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边境调整的困境与发展

[摘要]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性问题,碳税一直被认为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手段,然而单边征收碳税会导致“碳泄露”,并且损害国内竞争力

碳税边境调整制度被认为是目前解决竞争力丧失问题最有效的国际协调方法。

但由于WTO规则与气候变化多边体制之间存在冲突,碳税边境调整协调二氧化碳排放和贸易自由化方面存在种种困难。

正因为如此,它才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毕竟碳税边境调整为各国提供了一个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的可协商的机制,未来可能会被广泛应用于碳税的国际协调

[关键词]碳税边境税收调整;碳泄露        一、“碳泄露”和碳税政策的有效性      气候变化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碳税一直被认为是有效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经济手段。

碳税就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汽油和柴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

碳税的实质就是为了维持全球气候稳定这一公共产品,而对排放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生产过程和消费征税,使其负外部成本内部化。

目前碳税的实施局限在一国范围内,然而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其外部性是全球外部性,即一国气候变化所带来的负的外部性是由其它国家承担的。

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征碳税,就可能造成世界上其他地区增加那些消耗矿物燃料的课税产品的生产,从而可能导致国内生产的进口替代,结果将是世界其他地区的排放量增加,这就是所谓的“碳泄露”现象。

造成碳泄露的原因是未征收碳税国家的“搭便车”行为,这些国家都希望别国努力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而自己坐享其成。

“碳泄露”不仅不能带来全球环境效益,反而会使单边征税国家在国际竞争中蒙受经济损失,因为开征碳税将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如果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将不具备成本优势,竞争力下降,尤其是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如钢铁、铝业、化学、玻璃和造纸业来说,其结果往往是本国企业失去部分甚至全部国际市场份额,该市场份额转而由未实施碳税碳税税率较低的外国企业占有。

同时,国内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对开征碳税的反应是减少产量供应或改变原材料结构,而那些能提供替代品或替代办法的国内企业的产品需求可能会增加,或者国内供需之间的差距将由国外供应填补。

碳税对本国工业成本和竞争力的影响已经成为各国开征碳税的绊脚石,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开征碳税的建议都未能在立法机构通过。

论文代写      二、削减碳税竞争力影响的制度安排      北欧国家是最早开征碳税的国家,为了抵消碳税的上述负面影响,保护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它们在进行碳税制度设计时,通常采取两种措施:一是政府对能源密集型部门给予税收豁免,这种办法目前在北欧开征碳税国家中被普遍采纳。

譬如,在丹麦、瑞典和挪威实施的碳税方案中,能源密集型部门获得高额补贴或者税收减免(导致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有巨大的差距)。

然而,免税削弱了这些部门的减排动力,从而影响了碳税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有效性。

因此,为了实现既定的减排目标,政府又必须对非豁免的部门制定更高的税率,这使得减排成本增加。

Bohringer和Rutherford研究发现,与税收豁免相关的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即使豁免的部门占经济总量和碳排放量的份额都很小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一个可替代的选择是对出口和能源密集型部门给予工资补贴,这样不仅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而且付出的成本要比免税低。

二是政府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实行税收返还政策,即政府通过减少其它税收以及使用补贴支持环保的方式,将全部或部分的碳税收入返还给企业。

譬如,丹麦将来自工业的碳税收入全部返还于工业,如将企业缴纳的碳税全部用于削减雇主的社会保障缴款和对节能投资项目进行补贴。

税收返还方式让企业保留了减排的动力,无疑是优于免税方式的,但这种方式仍可能是效率低下的,并且仍然会发生企业竞争力丧失的情况。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上述两种制度安排各有其利弊,且实施范围局限于一国内,然而气候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单靠一国的努力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有时甚至是无效的。

若成立一个超国界的世界性税收组织,对各国的碳税进行征管,或者各国实行统一的碳税制度,这需要以让渡或削弱主权为代价,让渡主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能的,所以目前较可行的办法是对碳税进行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调碳税的国际协调是建立在尊重各国主权以及承认国家差异性基础上的协调,是一种主权国家主动、自愿参与合作与调整协调

目前在碳税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协调中,一个既不会降低碳税减排功效,又能维持国内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最有效的解决方案是进行边境税收调整(Border Tax Adjustment,BTA)。

边境税收调整遵循目的地原则,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本国类似产品承担的相应税费,而对出口产品可以免除承担的相应税费。

在实施了碳税的国家,其国内产品由于承担了较高的税负,削弱了其市场竞争力,该国当然希望对进口产品根据其碳含量征收碳税,同时对本国出口产品退还已经征收碳税,以适当修正竞争扭曲。

碳税边境调整为解决因为征收碳税而产生的竞争力丧失问题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使本国产品在出口时不因在国内已经缴纳了碳税而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也不会使进口产品因没有在出口国缴纳碳税而处于竞争优势,从而有效避免了国内外生产者的税负不公平,使碳税对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中性化。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三、碳税边境调整在实施中面临的困境      碳税边境调整的初衷是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基础上,确保征收碳税不会损害国内生产的竞争力

然而,某些平衡国际贸易的规则并不完全适用于为防范气候变化征收碳税

由于目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气候变化认识各异,加之贸易不平衡所带来的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与贸易之间存在的冲突,使碳税边境调整协调二氧化碳减排和贸易自由化发展方面存在种种困难。

1 碳税是否适用边境税收调整

根据GATF的规定,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成员国是可以进行边境税收调整的,但是从GATT第2条、第3条和第6条的规定看,边境税收调整只适用于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直接或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

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比较容易确定,而间接针对产品征收的税则不是十分明确。

1970年GATT“边境税收调整工作小组”报告认为,直接中国 针对产品征收的税,如消费税、销售税、增值税等,可以实施边境税收调整;而并非向产品征收的税,如社会安全费以及向雇主或雇员征收的税、工资税等不能实施边境税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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