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水产养殖产销协议书】水产养殖协议书
生产人 签订地。
收购人 签订。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及有关规定着公平、诚实信用和惠利原则双方协商致愿订立协议并共遵守以下条款。
条 生产人责收购人养殖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养殖生产 头(只、尾)。
三条 生产人产出 只要合二条约定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收购价。
收购期若遇市场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条约定收购价不变。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 完成约定销售量前不向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六条 收购人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 技术信息咨询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费具体。
七条 如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价格种苗 ;防病疫苗。
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济损失收购人应当责赔偿。
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济损失应行承担。
十条 生产人交售 检验不合收购人提出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济损失生产人应当责赔偿。
十条 生产人因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应及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提供种苗擅让或变卖应按照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 %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条 合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签订补充协议作合附件合附件与合具有等法律效力。
十四条 协议履行程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协商或者调不成按下列 种方式。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条 协议 生效 失效。
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十七条 协议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等法律效力;双方签盖生效。
出卖人 买受人。
地 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码 居民身份证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系电话 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 银行帐。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