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独立审判

独立审判在《辞海》中的解释:独立审判是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这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能够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犯。(《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822页。)  我国关于独立审判原则的立法情况  独立审判这一光辉思想首次在新中国出现就以立法的形式用国家根本大法表达出来。早在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1982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6条又对独立审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深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988、1993、1999年,我国对宪法3次修改都原文保留了独立审判这一原则。  此外,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独立审判原则和基本规则,可见独立审判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针对性,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保证人民权利和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经济、政治、社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章第4条关于独立审判的条文与宪法规定的条文完全相同。  我国第一部人民法院法官法第1章第1条明确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第3章第8条第2款规定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这是依宪法原则规定人民法院法官应有的权利。  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第1篇第1章第3条规定:“审判人民法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一规定虽无独立审判的文字,实际上有独立审判的含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篇第1章第3条不但保留了原来的这段条文,而且依照宪法规定增加了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第1篇第1章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独立审判这项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活动原则,在上述三大诉讼法中均作出了相同的规定,这是独立审判原则的具体化和特定化。从立法的角度而言,独立审判原则在我国宪法法律中是一贯的和明确的。。

代写论文   独立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  依法审判独立审判公正审判,是独立审判原则相辅相成、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的三项基本内容。  (一)依法审判,是独立审判的基本规则根据  我国宪法法律赋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地位和权力是科学的,只要独立审判依法进行,且没有超过法律许可的某些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于法律。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6页)相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定的审判权,而不是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定的审判权,否则无任何独立可言。国家法律的统一性、立法者的意图和独立审判法律设想,都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公民权利。法院作为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既必须忠实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又必须与其他国家权力机关互相支持配合,互相监督制约,还必须接受内部和外部的各种监督,这一点是法院依法不能独立也永远无法独立的。法律规定独立审判原则的作用,在于用法律抵制来自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的和个人的压力对法院和法官的控制和影响,使法院和法官免受各种强力的侵损和各种“炮弹”的袭击,因为这些强力和“炮弹”出于公共或私人的利益考虑,总是千方百计地试图削弱法律的完整性、统一性,试图用权力代替法律或交换审判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独立审判可以不受任何社会监督,并不意味着独立审判可以不受改变社会生活结构的社会力量作用的影响。宪法规定全国人民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院应依法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独立审判的根本保证;宪法法律规定,法院要自觉接受当事人、检察院和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没有监督制约的独立审判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深刻的社会变革和法律滞后、行为超前的严峻现实,同样证明我们不能对独立审判作孤立、僵死和绝对化的法律教条主义的解释和适用,那种认为法院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的独立审判,往往是自拆台脚,靠不住的,违法的。 论文代写   (二)独立审判,是公正审判的必要前提条件   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不是靠政府或个人,而是靠独立自主的法院建立起来的。在一个法治、公正、民主的国家,法院依法有权独立公正地对一切问题作终极的司法审查。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德沃金:《法律帝国》第361—362)独立公正的法院和法官对依法治国和确保司法公正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可以肯定,独立审判并不必然导致公正审判。但同样可以肯定的是,不独立审判,必会导致审判的不公正公正审判必然是独立审判,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审判只能使审判按某个团体或个人意志办事,视法律为多余。独立审判使公正审判能够更为彻底地实现,实现公正审判的终极目标首先必须创造独立审判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三)公正审判,是独立审判的终极目标  独立审判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各项规定,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其核心是公正审判,正确裁判。行使审判权所作的各项裁判决定都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违法行使审判权,枉法裁判。纵观古今中外历史和现实,有权力就有权力交换,就有腐败,这几乎是一对孪生兄弟。审判权腐败必然导致裁判不公正,往往危害大,影响坏。因此,追求司法公正便成为独立审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独立审判的灵魂、生命和终极目标。江泽民总书记1997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强调:“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段话将依法独立公正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在我们党和国家正式文件中出现还是首次。在独立审判之间加上“公正”二字,一字千斤,力透纸背,直指时弊,意义深远。它深刻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与“公正审判”的辩证关系。这是全党的意志,全国人民的意志。将来修改宪法、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有关独立审判的条文时,应当加上“公正”二字,将党。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