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宪法功能/应然/实然 内容提要:应然与实然是法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作为两者切换点的宪法功能,正是通过其复杂多层次的功能体系从应然走向实然而将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纳入到宪法所构建的秩序中。
宪法功能在宪法自身的完善、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和宪法切实的实施三个方面前提条件下,通过由社会到宪法再到社会的宪法运行过程,由应然向实然转化,对社会其他现象产生着实际影响。
宪法结构的缺陷,宪法观念的影响,以及宪法机制的有效供给不足是转化的主要阻碍因素。
相应的,宪法功能得以真正实现也需要完善宪法结构;引导和培养宪法主体的宪法观念;健全宪法运行机制。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宪法在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增强。
就法律体系而言,宪法功能的定位与实现直接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功能的总体指向与有效发挥,这是由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
宪法功能主要是指宪法在一定条件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和宪法价值的指引,对其他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影响,它是一个由各种不同层级的功能所构成的复杂的、动态的功能体系,是应然与实然的切换点。
宪法正是通过其复杂多层次功能体系的实现过程将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纳入到宪法所构建的宪法秩序中。
因此,对宪法功能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应然的层面,还需要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的功能也只有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才能生动起来,才具有存在的现实意义。
一、宪法功能实现的必要性 1.宪法功能应然与实然差异的存在 由宪法本质属性和宪法核心价值取向所决定,宪法的应然功能在成文宪法的制定及作用于现实的过程中不断向实然转化。
然而,宪法功能作为一种动态的功能体系,具有历史性、具体性等特点。
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宪法实然功能只能向应然功能无限趋同,而非完全一致。
一般情况下,宪法应然功能和实然功能会存在部分的脱节和悖离,在特殊条件下甚至会出现某些实然功能完全悖离应然功能。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多种多样,它们既产生于法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对立统一中,也体现于法的一般性与事物多样性,以及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冲突之中。
从程度上来看,宪法实然和应然功能的部分脱节,会导致宪法对社会实际生活具体部分领域调控的缺失。
而宪法主要功能的缺失和异化,不仅使宪法难以满足宪法主体的主要需求,沦为空构的摆设,还会对社会其他现象产生消极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以功能的实现与否及实现程度来判断善法与恶法的分野。
法之善与恶实际是对法的应然性贯彻与否的表征。
法之善,意味着实然的法最大限度地接近于法的应然基准,具有丰富、深厚的理性成分、价值构成、道德基础和科学内核。
法之恶,则意味着实然的法偏离它作为法的应然基准,且这种偏离达到极致,缺失了理性成分、价值构成、道德基础和科学内核。
因此,宪法的良善与否也有赖于宪法的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从而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宪法的生命在于实现 宪法对其他社会现象产生影响赖于宪法功能的实现,而宪法功能的实现不仅包括宪法的制定产生,也包括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有效实施。
倘若宪法功能不能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本身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宪法正是在由观念性的应然要求转化为现实性的实然存在的过程中彰显着生命。
我们说宪法应该具有怎样的功能时,表现为一种功能的可能性状态,而这种可能性并不等于现实性。
宪法一经制定便体现着其应然的功能,但这种应然的功能不会自动地发挥。
中国法学家瞿同祖先生指出:“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
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
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
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
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重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
”[1]9“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作用和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
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的组织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2]170。
因而对宪法功能需要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功能需求实现,只有这样,宪法才能由此生动起来具有存在的现实意义。
“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3]255。
从另一个角度看,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实现过程,不仅有利于从宪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互动过程中评价宪法自身存在的不足,还益于我们发现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因素并寻找出解决的途径,反过来促进宪法的发展和完善。
只有当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所推崇的社会模式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变为现实,其静态的规范才能影响并作用于社会现实,形成动态的、现实的宪法关系,也只有当宪法功能得以实现时,宪法才能真正将其他社会现象纳入到其所构建的秩序中来。
二、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条件 宪法功能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应然走向实然,它需要多方面条件的综合作用,受到内在和外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宪法是否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宪法规范结构是否完善,特定国家的法治环境是否优良,宪法能否得到充分实施,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是否具备,公民宪法意识是否充分等等都对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产生影响。
综合来说,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的条件主要有宪法自身的完善,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宪法切实的实施这三个方面的条件[4]。
1.宪法自身的完善 宪法作为功能的载体,其自身完善与否是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前提条件。
首先,从宪法的结构要素来看,不仅要求宪法的内在构成要素,即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宪法规范相协调一致,还要求宪法的外部构成要素,即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习惯构成严密的宪法规范体系,将整个基本社会关系纳入到宪法调整的范围[4]。
宪法结构越是科学严谨,越能利于宪法功能的体现,越能为宪法的实然功能以应然功能为基准,向其趋同创造条件。
从立法技术来看,宪法形式结构的完善要求宪法条文应当简单、明确、肯定、严谨、规范与周延,宪法条文之间应当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有序的整体,而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
模糊的宪法条文容易造成对宪法功能理解的偏差和错误,而宪法条文之间的矛盾冲突会导致宪法功能体系的紊乱,制约和影响宪法功能的实现。
从宪法的内容上看,宪法需要真实的反映社会现实生活,体现宪法主体的需求,符合宪法内在价值的旨趣。
也就是说宪法规范本身需要涵盖宪法的基本品格,具体而言,宪法需要具有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积极体现民主政治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涉及宪法根本性问题的相关内容规定,且与社会现实变化发展相适应。
