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同年5月23日中国政府签署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对附件A、B或者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修正案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书之后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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