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名人姓名商标被抢注引发的法律思考

近年来,体育名人姓名被企业作为商标抢注使用在相关体育产品上的案例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文章通过从民法意义分析体育名人享有的姓名权的属性,结合我国现阶段体育名人商标注册状况进行探讨,并根据商标法相关制度,提出体育名人解决类似问题的维权对策,并对我国生产体育产品的企业的长远发展指明方向。

近年来,我国体育名人官司不断,姚明状告“姚明一代”、美国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状告“中国乔丹体育”,越来越多的中国体育相关企业以体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体育产品上,通过借助名人效应达到吸引眼球提高销量的目的。本文试从商标法相关制度出发,对这一现象进行法学法律分析。

1 体育名人姓名权与注册商标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我国体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始于“李宁”牌,被称为“体操王子”的著名运动员李宁在1988年汉城奥运会退役后,进入商业界,1989年正式注册“李宁”相关商标,开始了“李宁”品牌运动服装、运动鞋的生产经营。不少运动员退役后选择以自己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在体育产业上延伸其姓名具有的光环。如“乒乓女皇”邓亚萍1998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读书时即取得在“乒乓球台、体育活动器械等”类别上使用的“邓亚萍”的注册商标,篮球运动员易建联出名之后即成立了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2005年在“运动鞋”类别上取得了“易建联(yi jian lian)”的注册商标

2 体育名人姓名商标抢注之对策。

2.1 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前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作为体育名人对自己的姓名享有在先权利,如果同属于生产体育用品的企业未经体育名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对于体育名人本人而言,应该关注商标局的公告,如果发现自己姓名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可以在该商标商标局初步审定后的三个月的公告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的,将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这样体育名人会把损失降到最低。

2001年10月18日被指定在第25类运动衫和运动鞋的“姚明一代”商标被核准注册。2003年11月11日,“姚之队”发现了这一注册,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08年1月9日异议完成,判“姚之队”一方获胜,“姚明一代”的商标未被批准。半个月后,“姚明一代”又提起异议复审,又过了两年,即2010年3月3日复审完毕,结果依然是支持“姚之队”的异议。

2.2 在商标被核准注册后提出争议。

2.2.1 以在先权利人的身份提出撤销

对于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姓名已经核准注册商标体育名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多数体育名人没有时间关注商标公告,致使包含自己姓名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出现时,才知道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此时可以即刻查询中国商标网网站,查询自己姓名是否已经被其他企业注册商标。之后即可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对已经被核准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撤销商标

2003年未经易建联授权使用商号的易建联体育用品公司在鞋、服装上申请注册易建联YIJIANLIAN”商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2006年3月易建联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商标申请。商评委认为易建联是我国著名篮球运动员,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体育用品公司未经易建联授权,将与易建联姓名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其在先权利,裁定撤销商标

2.2.2 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理由提出撤销

根据我国《商标法》对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申请撤销。如果体育名人发现自己的姓名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并已核准,除了可以以在先权利人的名义申请撤销以外,还可以查询对方是否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形,并以此为理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

2011年8月无锡日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第25大类和第28大类申请注册的“林书豪”商标取得商标局核准,如果这家公司并没有使用“林书豪”商标的打算,林可以在三年后以该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2.3 起诉对方商标侵权。

以上两种方案针对体育名人追讨自己的姓名商标而言,如果因为他人抢注商标给其带来损失,可以同时向法院提出商标侵权的诉讼。

2011年5月,姚明状告武汉云鹤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姚明一代”商标侵权,姚明诉称被告在没有任何合法授权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中擅自将“姚明”“姚明一代”作为商标使用,严重影响了姚明的形象,侵犯了姚明的名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提出1000万数额的赔偿损失请求。12月武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3 企业商标发展战略。

以乔丹中国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作为民营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应尽量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除了选择与体育名人相关的商标以外,仍有许多选择,如运动鞋中的“361°”“安踏”等品牌,均以其独到的见解和简单的设计取得了消费者的好感,因此,体育产业在商标的选择上应选取具有显著性、新鲜感、一目了然的设计图案或文字。即使非要以体育名人姓名商标,也应事先取得其授权才能申请注册并使用。

作者:王卓亚 来源:中国市场 2016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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