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德规范:应行走在他律与自律之间】他律和自律

规范如果不能化作主体自律意识和自觉行为,规范制定再完美也终将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主体道德品质的养成,既依赖于外在的约束(他律),又依赖于主体自觉自愿的践行。

所以,道德规范之于道德主体,乃是一种手段,规范本身并不能代替主体规范的自觉履行和个体德性的养成。

另一方面,道德的养成也离不开规范的外在约束与强化。

概而言之,道德规范的作用是通过他律约束、规范主体的行为,并最终使主体在履行道德规范的过程中逐渐养成规范所要求的道德品质,其中包括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品质。

因此,对于师德规范来说,自身的存在并不是目的,师德规范的完善只是对外在约束机制即他律的完善,这一切最终必须通过教师主体自觉自愿的自律意识以最终实现约束机制所要达成的教师个体职业道德成长的目的。

简而言之,师德规范本身只发挥他律的作用,但其作用的发挥最终却要依赖于主体自律意识的参与。

因此,师德规范及其运行必须充分考虑和发挥他律自律主体道德成长中的作用,道德规范必须始终行走在他律自律之间。

也就是说,自律他律不仅是德性养成的两种互不偏废的形式,同时也是师德规范实现其价值的两个相互依存的条件。

一、从他律自律的角度考察师德规范的运行现状      完全依赖于他律师德规范终将因为无法实现促使教师个体养成职业德行的价值而失去存在的意义,但完全依赖于自律师德规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没有师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发展永远只能处在一种低水平的非专业层次。

长久以来,我们的师德发展就是停滞在这个水平的,教师教育教学言行规范往往只是无助地依赖于教师个体的道德良知。

在现代,我国先后于1985、1991和1997年三次颁布和修订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教师教育教学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目前,我国师德规范他律机制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在:由于文本制定不合理以及执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师德规范条文只印刷在校园的墙壁上,并没有保存于师生的记忆里;师德规范的履行也只停留在频繁的会议讨论与文件学习上,并没有生动地体现在教师教育教学的行为中;师德评价更是流于形式,常常是师德标兵等同于教学骨干,其中还滋生了一些歪风邪气。

基于此,我们认为师德规范他律作用的实现必须建基于科学的文本制定、严格的文本执行与监督以及奖惩分明的评价制度上。

但另一方面,师德规范制定和完善并不等于他律作用的实现,还必须依赖于教师个体逐渐养成的自觉履行师德规范的意识,从而才能实现提高教师主体职业道德水平的最终目的。

没有教师个体自律意识的参与,师德规范他律作用的发挥只是对主体的一种束缚和制约,并不能实现师德规范促使教师职业道德养成的价值。

众所周知,教师个体自律意识参与的前提在于主体自觉自愿的程度以及已有道德水平的高低。

虽然,教师个体已有道德水平的高低并不是师德规范所能够左右的,它是教师师范教育和入职教育所应该关注的内容。

但如何在考虑教师整体职业道德发展水平的前提下,提高教师主体自愿履行师德规范的意愿与自觉,恰恰却是师德规范制定、运行以及评价所应该重点考虑的内容。

遗憾的是,现行的师德规范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这一点。

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表现:第一,师德规范制定太过理想,没有关注教师群体的实际,即没有充分考虑到教师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过高的标准不但不能激励和引导教师群体,反而终因其不可能实现而使教师群体失去了信任,甚至产生了反感和抵触的情绪。

第二,师德规范制定尤其是运行过程缺少人文关怀。

这一点显性地存在于各种师德规范文本中,如在师德规范中,“必须”、“要”、“禁止”、“不准”等词成为最常用的陈述方式。

这种绝对命令和绝对服从的规范要求,如果少了对于不能履行的惩罚或履行之后的奖励,其作用也只能仅仅表现为对教师群体的不尊重。

师德规范的运行中,往往表现为单一的行政命令,尤其在师德规范制定不合理的前提下,其执行更加侵犯到教师的专业权利。

因此,师德规范制定和运行过程中一定要关注到教师个体的情感体验,确保教师能够在自觉自愿的前提下履行师德规范,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师德规范他律作用。

