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规范的演进及规律分析

摘要:验资注册会计师的一项重要鉴证业务,是律赋予的光荣使命。

本文通过对验资报告规范的演进分析,揭示验资报告规范演进的规律,为验资报告规范的发展和报告规范提供借鉴。

关键字:验资报告规范 演进 规律 一、引言 所谓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我国企业的验资制度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与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是密切联系的,伴随外商进入中国而出现。

在国内私营企业得到承认后,经历了企业自行登记提交资信证明等阶段,最终作为注册资本制度的一个环,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为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内容。

因此说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是适应我国对外开放需要而产生的,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验资业务属于一种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

标准验资报告规范经历了1991年规范模式、1996年规范模式和2001年规范模式。

2006年2月15日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对验资进行了纲领性规定

至此,验资报告的发展有了巨大进步,更好的加强了注册会计师与使用者的沟通,有效的防止了滥用验资报告现象。

但是目前还没有人对验资报告的演进进行分析归纳,对验资报告规范的发展规律的认识还是一个空白。

而认识验资报告规范的发展规律,不仅对验资报告规范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审计报告规范具有借鉴意义。

二、验资报告规范的演进 根据《公司法》、《企业登记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在设立审批时必须提交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规范经历了如下的变化过程:1991年8月22日颁布实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验资1991”)首次确定了我国验资报告规范;1996年1月1日施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1996”)对标准验资报告规范进行了重大改进;2001年7月1日施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修订)(以下简称“验资2001”)修订了验资报告规范,大大降低了验资风险;2001年7月1日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提供了比较详细的可操作的意见:2007年施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下简称“验资2007”)对验资进行了纲领行规定

验资2007”与“验资1991”的差异是全方位的,但这种巨大的变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点滴的积累、质与量互相作用的结果。

就主要方面来说演进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验资的定义。

定义的变化是规范变化的集中体现。

验资1991”把验资定义为对各类企业所有者权益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检查验证,包括对各类企业成立时的验资和开始经营后的定期和不定期验资

验资1996”对验资定义进行了改动,强调验资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本公告的要求进行的审验

这样改动不仅符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业语句氛围,而且突出了验资行为应依法办理的内涵。

验资2001”对验资的定义作了较大变动。

它把验资定义为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与“验资1996”相比,主要变化首先表现在验资依据上。

验资2001”在验资的定义中暗示的是验资注册会计师除需遵循验资公告的要求以外,还应按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验资业务。

其次对被审验单位和验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

验资2001”规定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

相应地,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即分别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和变更情况进行审验

这样规定如实反映了在实务中,除了设立验资以外,企业合并、分立、发行新股或转让股权等现象也很普遍,变更验资日益增多。

仅仅定位在设立验资上,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同时这些调整让职业界对验资报告的用途有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认识,缩小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

验资2007”在定义验资时,对验资范围作了变动,增加了对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规定,充分体现了表述的准确性。

(二)审验范围与程序。

验资报告规范审验范围的规定有一个变化的过程,“验资2001”定位在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上,规定了相应的审验范围。

第十条规定,设立验资审验范围“包括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出资币种等”。

第十一条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增资相关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币种及相关会计处理等。

减少注册资本时,审验范围包括与减资相关的减资者、减资金额、减资方式、减资期限、减资币种、清偿或担保情况、相关会计处理以及减资后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等。

”与“验资1996”相比,“验资2001”增加了变更验资审验范围,而且相关规定更详细,能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

同时,“验资2001”去除了相关资产和负债的审验范围,缩小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范围的考虑。

验资1996”对不同的出资方式下的验证程序进行了规定,“验资2001”增加了一些重要的审验程序,如审验货币出资时,应向被审验单位开户发函询证。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开募集的股本,应检查股票发行费用清单。

审验实物出资时,应观察、监盘实物。

这些新规定能帮助注册会计师更好地收集审验证据,规范验资行为,防范验资风险。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验资2001”第十二条还特别规定,“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审计的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 当出资者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时,注册会计师应检查其产权转移手续是否已依法办理。

若国家规定了办理期限,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注册会计师还应获取被审验单位与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予以反映。

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职业谨慎”这一验资原则,明确了各方的责任,有利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三)验资各方责任的细化和验资风险的规避。

验资1991”对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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