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X管理处私自收取出入证押金情况处理通报
XX物业[20**]11号。
各部(室)、**物管中心、各管理处:
**花园管理处主任**未经公司同意,自20XX年5月起擅自授意管理员向住户收取"临时出入证"押金每块50元,至20**年3月5日**调离** 管理处时,仍有316块出入证尚未退款,合计金额15800元。押金以"白纸条"形式(未加盖公章)由收款员或指定管理员收取后直接交给**,收款及退款均没有通过财务部,没有凭证存底,不能提供书面依据证明实际收款及退款数量,只是凭"笔记簿"记录进行查核,存在明显漏洞。
鉴于上述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作如下处理:
一、**身为管理处负责人,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没有按财务规定办理收款及退款手续,未经上级同意而自立名目收取不合理的押金,给公司造成极大的名誉损害,情节严重。决定给予**除名处分,并着令其书面保证对私自收取的押金负完全责任。
二、原**管理处收款AAA均了解押金收取情况,并经手收取押金,既未按财务制度将押金上交财务部,又没有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违反收款员有关规定。决定由其本人作书面检讨,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各管理处人员应引以为戒,坚决杜绝类似行为发生,如出现公款私存、贪污或挪用公款等行为,定将严惩不贷。
特此通报。
二O**年三月十五日。
抄报:集团公司李副总经理、人事部。
XX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0**年三月十五日发。
(共印2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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