二、师德规范如何才能稳健地行走在他律自律之间      师德规范应行走在他律自律之间,不仅是教师道德成长的规律性体现,同时也是师德规范存在及发展的必然要求。

师德规范如何才能稳健地行走在他律自律之间,这有赖于建立一套完善的师德规范,并在机制运行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教师自律意识产生和发展的心理条件,从而淋漓尽致、恰当合理地发挥师德规范他律作用。

简单分析,应该在充分考虑教师自律意识形成的心理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对以下两个环节的完善来建立健全师德规范他律机制。

1.师德规范文本制定   基于对现有师德规范文本的研究,我们认为完善师德规范文本制定必须包括两个方面:文本内容的选择和文本陈述方式的转变。

第一,文本内容的选择。

俗话说,教育无小事。

任何言行在孩子面前都将有可能产生影响,如何使所有的教师言行对孩子都能产生一种教育作用,这是师德规范在内容选择上所应该努力追求的。

因此,理想状态下师德规范的内容应该囊括教师的所有言行,积极提倡一切“应当”的教师言行,努力维护教师所有“正当”言行,严格约束一切“不正当”的教师言行

但是在一定历史时期或任何个人都不可能做到穷尽教师的一切言行,因此更为可行的做法就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在充分认识教育和师德发展现状的前提下,选择师德规范所应该涉猎的、教师群体所能够践行的内容。

就现阶段而言,师德规范更应以努力维护教师所有“正当”言行、严格约束“不正当”的教师言行为主。

因为相比而言,从古以来的传统都是善于提倡教师的“应当”言行,而忽视维护教师的“正当”言行

第二,文本陈述方式的转变。

综观已有师德规范文本,大致有“应该(要)”、“必须”和“禁止”等三类陈述方式。

其实,多数师德规范中这三类陈述方式是并存的。

中美师德规范比较来分析,美国多“禁止”,而中国多“应该”和“必须”。

但无论是什么陈述方式,除了在具体问题的表述上要注意教师个体的心理接受能力之外,这种“应该”、“必须”和“禁止”的陈述方式意味着其更加依赖于健全的监督与奖惩措施,如果没有监督与奖惩,这种规范方式便失去了激励或者约束教师个体的力量。

与此同时,师德规范陈述方式应该重视文本内容的具体化,切忌概括化的文本陈述

尤其对教师不正当言行的具体化陈述最为重要,否则会影响师德规范执行、监督与评价的效能。

2.师德规范的运行   师德规范的运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师德规范的执行与评价

第一,建立师德规范的执行环节。

目前来看,师德规范的执行缺少执行主体和执行机构,师德规范出台之后往往直接走向一线教师

缺少执行主体的解读和强化,师德规范容易被忽视或误读;没有执行机构的监督和评价师德规范就无法真正落实到教师个体的教育教学行为之中,师德规范制定将失去意义。

第二,完善师德规范评价体系,包括师德规范的监督。

由于没有严格的执行主体和机构,监督与评价的职能就无法真正地发挥。

没有监督与评价师德规范就无法发挥导向、约束和规范教师言行的作用,师德规范文本便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如果要监督有力,评价公正公平,真正发挥监督与评价的作用,不仅需要制定一个可操作的符合实际需求的师德规范文本,同时也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能够真正促使主体道德成长的评价体系。

所以说,师德规范他律作用的发挥,必须依靠师德规范文本制定师德规范运行的协调发展与完善,缺一不可。

师德规范文本制定和运行的最终目的却是通过唤起教师自觉自愿履行师德规范的意识,使教师个体在践行道德规范的过程中逐渐养成规范所要求的道德品质和言行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