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论文: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完善

个人所得税通常是指以公民个人的所得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最初由英国为筹措军费于1799年开征。尽管个人所得税从其诞生至今只有200多年历史,但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性税种,而且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是主体税种。据世界银行1992年统计,个人所得税在高收入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大多在40%以上。本文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简况。

世界税制演化历史的发展规律为:直接税(土地税、人丁税)——间接税(流转税)——现代直接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英国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契机是与法国战争筹集军费的需要。1798年创立了“三部课征捐”,翌年改为所得税。德国为了筹措对法战争赔款的经费需要,1808年决定开征所得税。但不久因地主贵族阶级的强烈反对而废止。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立后,1891年颁布新的所得税法,为德国真正的所得税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英国开始相继展开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所得税改革。美国在这次改革动作最大。1981当选的总统里根为了摆脱经济“滞涨”困境,提出了大规模的减税方案,经国会同意开始了税制改革。在里根两个任期内,个人所得税税率由原来11%——50%的15级改为15%和28%两级,并提高了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日本议会于1987年也通过了税制改革法案。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则,重点是解决主要纳税者阶层的“重税感”和“不公平感。其中个人所得税由1987年的15级制(10.5%一70%税率)降到1988年度的6级累进制(10%——50%税率)。在英、美、加、日等国对税制大动手术后,其他国家的税制改革步伐便大大加快了,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也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税法改革。

总的说来,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立法在制度确立的初级阶段,其功能是组织收人。后来,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认识到个人所得税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政府收人来源,而且通过其所具有的收人再分配功能,也是一个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改革的工具。税法改革的基本趋势是朝着“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严管理”的方向发展,各国都在减少税率档次、降低各档次的边际效率、通过堵塞税法漏洞来扩大税基等方面作了大的改革,大多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很快形成,分配原则相应由按劳分配向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转变,分配形式以货币形式为主趋于多样化,分配主体形成多元化格局。由于经济处于转轨过程,收入分配关系尚不完全顺畅,收入差距扩大。在此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的10多万元起步,在过去的23年中每年都在高速增长,特别是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个人所得税平均年增幅高达48%,年增收额118亿元,到2002年已经达到1211.07亿元,成为同一时期发展最快、增幅最高、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1998年个人所得税征收16万元,2001年收入增至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在一些地方已成为地税机关的第二大税种。

实践证明,我国个人所得税至少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分配与稳定经济的杠杆,其中还有着政策传导工具作用;二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征收,可缩少社会贫富差别,以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三、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国民经济和个人收入情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变化的要求,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漏洞使个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偏低。需要根据新的变化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这主要表现在:

1、分类所得税制设计不合理,无法有效抑制贫富差距扩大。

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一些高收入者非工资收入所占比重不断扩大,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自1994年就已超过国际标准临界点,为o.434。近年呈现逐年缓慢攀升态势,每年递增0.1个百分点,已经属于世界贫富差距很大的国家,“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现象十分普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所得税。这种税制下,收入总额一定时收人种类越多应纳税额则越少,为“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现象助纣为虐。由于是按月计税,产生不合理征税,每个月平均取得报酬与一次性取得报酬的税负不同。如此富豪们就可通过分散所得等方法达到避税、逃税目的。

2、费用扣除标准过低,规定过于简单。

免征额设定不合理。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还是1994年出台的800元,个税门槛太低;现行800元的免征额还是1980年制定的。时至今日,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个人支出也随着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改革举措的出台趋于增加。个税已经涉及到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实际上,一些大城市已经相继调整了起征点,如深圳是1500元,上海是1200元,北京也从2002年9月起由1000元上调到1200元,体现了地方要求调整免征额的趋势。

忽略了必要的生活费支出。应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年龄大小、赡养人口、健康状况等具体情况进行扣除。一个三口之家,夫妻二人分别月收人为1000元,与一人2000元一人待业在家的情况对比,总收入相等税负不等,再遇到子女上学、购房、医疗、赡养老人等特定开支,与单身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又会明显不同。可见,对所有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定率)扣除,难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现行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为依据,与物价指数脱钩,缺乏弹性。通货膨胀时纳税人名义货币收入的增加不能反映实际购买力水平,却使纳税人进入较高税率级别,加重税收负担,特别是加重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

3、税负不公,税率结构复杂。

对工薪所得的9级税率级距过多,形成劫贫济富。目前国内个人所得税80%以上来自工薪阶层,占有将近40%财富的那1%的人,并未成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户,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了纳税主力,而高收入者却有很多该缴的税漏缴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即工薪阶层劳动收入的累进率最高,达到45%;个私企业主的经营性收入次之,为35%,而食利者最低,仅为20%。等额收入税额不等,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是勤劳所得,却实行差别课税,导致最终负担水平不同。

同时,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级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计可以说是形同虚设。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即使在经济发达国家也是少有的;5%的最低边际税率只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下,范围偏小。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5级税率,边际税率过低,未能有效调节个体户和承包者、承租者的高收入

4、配套法规欠缺,课税范围狭窄,税收征管难。

随着我国市场发育不断成熟,金融商品不断丰富,房屋、土地、财产、科技走向商品化,个人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财产利得等收入已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全国职工工资以外收人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15%,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等等。对于这些部分的个人收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难以有效制约。而且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基本不下乡,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10多亿人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较早、经济作物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发展较快的地区,高收入者已占相当比重,需要个人所得税制的有效补充缓解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相关配套法规、措施不健全,缺乏一整套控制个人收入和财产的制度,不能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收入财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再加上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现金交易多,存在灰色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隐蔽性。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的若干建议。

为了切实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实现社会公平,有效抑制贫富分化,必须切实加快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立法的完善步伐,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体系,就至少在下列几个方面实现重大突破:

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稿酬、租赁收入、承包经营所得等加以综合,以年或季为单位预缴,年底或季末申报;而股息红利收入、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偶然所得等则按实际发生的次数和数额,实行分项征收,年底不再进行汇算。对其他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所得实行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申报全年综合所得。从而,彻底克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月计征的不科学做法。

2、健全费用扣除制度,适当提高起征点。

确定合理的税收扣除制度,由国家划出扣除标准范围,各省、直辖市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选择相适应的标准,再予以法制化。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细划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等情况,按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房屋购建费用等,对于烈军属、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要在正常扣除标准基础上增加附加扣除的照顾。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

3、简化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尽快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

个人所得税的框架内,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把累进税的级距定在5级左右,最高税率定在40%左右。扩大中间税率的适用范围,使低收人者的税负水平略有下降;大幅度提高高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开征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和社会保障税,加强对富豪阶层等高收入群体的征收,从根本上弥补个人所得税的局限性,实现类似西方发达国家“富不过三代”的税收效果。

4、大力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增加个人所得税税目。

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润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和股利分红,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一律予以课税。对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狠抓税收法律法规的落实。

应建立健全包括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在内的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实现银行、审计、工商、海关、税务、纪检监察、公检法、房产、保险、验资验证等单位的信息共享与联动。充分运用先进的电子和通讯技术,建立健全征收管理机制,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能力提高到新水平。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强化约束机制。建立针对高收人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追踪检查,对高收入者的监控要列在显著位置,严堵税收漏洞。

会提高,新课改的理念才会真正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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