘工作面和入井人数组织生产建设。

监督矿井严格井下密闭、栅栏管理及启封报批制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立即制止并报告所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

(五)监督煤矿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督煤矿企业矿长、技术责人审签煤矿相关报表对煤矿上报县安监局材进行审签。

(六)参与并督促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督促煤矿企业及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每月参加所驻煤矿班前会不少0次。

(七)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督促建设矿井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督促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批《设计方案》、《安全专》进行施工。

(八)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制及治理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要依法、依规作出现场处理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跟踪落实到位。

(九)及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所驻煤矿安全事故。

(十)完成县安监局和地方人民政府临交办事。

工作制 十三条  所有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不少5次(其夜入井检不少5次)到所监管矿检隔不超5天安监长每月下井不少0次每次入井检必须制作现场检笔录将、检路线及检情况详细记录案对存隐患作出现场处理定。

十四条  根据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驻矿安监员进行异地交流各安监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变更监管矿井进行交流。

每位安监员责监管煤矿安监要挂牌公示记入档案。

十五条  安监长编制每月监管计划。

每周按上报安全检周报;次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前面向县安监局报告所驻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并送所派驻乡(镇)人民政府

十六条  安监长必须建立片区煤矿安全例会制。

每周定期对片区所辖煤矿进行安全形势总结、分析、安排部署工作研究煤矿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学习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邀请所驻乡(镇)任命政府相关责人参加。

十七条  驻矿安监员要每天填写《工作日志》对矿井存较及重隐患登记煤矿安全隐患记录卡并报告安监。

十八条  严格执行请假消假报告制严禁空岗、漏岗、脱岗。

矿安监员必须保证每天通讯畅通保证上级领导及主管单位各项指令及传达。

五 权利与义 十九条  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煤矿企业和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拒绝、阻挠。

对阻挠驻矿安监员正常工作威胁、打击报复、侮辱、谩骂甚至殴打驻矿安监员行县安监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要及移送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二十条  有权参加所驻煤矿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所驻煤矿有关件、图纸、和档案;有权进入所驻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

二十条  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指挥、违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人。

二十二条  有权依法享受基工、绩效工、津贴补助和社会保障。

矿安监员基工和津贴补助基础工880元月、生活补助费00元月、交通(通讯)补助费00元月、劳保50元月、岗位津贴50350元、下井补助5元矿次。

矿安监员聘用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人身外伤害保险。

二十三条  有义向县安监局报告所驻煤矿相关安全生产情况和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情况。

二十四条  有义向煤矿企业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 监督管理 二十五条  县安监局和所驻乡(镇)人民政府对驻矿安监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责驻矿安监员出勤 考核、下井天数考核、工作设施、设备和生活保障县安监局责技术指导、驻矿安监员培训以及工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对履职不到位驻矿安监员可提出人员调整或聘建议见。

二十六条  县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责对驻矿安监员实行月考核和年考核具体安全绩效考核及奖惩制详见《县煤矿矿安监员绩效考核及奖惩制》。

二十七条  驻矿安监员按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导致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及以上事故存违法违纪行予以聘。

二十八条  办法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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