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解放前的《中华民国宪法》

[论文关键词]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   [论文摘要]不精美的宪法不一定就是不行的,不满意的宪法不一定就是恶劣的宪法只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的工具,它和别的工具一样,是否有用的关键在于运用者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文本以客观的眼光和哲学上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也有其可借鉴的一面。

1946年5月,国共双方在接管东北不断升级,矛盾进一步深化11月巧日日占区发生冲突,军事冲突国民大会召开,85%的代表是国民党员,共产党与民盟没有派代表参加。

国民大会主席胡适接受了宪法草案,并开始审议。

国民大会对宪法草案的审议经过了三读程序,其中对某些问题的争议相当激烈。

在151条草案中,维持了104条,修改了四十多条,增加了27条。

1946年底,国民大会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定于1947年元月1日公布,并于12月25日开始施行。

这部宪法最后是在没有共产党和民盟参与下制定的。

在很大程度上回到了《五五宪草》的方案。

1946年宪法共十四章175条。

前言说明宪法是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

第一章“总纲”。

第1条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2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此两条规定国家的本质问题,即三民主义是国家宪法的基础,而且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3条规定国民问题。

国家的要素中,第一种要素就是国民

国家是由多数人结合而成立的,组织国家的全体的人就是“国民”。

国民的确立是任何宪法都必不可少的。

而在当时的中国环境下,国民的确认更是显得尤为重要。

第4条规定的是疆域也就是领土问题。

这是国家的第二要素。

世界的各国,皆是占领一定的地域的国家

国民就住在其领域内。

到其他领域内的外国人,就应该服从这个国家的支配,而且在一个的领域内,排除外国或者外国人的支配权的行使。

对于一个主权国家来说,国家不单单只是国民的单纯结合,而且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国民的结合。

如果完全丧失了现在所占领的土地,那就是亡国了。

对于当时饱受外国列强欺凌的中国来说,明确疆域的意义非同一般。

这一条的规定明确了中国存亡的土地区域基础。

第二章“人民权利与义务”。

封建社会开始崩溃之后,贵族阶级逐渐没落,资产阶级逐渐兴起。

在贵族阶级支配下,资产阶级所痛苦的,不是生活的压迫,而是自由的缺乏,所以他们从事斗争之时,就以自由主义为目标,最初要求思想主义,所以发生了文艺复兴;其次要求信仰自由,所以发生了宗教改革;再次要求经济自由,所以发生了产业革命;最后要求政治自由而发生了法国革命。

其结果,人权宣言的发表,使自由主义成为宪法上的根本原则。

这个时候中国官僚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全中国的人民都渴望自由权利,所以民国宪法在这章的规定,从形式上来看体现了人民的需求。

首先从体例的安排上看,将“人民权利与义务”安排于总纲之后,国家制度和机构之前,从形式上表达了“权利本位”的思想。

这章共18条规定人民权利和义务。

民国宪法中对于权利宪法保障包括:第7条国民享有权利的原则即平等原则。

第8条人身自由保障,第11条言论自由,第13条宗教信仰自由,第14条集会、结社自由,第15条是对人权方面的保障,第16条是请愿、诉讼权,第17条是政治权利规定

这些规定完全符合现代宪法权利保障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第22条规定“凡人民之其它自由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保障

”这条规定则说明民国宪法不仅以规定权利保障国民权利,其更是广义上的宪法权利保障,即权利自由采取间接保障,法律可以加以必要限制;但是基本精神仍然是保障而非限制。

第只章对“国民大会”的规定基本上和《五五宪草》相同,并未采纳以后修正案的体制。

国民大会由总统召集,在总统任满前90天集会。

于总统任期为六年,意味着国民大会为每六年召开一次,宪法也没有规定每届国大的会期。

可见国民大会的职能进一步弱化,其主要作用限于选举正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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