“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
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和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显然是不可取的”。
“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连接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3]340。
2.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 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还需要良好社会环境的基础和保障,既包括稳定的国内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和法制环境,也包括良好的国际环境。
首先,宪法功能的发挥需要相对和平稳定和发展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
一方面,战争与动荡的国际环境会影响宪法的运作实施,使得宪法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另一方面,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对主权国家的干预,也将阻碍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
其次,国内政治的稳定,为社会的安定,公民基本权力的充分享有,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以及宪法秩序的实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倘若国家政治动荡,社会混乱,民主遭到破坏,人权遭到践踏,宪法的实施得不到保障,宪法功能的发挥也将沦为一句空话。
再次,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以及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也为宪法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
市场繁荣,经济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和水平得到改善和提高,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基础,也为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提供了物质保障。
3.宪法的切实实施 宪法的实施不同于宪法的实现,宪法的实现不仅包括宪法的制定过程,也包括宪法制定之后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过程。
宪法实施是宪法实现的第二个阶段,它是宪法运作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的实施要求宪法主体,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严格遵循宪法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模式,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作出合法行为,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也离不开宪法主体对宪法的正确认识和主观认同,以及依此尊重、维护宪法的自觉。
换而言之,宪法的切实实现离不开宪法主体的宪法观念、或称为宪法意识。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宪法主体的宪法意识越强,宪法越能得以有效地实施。
宪法的实现过程是不同宪法制度的有机统一过程,它包括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解释、司法适用以及监督制度。
宪法的实施则主要体现在宪法的解释、司法适用和监督及其相互作用的过程中。
它是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过程的一部分,也是宪法功能实现的制度保障。
三、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过程 1.运行轨迹 从宏观上来看,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体现在宪法实现的过程中,即现实宪法通过观念宪法体现于成文宪法,并在观念宪法的影响下作用于现实宪法这一过程。
也就是说,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过程包括前后相继的两个部分:首先,成文宪法的形成和制定是宪法功能实现的第一步。
此时,宪法主体的需求和主张通过观念宪法得以体现,形成宪法的应然功能并以成文宪法规范为载体。
宪法规范本身应当以客观事物为基础,以宪法的本质为前提,尊重客观发展规律,排除主观臆断。
与现实宪法相适应,真实反映现实宪法状况和要求的成文宪法,也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现实宪法中宪法主体对宪法的预期设计和理想状态,即宪法应然的功能。
从这个意义上说,成文宪法规范的制定和形成的过程,就是其体现宪法应然功能的过程,它反映了“社会—宪法”的关系。
其次,成文宪法规范和调整现实宪法的过程,即宪法切实有效地实施是宪法功能从应然迈向实然的第二步。
成文宪法制定形成后,其自身的结构,不同时期不同的宪法价值取向,不同国家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及民族特性等时空因素,赋予了具体历史条件下成文宪法应然功能的不同具体内涵。
这些由成文宪法所体现和反映的宪法的应然功能,又通过成文宪法对现实社会现象的具体规范调整的运作过程,以不同程度和形式发挥着实际的作用,从而使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
宪法功能正是在宪法实现的这两个前后相继的过程中,通过由社会到宪法再到社会的宪法运行过程,由应然向实然转化,对其他社会现象产生着实际的影响。
宪法功能的实现过程,也是宪法运行机制的建构并良性运作的过程。
具体来说主要指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司法适用,以及宪法监督机制的有机统一。
宪法制定和修改机制应当是一套实体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规则体系,它需要符合严格独特的程序。
制定出来的宪法需要具有相对合理的结构体系、严谨的规范逻辑形式,体现宪法的内在价值,符合现实社会的需要。
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宪法的内容会出现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进行修改,使其与社会的变化发展相适应。
通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制,使成文宪法的结构合理完善、条文规范、内容上能够完整地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为宪法功能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
一方面由于立宪者的技术水平和对宪法认知和理解程度的局限性,使得所制定出的成文宪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与社会现实部分脱节,导致宪法功能的缺位或者应然功能的不明确,形成宪法功能向实然转化的障碍。
这时,除了宪法的修改机制,宪法的解释机制也起着完善成文宪法,维护宪法科学性和权威性,明确宪法功能的作用。
另一方面,社会现实的不断发展变化,使得宪法规范本身具有相对滞后性、保守性等特点,难以及时反映现实社会中宪法主体的所有需求,而通过完善的宪法解释机制,可以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适用机制分为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
由于宪法具有原则性、根本性及概括性等特征,使宪法功能的实现过程有别于一般普通法律功能的实现过程。
当宪法规范通过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具体化、明确化时,宪法的功能才能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和环节,当体现宪法规范基本内容的部门法律规范在普通司法程序中适用,则实现了宪法的间接适用。
它实现了由依法建立的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并在其监督权限范围内,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决定、命令等的制定、使用和执行这些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在宪法间接适用中,宪法监督足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协调统一性[5]。
宪法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宪法完全有效的实施,但宪法监督功能并不局限于保障宪法的正确适用,还在于维护和体现宪法的内在价值要求。
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过程正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制,宪法的解释机制,宪法的司法适用机制,以及宪法的监督机制所共同构建的宪法运行机制的共同作用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